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懂得“100-1=0”的道理。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平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中央指示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加强审判监督,不断加大对案件的复查、甄别力度,对错案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彰显了司法机关重塑司法公信力、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定决心,以及敢于直面错案疑案的坚定立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规范申诉、申请再审的条件和审查标准,只要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就启动审查程序,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再审标准的案件,及时裁定进入再审,坚决杜绝了明知裁判有问题而拒不再审的情况发生。
三中院民事审监工作面对的是大量对生效裁判不服,要求再审的案件,这些案件大多经过一审、二审,双方当事人往往情绪严重对立,矛盾激化,难以协调,成为难啃的“骨头”案件。
法院坚决依法纠正错案,认真总结近年来纠正错案的工作经验,进一步健全有效防范、依法复查、及时纠正机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对于错案的复查和纠正,加强监督指导,制定周密细致的工作预案,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注重审判监督实效,做到依法裁判与矛盾化解并重。审理再审案件,不能仅仅满足于裁判是非、依法纠错,还要追求纠纷的实质化解,多做说服引导工作,防止矛盾积累叠加。特别是那些时过境迁、认定事实困难的案件,更要尽力促成和解,力求案结事了。
合同纠纷案件,究其根本原因是利益失衡。双方当事人找不到平衡点,争执不下,从而引发诉讼;利益平衡点找到了,双方争执焦点不复存在,诉讼也就平息。审监程序中处理的这类案件,往往因为原裁判未能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化解此类纠纷的关键同样是从矛盾形成的原因、背景入手,抓住矛盾焦点,寻求解决方案。在调解、和解中促成双方各让一步,达成利益关系的平衡,从而实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较好衔接。
充分发挥裁判的规范引领作用,当判则判。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作为特殊救济手段的审判监督程序,其基本使命就是纠正错误裁判,实现司法公正。要敢于判决,当生效裁判存在应当纠正的错误时,要果断依法改判,从实体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审判监督的意义和作用不仅仅在于纠正个案,还在于通过纠正个案促进整体审判水平提升。
司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审监程序是名副其实的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通过复查和再审的处理,不仅要定纷止争,在当事人之间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正分配,同时还要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疏导、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审监工作既理清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矛盾容易解决,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避免多次启动诉讼程序,进而增进了审判效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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