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大高新2018年3月中旬停牌,2018年8月下旬复牌后,股票市场价值从9.22元一路高台跳水式直落至10月19日的1.76元,现在即将退市,市场价值仅为0.41元,净资产为负4.78亿。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工大集团积极引进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的国防尖端科研项目11项,张大成主持了系列航天科技引进、吸收、攻关。包括单兵无人机系统、地效翼船、乌克兰经济型JIΦ3600A等项目,其中地效飞行器,已取得了具有战略突袭兼战术反制能力的‘DE四代’试验成果,其XS地面卫星接收站及DG工业4.0技术亦为国防建设所亟需,填补了国家多项高科技空白。拥有60多名外籍专家在内的数百名高科技人才了队伍,对此,国家给予了充分肯定。十八大以后,张大成主持下的工大集团,把工业制造2025做为长期战略布局的核心,其中包括人工智能、信息服务业及国防尖端武器研发。其信息产业如旗下全资子公司‘汉柏科技’,在基于人工智能的人脸识别算法,研发全系列产品方面,已制定了可用于公安、交通、地产、教育行业的闸机、单屏、门禁,人证指纹合一验证(人脸对比速度达1000万次/秒,抓拍率达国际领先的99.9%)。已提出了人工智能——模式识别业务板块,向智能驾驶、人机交互、机器视觉和人脸识别深入,已提出一系列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行业应用解决方案。并重拳出击人脸识别市场,其可见光和近红外的双融合算法实力填补了人工智能的国内空白,跻身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通报机制核心技术支撑单位。”(中国发展网2020年9月6日《创业千亿两袖清风,难能可贵的掌门》)
“一个被美制裁的大型国企:从千亿市值到破产仅2年,真相究竟是什么?!”
“哈工大原党委书记是否确实推进过校办企业私有化进程,他究竟进行了哪些操作?张大成指称哈工大集团的240亿元资产近年来遭到恶意低价贱卖,且有关联方暗中接盘,究竟卖了多少?买家都是谁?”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出台了很多政策,被告人张大成作为一心为公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难道不是更加应当予以保护吗?”
“物美集团在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时,国债技改贴息政策已有所调整,民营企业具有申报资格,且物美集团所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均属于国债技改贴息重点支持对象,符合国家当时的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原审被告人张文中、张伟春在物美集团申报项目过程中,虽然存在违规行为,但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骗取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诈骗行为,并无非法占有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原判认定张文中、张伟春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中国国债技改贴息将对各所有制一视同仁》,是中国新闻网对李荣融2001年11月15日讲话的新闻报道;而2002年2月27日的《关于组织申报2002年国债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仍然明确国债技改贴息支持的对象是‘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大型骨干企业’,并无‘中国国债技改贴息将对各所有制一视同仁’的规定或表述。法院不能以一篇新闻报道、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人的讲话为据,以言代法。《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是关于对发展连锁经营的认识、规范和管理的政策,不涉及国债贴息技改项目。”
“财政部将3190万元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拨付到诚通公司,而不是拨付给物美公司这个事实,不支持改判书认为的‘作为民营企业具有申报国债技改项目的资格’”。
“物美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以国有企业诚通公司下属企业的名义申报,具有欺骗性。判决书说‘其以诚通公司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是强词夺理,无视客观事实。”
“‘物流项目并非虚构’与‘物美集团申报的物流项目和信息化项目并非虚构’是两回事。……已经认定‘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均有不实内容’,‘物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附的土地规划意见书及附图不规范且不具有法定效力’,已显示项目存在虚假内容……‘物美集团与和康友联公司签订虚假设备采购合同,开具虚假发票,获得信息化项目贷款1.3亿元,后用于公司经营’,是清楚的事实;触犯了《刑法》第175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确定的。……3190万元不是一般贷款,而是国债技改贴息资金。虽然物美集团在财务账目上一直将其列为‘应付人民政府款项’,具有随时归还该笔资金的能力,还未直接侵吞国家财产,但是占有了国家为国债付出的利息,数额每年达百万元。综上,物美集团是民营企业,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冒国有企业骗得国债技改贴息资金,用于归还公司其他贷款,不仅占用国家资金谋利,同时占有了国家的贴息,数额巨大。诈骗罪所有构成要件具备,成立。”
“张文中案件的改判,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产权保护、加强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对待,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战略要求。张文中案件,是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一个‘标杆’案件。”
“张文中案再审改判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一是同类型冤假错案平反的标杆,二是企业家产权保护的标杆。”“所谓‘标杆’案件,就是具有标志性、示范性、引领性作用和地位的案件。”“这起案件的再审不只是个司法问题,更具有鲜明的导向—它对提升中国企业家的信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最高法经过再审张文中案,依法纠正了原判决把企业一些不规范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的错误,依法保护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当前,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家的司法保护,出台了很多政策,被告人张大成作为一心为公的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难道不是更加应当予以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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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有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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