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媒体报道,据内情人士透露,中国化工集团以430亿美元并购先正达的交易要约将得到欧盟的附条件批准,这将是中国企业的最大一笔境外收购。
先正达是一家大型的转基因种子生产公司,转基因农作物目前在世界各国还存在广泛争议,传统农作物已经被人类食用了上百万年证明是安全的,而转基因农作物仅仅只有十几年的应用历史。如果大量种植转基因物种,转基因物种将大量繁殖和抢夺原有物种的生存空间,原有生态平衡将被破坏,原有的天然物种将被转基因物种挤压和扼杀。这对整个人类和全球生态安全都是极大的风险,而不仅仅只是一国的事情,请问欧盟是否完全了解转基因种子公司被收购可能影响人类和天然物种未来生存的巨大风险?欧盟应该对全球生态安全肩负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1、请问中国化工是否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否进行了风险分析?
2、请问中国化工是否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是否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
3、请问中国化工是否合法合规发起投资融资?是否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重大决策事项是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4、请问中国化工对于430亿美元境外投资的重大决策事项是如何决策的?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 第35)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在向国家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中央企业应当报送以下材料:(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二)企业有关决策文件;(三)项目可研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四)项目融资方案;(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六)其他必要的材料。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资本实力、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5、请问中国化工是否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境外投资审批材料?是否得到批准?
6、请问中国化工,生产销售转基因种子是否是中国化工的主业?
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7、请问中国化工,投资并购目前尚有较大争议的转基因种子生产总司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8、请问中国化工,对外投资430亿美元,如此巨大金额的投资,是否向商务部提出申请?是否获得商务部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9、请问中国化工,对于430亿美元(约3000亿人民币)的境外收购,如此巨大的外汇投资是否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要求: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认真处理人民群众有关来信、来访和举报,切实保障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请问中国化工和有关监管部门如何回应社会对中国化工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如何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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