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网友告知,前日见到《胡德平:十问“昆仑策”紫虬先生|百年耀邦》(以下简称《十问》)一文。《十问》是对我2023年8月15日的文章《“绝路”还是辉煌通途?——驳胡德平先生的民营经济论》(简称《绝路》)的答复。
《十问》之一:《共产党宣言》的名言是“消灭私有制”。请问先生,“消灭”一词在德文中是有多种语义,还是只有“消灭”一种语义?
《十问》之二:在德文中,这一词汇不但有“消灭”之意,也有“取消”、“废除”、“停止”、“扬弃”多种语义。词汇的概念的理解首先是语言学中的问题,这就如中国古代的训诂学一样,训诂学还是实事求是文化和文风的一个源头。你说是在“玩弄哲学概念”,是文不对题吧?抓住一词一句争论不休在战争时期是书呆子;在和平时期,对学术理论的一词一语的争论总不为过吧?学术界这样认真学习讨论的人并不多。
《十问》之三:恩格斯晚年曾致信德国社会民主党:“究竟什么是资本主义私人生产呢?那是由单个企业家的经营生产。可是这种生产已越来越成为一种例外了。”“单个企业家”的生产经营从普遍到“例外”,资本主义出现的新现象,无疑是一种巨大的历史进步。
《十问》之四:当时的欧美国家出现了大量的股份公司,这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我国的股份公司也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众多股份公司的产业链已经具有国际化、全球化的规模,它的私人生产经营的性质是否也应有所变化呢?在工商局注册登记应冠以何名呢?
《十问》之五:民有经济的市场主体一直在提这类问题:“需要我们是无奈选择,消灭我们是伟大理想。”还没想到“选择”和“理想”竟成为一对悖论而对立,我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才有自洽的可能性。为此就要以批判的眼光审视过时的理论观点,首先不是指马恩的某些观点,而是指我国的理论家、翻译家对这些观点的注解释义是否精当、正确,否则固守成规,概念若有毫厘之差,就会造成实践的千里之误。
《十问》之六:要回答市场主体提出的现实问题,首先就要解放思想,要允许人们根据马克思的原著、原文、原句、原意去学习。只要学风端正,他的书本中,你就会发现他对资本主义私有制“扬弃”的论述。也可看作是他对我国民有经济所提问题的回答。我想民有经济也会由衷认同这是一条放活、光明,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大道。
《十问》之七:紫虬先生,你能保证马克思就没有对私有制有过“扬弃”的说明和论述吗?2002年,我和张殿清合写一篇《扬弃私有制》的文章,并公开发表。21年来,我国的理论界对此观点似乎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但打击民有经济的舆论、土政策竟接连不断。所以我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很难,不对吗?你引文说马克思主义,“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一个绝路”,你凭什么删掉这句话的前六个字?我的意思很清楚,不是我认为以马克思学说分析这个问题是“一个绝路”,而是指被你删掉的“很多人”认为是个“绝路”。因为这些人一直在打着马克思的牌子,马克思明明说透了这个问题,他们或是视而不见,或者根本就不读书。我看你很可能就是那几个走绝路的人中的一个,因为你已经对号入座了。
《十问》之八:马克思提出过“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课题,难道这是提倡私有制吗?我们的社会主义是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理论是长期争论不清的问题,只要这一改革的进程不停止,中国人民明白这个道理并不是一件难事。
《十问》之九:中国的执政党是“共产党”还是“公产党”?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如何对待土地所有权方面的公私矛盾,也有涉及。学习这一课题,对今天的讨论也大有益处。
《十问》之十:共产党的认识论,是坚持实践第一的认识论。人民经济是一切有民事能力的自然人(公民),分散或联合举办的经济实体,也包括原有的全民所有制以后又改制为公司的经济体。这种规模的人力资源和市场空间,哪国能有?在坚持市场经济的同时,主张其与“人民经济”、“共享经济”相协调,有何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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