这,的确是一门一本万利的“好生意”:
非法集资搞资金池,然后把钱拿出去放高利贷,然后利滚利、钱生钱。
如果欠债的人还不上,那么,现代“黄世仁”的故事来了,小弟们会打爆你祖宗十八代的电话,甚至暴力催收、拘禁殴打无所不用其极!
这一幕幕本应该发生在旧社会的故事,居然在当代中国重演,真的让人义愤填膺、扼腕叹息……
特别是近一两年,民间借贷问题更是频频曝出,以它独特的暗黑姿态,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地带:
还记得裸条、校园贷的故事吗?他们采用的征信方式,居然是裸条:胁迫女大学生以裸照抵押,如果还不上钱,就四处公布裸照。直到最后逼得大学生裸贷肉偿,乃至跳楼自杀。
还记得陕西神木疯狂的民间借贷故事吗?因煤而生的巨额财富,涌向地下“钱庄”,一时间“家家搞房地产、户户开典当行”。然而,2012年,煤价暴跌之后,神木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数以万计的散户血本无归!
还记得山东的“于欢杀人案”吗?借了高利贷的企业家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逼得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于欢一案,将地下高利贷再次曝晒在阳光之下,让人们看到,这颗毒瘤有多可怕!
是的,的确可怕!
好在,国家已经下了决心,要将这颗毒瘤彻底切除!
刮骨疗毒,说到做到!
刚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委联合发布通知,一场规范民间借贷的大行动,开始了。
认真看了一下通知全文,通篇贯穿着一个字:
严!概括起来,就是:“四个严打、一个严禁”!
1、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
这就是说,要借钱给人,必须是自己手里的钱,不能从别人手里像吸收存款一样,筹集一堆钱,然后再借给别人吃利息。记住:这是非法集资,是要进局子的!
2、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这就是说,催收贷款,有话要好好说,不能动粗。只要是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约定年化率低于24%,法律又保护你的。当然,高于36%的部分,那对不起了,国家是不会管你的。
3、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
这还是刚才那个意思:要借钱给别人,得是自己手里的钱。不仅非法集资不行,从银行那里贷款出来放高利贷,搞乾坤大挪移,吃利差,这种国家也是要给你当头一棒的!
4、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这个意思很明白:象牙塔里的学生们,一张白纸,涉世不深,更容易上当受骗。放高利贷的人,赶紧对学生们们收手吧,否则伸出脖子就是一刀。
5、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这个不用解释了: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银行从业人员,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有人或许会问:玩高利贷的人,都是一帮亡命徒。就这么一份白纸黑字的文件,好使吗?管用吗?
当然!别忘了,除了金融系统外,这次还有一个大盖帽的部门:公安,也参与了。谁还敢在金融领域顶风作案,那么,被扫进去,那只能说两个字:活该!
最近一段时间,金融监管正在不断加强。
这是大好事。因为,金融监管,已经到了不强不行的地步了!
不说民间借贷乱象的事,就是最近钱宝网、善林金融,还有2013年的泛亚案件,2015年的e租宝案件,都是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进行诈骗和集资,涉及几千个亿的资金,上百万普通老百姓的积蓄被洗劫一空。
这种乱象绝不可以任其发展,必须及时纠偏,确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要知道,我国金融资产总规模现在已经超240万亿元。这是一个何等规模的体量,只有让它远离系统性风险,咱们老百姓钱袋子才能安全,咱们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道道禁令出台,利剑所向,就是要治住金融乱象,让其回归清朗!
可以想见,监管今后将越来越严格!一场金融业、银行业的整顿风暴正在展开!金融行业的“苦日子”,开始了!
只有他们过“苦日子”,咱们老百姓才能过“美日子”,咱们手里的财富才能有更安全的保障!
银保监会发文规范民间借贷:放贷机构须经有权机关批准
来源:腾讯《一线》,作者:周纯
5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一条信贷原则: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这也意味着,从事放贷业务的机构均需持牌经营。目前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由各地金融办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具备放贷资质。《通过》要求这些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到,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上述《通知》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通知》提到,将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同时,《通知》还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10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各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非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六、改进金融服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实体经济的资金支持力度,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七、加强协调配合
民间借贷活动情况复杂、涉及方面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
八、依法调查处理
(一)对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间贷款,以及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九、加强宣传引导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2018年4月1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发布《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资金健康有序流动,防范金融风险,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
2.问:出台《通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印发了《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
3. 问:《通知》明确的信贷规则是什么?
答:《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4.问:《通知》严禁了哪些非法活动?
答:《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同时,《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5.问:《通知》要求如何开展规范民间借贷工作?
答:一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发放贷款或融资性质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二是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三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强化风险警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作者 相关信息
内容 相关信息
• 昆仑专题 •
• 十九大报告深度谈 •
• 新征程 新任务 新前景 •
• 习近平治国理政 理论与实践 •
• 我为中国梦献一策 •
• 国资国企改革 •
• 雄安新区建设 •
• 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 •
• 社会调查 •
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