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明白,某些人推动我国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朝着资本主义私有制为主体的方向演变,是经济基础的蜕变,绝不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不符合我国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要促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初衷。这种不良后果是少数人配合帝国主义国家反共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势力,长期策划、阴谋破坏宪法第六、第七条造成的,具有政治形式的阶级斗争的性质。人们清楚地记得,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84年,我们党从历史实际出发,做出决定,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1]1993年,又进一步做出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2]国家为了调整所有制结构,在实施发展私有制经济改革政策的过程中,始终强调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然而,少数人却利用参与经济改革决策的权力,照搬帝国主义国家鼓吹“私有化”“市场化”的新自由主义主张,妄图把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蜕变为瓦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制度改革”。他们言过其实或无中生有地夸大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的缺陷,大肆污蔑国企“吃大锅饭”、低效率,极力宣扬私企高效率;他们把国家对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调整”,偷换成要彻底否定计划经济;他们全盘否定毛主席亲自审定和推行的国企管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持续鼓吹公有制企业实行私有股份化“改制”,并让无良私有企业主甚至买办企业主占尽风光,在国企和集体企业中大肆推行“经理层买断”(MBO),经营管理者个人“持股”,由此实行公有资本私有化,一步步缩小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在推行公有制经济私有化的同时,他们竭力宣扬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对发展市场经济的指导价值,强调在企业改革和宏观经济调控方面,必须“借鉴”而不应批判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他们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批判的资产阶级经济学教条,视为真理、放肆照搬,不断宣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尤其是劳动价值论已经“过时”,鼓吹“按股分红”,否定我国宪法依据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提出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随着以“改革”为名掩护“私有化改革”措施的推进,他们公然在瓦解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上大做文章。鼓吹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垄断”性;在当今帝国主义阶段,明明资本主义经济已经发展到国际金融资本垄断为基础,他们却大力抬高自由资本主义经济时期的企业间的“自由竞争”,配合国际上新自由主义推行的“竞争中性”论,大肆宣扬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应平起平坐、“平等竞争”,甚至公开提出以私有制为主体,妄图根本否定宪法第七条关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和“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规定。从2018年起,在公有制经济比重显著减少的态势下,他们终于图穷而匕首见,公开呼吁修改宪法第六、第七条。他们中的骨干人物率先鼓吹:“如果总是在所有制问题上争来争去,就很难突破公有制、私有制这样一些思想的束缚,像国企、国资、土地制度、农村宅基地、科研人员拥有科研成果的所有权等等,改革就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突破”,公然主张“应该逐步淡化并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3]他们要突破的“束缚”,就是宪法第六、第七条的庄严规定。他们鼓吹修宪活动,到2019年形成了高潮。某位“权威人士”公然鼓吹用“三项制度(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并列”,来替代宪法第六条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层面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出的科学规定,并标榜这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做出的新概括,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涵做出的重要发展和深化”。其实,这不过是提出了另一种违背唯物史观的“基本经济制度”。众所周知,宪法第六条明确写有关于“分配制度”的条款,但是并没有纳入“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之内;宪法“总纲”写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十五条”写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款,但是都没有纳入基本经济制度内容本身。显而易见,所谓“三项制度并列”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一种以“制度创新”为名,曲解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煽动修改宪法第六条的行径。须知,我国宪法第六条从所有制关系来规定基本经济制度,是严格遵循唯物史观关于“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的基本原理的。之所以没有写入分配关系和市场关系,这是因为“分配关系本质上和这些生产关系是同一的,是生产关系的反面”;[4]而市场关系可以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相结合,它是不能表现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本质特征的。由上可见,公有制经济被“私有化改革”削弱得越严重,这些人反对宪法第六、第七条的活动就越嚣张。因此,我们党和广大劳动人民同他们之间的矛盾,绝不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不同措施和方法的矛盾,绝不是思想认识范围内不同学术意见的矛盾,而是在根本指导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推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对抗性矛盾,是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同这少数人妄图走资本主义道路和走帝国主义推行的新殖民主义道路之间的阶级斗争。[1]《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第10页。[2]《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11月,第2页。[3]《减少政府机构取消所有制分类》,“中国经济50人论坛”网站:http://www.50forum.org.cn/home/article/detail/id/7428.html。[4]《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94页。引文中的“反面”,可以理解为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背面”,两者的“同一”,如同手心和手背的关系。
(作者系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自“红色文化网”微信公众号,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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