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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对“范冰冰案”的进一步反思
点击:  作者:综合    来源:昆仑策网【综合】  发布时间:2018-10-06 09:5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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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范冰冰被罚8亿多,

为何不用判刑?

 

昨天,新华社发了一条重磅消息,税务部门查实,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范冰冰被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就此问题,我代表“天下说法”的网友采访了税务专家、四川精慧税务师事务所负责人陈晓梅。

 

吴老师:首先,大家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江苏省税务局为何作出这样的处罚决定,依据是什么?

 

陈晓梅: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偷税,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再补充依据)税务部门对范冰冰及其名下公司的4类逃避纳税行为分别处以0.5倍至4倍罚款,其中针对范冰冰拆分合同的行为开出的4倍罚款达到2.4亿元。税务部门对于范冰冰拆分合同的处罚较为严厉。

 

吴老师:如此巨额的偷逃税款,为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晓梅:我国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同时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吴老师:那当年刘晓庆怎么就被判刑了呢?

 

陈晓梅:2002年4月,经北京市地税局查证,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2002年6月20日,刘晓庆被公安局依法拘留,7月24日因偷漏税被正式逮捕。2003年2月17日,对刘晓庆逃税案调查结束,认定刘晓庆及其公司偷逃税1458.3万元,不仅追缴税款,还加收滞纳金573万元。2003年8月16日,在经历了422天牢狱生活后得以被取保候审,最终法院决定不起诉,但刘晓庆的资产也被低价拍卖,最终还要偿还大量债务。晓庆公司总经理靖军(刘晓庆的妹夫)锒铛入狱。

 

吴老师:法律依据是什么?

 

陈晓梅:刘晓庆入刑,依据的法律是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吴老师:这个条款改了吧?

 

陈晓梅:现在,这个法律条款改了,就是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原刑法第201条修改为现行刑法的“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给予初犯人员一次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的机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刘晓庆和范冰冰的不同就在于,一个是刑法修正前一个是刑法修正后。

 

吴老师:这是否意味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中认定的偷税行为,在2009年刑法修订前同样为偷税罪,而在2009年刑法修订案七中修订为逃税罪?

 

陈晓梅:刑法修正案将以前的“偷税罪”修改为“逃避追缴税收罪”。需要说明的是,偷税和偷税罪不是一个概念,范冰冰违反了《税收征管法》63条规定被定为偷税,接受的是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触犯《刑法》构成偷税罪。我认为偷税和偷税罪是有区别的,第一,执法主体不同,偷税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偷税罪是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做出的刑事处罚。从公布范冰冰的新闻中可以看到是税务机关发布的新闻,不是公安机关发布的。二是偷税和偷税罪与数额没有关系,与接受行政处罚的次数有关系有关系,与行政处罚后是否交清所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有关系。接受行政处罚2次以上和不按规定交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范冰冰不按处罚交清税款、滞纳金、罚款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吴老师:那为什么范冰冰还会犯这种错误呢?具体都是什么错?

 

陈晓梅:这与演艺圈纳税意识普遍不强有关,也与她及其公司的操作有关。其实刘晓庆案后,演艺圈为避免风险,通常要求出品方和投资方提供完税证明,签署合同收入一般全部列为税后收入,也就是艺人收入的缴税落到了合作方头上。但代扣代缴也是要交税的。为了利益,加上征管漏洞,明星或工作室铤而走险也比较普遍。从案情披露来看,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主要是偷逃范冰冰个人所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以其为法人代表的公司在收取营业收入时未足额申报营业税。2013年8月1日后,广播影视业已经实行“营改增”,不再缴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了。第二部分是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利息18.25%,时间拖得越久,数额越大。范冰冰被追缴的税款只是小头,税务行政处罚才是大头。范冰冰通过拆分合同的方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偷税就要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个裁量权在税务机关。处以四倍罚款,而顶格为5倍,应该说是非常重的处罚了。范冰冰工作室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要处以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吴老师:那范冰冰的经纪人为什么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陈晓梅:从通报情况看,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其经纪人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这里没有说与范冰冰本人无关,应该是由牟某广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了,触犯的罪名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吴老师:网上盛传一名空姐因逃税入狱,这个与本案有何区别?

 

陈晓梅:查了一下裁判文书,自2008年起,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晓航等3人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按照对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另外,法院认为,李晓航为主犯,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2014年3月31日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这样就很好解释了,罪名是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按照刑法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空姐不是偷税罪是走私罪。性质不同,没法按数额比较。

 

吴老师:这个判决也有点重。以您的了解,现在明星的逃税很普遍吗?

 

陈晓梅:是的。主要是各类明星工作室,其逃税方式,被归纳为“一加二减三截留”。所谓“加”,就是虚列成本,加大账面支出;比如很多涉税案中,会使用冲账发票、虚构员工工资表等方式抬高账面成本。年年拍新剧,收入年年增长,其账面却是年年亏损。所谓“减”,就是指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将进账计入往来账户,减少账面收入。比如典型的通过“阴阳合同”减少收入。不过,现在查明的范冰冰的阴阳合同,是3000减2000,不是崔爆料的6000万或4000万。所谓“截留”,就是指所谓扣缴义务人的明星工作室,将实际代扣的演员个人所得税先行扣除,但是却不上缴税务部门,据为己有。比如范冰冰工作室对部分收入根本没有代扣个人所得税,更谈不上代缴了。在我看来,范冰冰偷逃税款只是冰山一角,演艺圈这种现象很普遍,税收征管的确存在薄弱环节,所以税总已经启动内部问责的程序,并启动了行业自查自纠行动。这个案件的意义堪比当年的刘晓庆案,势必会在中国税收征管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截至上月底,新税务机构已经完成了县级以下机构的“三定”,说明国地税合并的管理格局已经建立,税收制度改革也迈入了新的阶段。

 

吴老师哎,八个多亿,贫穷限制了我的想象力。以我在大学的收入,大约每个月一万,一年是12万,十年120万,一百年1200万,八个多亿,差不多得不吃不喝挣8000年。中华文明才5000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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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锡良:对“范冰冰案”的进一步思考

 

大家等了很久的范冰冰偷漏税案终于有了最终结论:范冰冰在电影《大轰炸》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取得片酬3000万元,其中1000万元已经申报纳税,其余2000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618万元,少缴营业税及附加112万元,合计730万元。此外,还查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

 

处理结论是:补交税款,罚款,免于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的适用法律是《刑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件的处理看,崔永元先生取得了初步胜利,法律也取得了事实上的胜利。因为现行法律是这么写的,不能跳过法律,由公众来定案。但是,这次影响很大的逃税事件仍存在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还有不少法律条文也有重新讨论的必要,这主要是着眼于未来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个人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点想法供大家进一步思考:

 

1、如果不是崔永元先生举报,范冰冰是不是一辈子都不可能有“首次”出现?一般人能抓住范某人的证据吗?没有崔永元,她犯一万次,可能永远是零次

 

2、崔先生之前,难道没有一个人提出对明星圈的违法指控吗?民间难道不是一直都有传言吗?难道唯独税务机关没有听到?如果听到了,又不去主动查,是否有涉嫌失职渎职情形?即使没有听到,税务机关难道没有主动介入的职责吗?

 

3、“首次犯法”和“首次被税务机关认定违法”哪个更有法律的正义性?如果范冰冰或其他人犯了100次同样性质的偷税罪,而且税务机关又缺乏主动介入的职业操守,那不是鼓励明星偷税漏税吗?只要没查到,就反反复复地犯,直到“首次”出现,在查了以后,再补交认罚,若无人举报,就平安无事。大家想想看,在这样的执法逻辑下,一般人是愿意选择违法还是愿意选择守法?

 

如果可以,建议法律人士借此机会提出修法,把“首次认定”改“首次违法”,重复违法不能按“首次”处理,刑法201条纵容了偷税漏税。有人会讲,违法者不懂法导致了重复违法。这是不成立的,任何公司的成立,都有相关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规范,税务机关提供给公司的纳税要求清晰明确。另外,公司自身也有学法守法的要求,“不懂法”不是反复违法和逃避执法的理由。

 

4、范冰冰之外,公众还能看到什么?冯小刚呢?整个演艺界呢?是否只抓一个或几个典型?难道不应该把整个演艺圈的盖子全揭开?

 

5、民间传说演艺界借影视剧洗钱的传言到底是谣言还是真相?是否可以借此机会彻查一番?难道又要等到下次再出一位大英雄举报才查处?执法者为什么总是没有群众那么主动?背后有没有地方利益链条?

 

后续的集体性结果暂无法预估,但从对范冰冰案的处理看,是留下很多遗憾的,长时间、大范围的偷税漏税,竟然只靠崔永元先生站出来为国、为民主持正义,法律的尊严要靠冲冠一怒来维护,实在不妥啊!

 

我渴望整个社会能就“范冰冰案”展开大讨论,无论从法律角度,还是从涉及偷税漏税的行业和人数角度,都不应该就此收尾,不能让一起重要案例成为偷税漏税者的集体狂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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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之:免于了刑罚的范冰冰

 

范冰冰在国庆节假期里露面发声,新闻也在国庆里报道对她偷逃税和八亿多的处罚,也算是在这个到处在旅游的假期里的一大新闻了。范冰冰只要交足八亿多的罚款就免了刑罚之灾,税务机关以她是遭行政处罚第一次这种下不为例,免了她的入刑处罚,范冰冰真是生在了好时代,感谢刑法的修改。

 

刑法条文明白清楚地修改为,第一次行政处罚再加认罚补交税款和罚款就真的没事了,但没想到舆论还是炸了锅,不买帐,有好事者翻出几个旧案,对比言之处罚过轻,翻旧案者也不都是好事,凡事都有继承,对比细分析,社会舆论不满不都是对范的私怨,偷逃几个亿的款子,只得个交罚款了事,是未免过于宽松,舆论在常理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一边是舆论不满,一边在依法办事,还是先不说细的好,但之外还可以再添一问,如果没有崔永元抖出范冰冰的偷漏税和阴阳合同问题呢?税务机关成天价都在干什么呢?不会是放着西瓜却在捡芝麻吧。

 

还是多说几句这个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条文的修改。报道里没有提及几亿的税款算不算数额较大或者巨大,也没提及逃税额是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既然没适用第一款,应该是范逃税额1.34亿元还不足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三十,那么应纳税额至少是4.47亿元了,剩下的3个多亿应是缴纳了吧,缴了三个多亿逃了一个多亿,如此说范冰冰还算是一个有点良心的艺人了,应是如此吧?

 

可是她不适用第一款而逃过了刑狱之灾,是被选择用了第四款: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这第四款是个很有意味的条款,逃税之人受不受刑罚,全在于税务机关,只要税务机关是给与第一次行政处罚,受罚之人积极补缴,就免于刑罚。范冰冰就得益于这款之规,至于范冰冰在被给于这第一次行政处罚前偷逃多少次偷逃多少额的税款,都不会被溯及追究,按有舆论说的,譬如不管盗窃九十次还是一百次,只要被公安逮住了处罚的那次,再积极返还赃物就没事了一样,这其中的逻辑便是,假如税务机关积极负其职责,逃税之人就基本不会受刑事处罚了,因为任何的在补税额与利润或者与刑责的衡量,肯定都会选补上钱就是了,再假如税务机关渎职或者与纳税人有勾连,不仅使逃税常有而且即使不得不被迫去追缴,也会免过逃税人的刑责,除非逃税人真的不识时务。显然,新闻报道里说要追究有关税务部门的责任了。

 

这一款的立法目的到底是什么呢?但总有专家出来为此辩解,说刑法的这一修改,“目的是为了能收上钱来”。——原来如此!不过还说范冰冰这次,几个亿的税钱之前都没有收上来,如果没有阴阳合同的曝光……到这儿我是糊涂了,糊涂了。

 

报道里还说,范冰冰的公司有牟姓经纪人和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中可见牟经纪人和会计员工在当今社会里是多么罕见地真心舍身护主啊。

 

善于总结经验者,用人当用这样的人,做人当作大名人,最好是漂亮的大名人,但也千万莫做小人物,大人物来事能没事,可小人物们,再加那些什么盗窃一百次的们一类,阴阳一下,那就很难说了。

 

“两岸猿声啼将息”,范冰冰在顺利地度过眼前这一关,一百天的蛰伏后,已是“轻舟已过万重山”,再过了夔关,便是吴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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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 流:范冰冰逃过牢狱之灾?

命案都和解 何况是逃税

 

日前,范冰冰阴阳合同事件有了官方说法,国家税务部门对其追缴并处罚金共计8.84亿元,如果范冰冰在规定期限内交齐上述款项,她将被免予刑事追究。

 

官方消息公布后,即可引发舆论热议,有网友对于官方的处理意见有微词,并举了刘晓庆案、空姐代购被判刑的事件,暗示这种处理结果是“明星花钱免牢狱之灾”,不够公平公正。

 

诚然,有专家范冰冰的情况做了说明,并对空姐代购案件做了解释。如果按照“恶法亦法”的逻辑,死抠法律条文的话,确实都能圆过去。

 

但从某地检察院的“强奸案冰释前嫌”、“杀人案和解”,到佛山房产开发商命案缓刑等一系列事件,但折射出部分司法审判与老百姓朴素的是非观和正义感相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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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西方人对于程序正义的推崇,甚至因此产生过辛普森案这种奇葩案例,中国人自古就对事实正义非常重视,如果行政处罚和司法审判结果让广大人民群众普遍感受有问题,或是没有“一碗水端平”,哪怕这个案件审理严格遵循各种程序,哪怕死扣法律条文,处理结果也能自圆其说,但依旧堵不住老百姓非议。

 

此前某地检察院“强奸案冰释前嫌”之所以被网友热议,就是因为这个和解事件堪称刷新国人三观,强奸且因强奸使女生染上传染性疾病,触犯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这种刑事案件居然也能和解。

 

而且这已经不是该地检察院第一次这样做了,此前一起因校园欺凌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处理方式也是和解后,法院采取了该检察院院提出缓刑的建议。

 

而且检察院从提起公诉到收到法院判决仅用了18天时间,对于一般需要数月时间才能审结的案件堪称是“神速”了。

 

考虑到此前故意杀人案在和解后法院判缓刑,该强奸案如果不是引发网络舆论的热议,恐怕最后的结果,最严重也就是缓刑。

 

佛山房产开发商涉及的命案也是类似,一条命赔了300多万+缓刑就结了,这已经与老百姓的是非观相背离了。而且该房产开发商还顶着政协委员的名头,真不知道政协里混进了多少这类人。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法律界“白左”化,和整天关起门自说自话脱离群众是根本原因。诚然,也不排除利益集团的游说的因素,让法律界把“免死金牌”写入法律,这就是为何在修正案后,范冰冰可以避免刘晓庆当年的命运。

 

类似的,一些经济犯罪也获得了免死金牌,很难说到底有没有利益集团游说的因素。

 

受西方思想的侵袭,现在的法律界非常热衷于国际接轨,西方怎么样,国内就跟着学,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废除死刑,杀人偿命在很多普通老百姓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但很多法律界人士却把废除死刑看作大势所趋,一些大学法学老师在在谈到贝卡里亚的时候甚至会带着无比推崇的口吻,将国内保留死刑比作“野蛮的遗迹”。

 

脱离群众的最佳表现就是法律界非常喜欢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爱自己搞一套法律逻辑,脱离老百姓的正义感和是非观,强制推销那套逻辑和理论,全然不顾老百姓是否接受

 

所以这几年,故意杀人案件直接判死刑的越来越少,判死缓的越来越普遍。

 

某地检察院“强奸案冰释前嫌”、“杀人案和解”纷纷出炉了,而且更吓人的是,这两篇东西还是某地检察院自己拿出来邀功的。

 

比如“杀人案和解”就入选该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案件,而“强奸案冰释前嫌”也是该检察院自己发出来,还附上了施暴者家属送锦旗的照片。

 

出现这种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的司法实践,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人脱离群众,关起门来自说自话,一些“白左”学者在大学大肆传播“白左”理论,这些法学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将这套理论用于司法实践,在被“白左”理论熏陶后,在他们看来,这些还是功劳,不是丑闻。

 

正如网友调侃:虽然女孩被强奸,虽然感染上传染性疾病,但是为了强奸犯的前途,为了强奸犯的人生不受影响,所以检察院劝女孩及其家属冰释前嫌。

 

现在中国的法律,存在一个困局,那就是对坏人(违法者)太好,对好人(守法者)太坏!

 

此前,昆山龙哥事件刷爆网络,虽然最后的处理结果可谓大快人心。但其实,只要我们回顾以往的案例就可以发现,正当防卫成立的概率非常低,很多正当防卫都被认为是防卫过当,甚至不乏遭遇牢狱之灾的。

 

事实上,中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正当防卫“高标准、严要求”,并非一贯如此,而是近些年才兴起的。

 

据网友介绍:1980年前后,吉林城郊某工厂的女工,夜班路上碰到个歹人。歹人要强奸她,被她夺刀当场捅死。对这个事情的处理就是——吉林市破格将女工提拔为公安民警,在当地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他的户口,就是这位女警给上的。

 

而现在的做法,和30年前几乎是背道而驰,严格限制守法良民的自卫权,却对强奸犯、杀人犯各种关爱,保护罪犯的人权,全然不够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感受!

 

考虑到最近这些年的司法实践,如果不是有视频做铁证,且在网络上引发巨大影响,以及当下扫黑除恶的大环境,该案件最后的处理结果究竟如何还真不好说。

 

在昆山龙哥事件后,又爆出深陷传销组织后,被殴打后反杀的案件,对于该案铁流不做评论。但此前天狮传销案中的一些数据揭示了一个非常冷血的事实。

 

有媒体共查到447篇与天狮、抢劫有关的裁判文书,其中致人死亡的有13例;而以故意伤害、传销、天津天狮为关键词搜索,共查到75篇裁判文书,其中致人死亡的有47例,下面介绍几个案例:

 

2015年5月14日,被害人吴某在这里经历了脖子挂水瓶、吃辣椒、从颈部至脚部盖压棉被、毛巾捂压口鼻等暴力行为,直至机械性窒息死亡。2017年11月,该案被告人余乾被福州市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刑十三年。

 

2014年4月13日,在漳州市芗城区一传销窝点,被害人曹某被传销人员用毛巾捂压导致缺氧窒息。传销人员用高度白酒灌入其口中,制造酒后猝死假象,并将其运至野外抛弃。经法医鉴定,曹某因缺氧窒息并再大量酒精的作用下死亡。案发后,该案韩志朋、黄启明等5名被告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3年4月28日,岳阳楼区一出租屋内,传销人员用毛巾捂住何某的嘴鼻,并点燃二根香烟插入其鼻孔,导致其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久连、陈永彪被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0年。

 

根据媒体报道,天狮传销在近10年中,导致一百五十五人死亡,但根据已经公开的判决书,鲜有判死刑的,甚至不乏一些致人死亡,仅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情况。这种判决是非常危险的,因为黑社会组织会以传销的名义和方式,实施绑架、杀人之实,并借此大幅降低法律的制裁。

 

最后,回到正题,对于范冰冰的这个处理结果,可谓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因为那点钱虽然比很多国家重点工程的投入还要高,但对范爷来说,也就是几年的收入。

 

这又牵扯到社会收入分配的问题了,像做芯片、发动机、精密仪器、航天事业的国士拿着有限的工资靠情怀奋斗,一些制造精神文化垃圾的明星大捞特捞......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范冰冰逃税的金额显然比那位代购空姐逃掉的关税高N倍,就社会危害性来说,范冰冰逃税行为显然N倍于那位代购的空姐,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是空姐入狱,范冰冰却有机会免除牢狱之灾,这显然是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违背的。

 

当立法与基本原则相违背,且与老百姓朴素的正义感和是非观相违背的时候,任何辩解和“恶法亦法”都是苍白无力的,真正该做的是,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改正

 

(来源:昆仑策网【综合】,根据“天下说法”“察网研究”“当代评话”“铁流”等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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