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考察调研时指出,“合作社的路子怎么走,我们一直在探索”,并强调“要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来。”
合作社,是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初衷而提出的,兼有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双重功能。当前,我国正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大力发展合作社将为推动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支撑。
因此,此次两会期间,我的一项建议是制定一部涵盖城乡各种合作社经济的《合作社法》。
第一,现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与制度,不能全面涵盖《宪法》所规定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容。
首先,现行法律制度规定的合作社类型单一,未能完全体现我国《宪法》这一母法和根本大法的有关规定。
其次,有关合作社的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尚不匹配,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
再次,现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应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新发展格局。
最后,现仅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未能充分彰显党中央确立和发展合作社制度的历史初衷。
第二,目前,制定《合作社法》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我们在新时代制定统一的《合作社法》提供了新鲜的经验。特别是近些年来,在农村涌现了一批党支部领办合作社的经验。这些都值得认真总结,将它们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保护和支持。
同时,我国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特别是20世纪70—80年代兴办的乡镇集体企业等,在这些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和发展过程中党的领导、政府扶持、民主管理等方面都为我们制定新的《合作社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此外,全球的合作社立法为制定《合作社法》提供了丰富借鉴。从世界范围看,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制定了适用于多种类型合作社的《合作社法》。
因此,制定一部调整范围更加广泛的《合作社法》势在必行,由此可以调动更多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因素。加紧制定《合作社法》,从立法角度走出“合作社的路子”;细化相关规定,将城镇合作社的法律地位真正明确下来;对法律责任部分应予以更加严格细致的规定,增强城乡居民对合作社的信任和信心,更多地参加合作社,为共同富裕凝心聚力。让合作社走上良性发展轨道,为共同富裕作出更大贡献。
(作者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席教授;来源:昆仑策网,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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