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办法》的背景?
答:当前,网络安全产业迅猛发展,许多网络安全研究者和网络安全企业出于提高公民网络安全意识、交流网络安全技术、增强用户网络安全防范能力、促进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等目的,积极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做出很大贡献。
但是也应看到,网络安全威胁信息的发布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关单位、网络运营者反映强烈。
例如,有组织或个人打着研究、交流、传授网络安全技术的旗号,随意发布计算机病毒、木马、勒索软件等恶意程序的源代码和制作方法,以及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和方法的细节,为恶意分子和网络黑产从业人员提供了技术资源,降低了网络攻击的门槛;
有组织或个人未经网络运营者同意,公开网络规划设计、拓扑结构、资产信息、软件代码等属性信息和脆弱性信息,容易被恶意分子利用威胁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特别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相关信息一旦被公开,危害更大;
部分网络安全企业和机构为推销产品、赚取眼球,不当评价有关地区、行业网络安全攻击、事件、风险、脆弱性状况,误导舆论,造成不良影响;
部分媒体、网络安全企业随意发布网络安全预警信息,夸大危害和影响,容易造成社会恐慌。
2、问:制定《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答:《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目前,尚无规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活动的法律法规。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发布行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公安部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制定了《办法》。
3、问:为什么禁止发布恶意程序源代码、制作方法,能够完整复现网络攻击、网络侵入过程的细节信息等网络安全威胁信息?
答:上述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容易被恶意分子或网络黑产从业人员直接利用,降低了网络攻击的门槛,因此从维护网络安全的角度,要求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时不得包含上述内容。网络安全从业者、爱好者仍可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原理和技术研究,提高网络安全能力水平。
4、问:禁止发布第四条规定的信息,是否会导致这些信息流入地下黑市?
答:为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相信,作为遵纪守法、有道德操守的网络安全工作者、爱好者,以前不会为网络黑产提供技术支持,今后同样也不会。
5、问:是否会对网络安全产业发展造成影响?
答:我们鼓励和支持网络安全企业向社会展示技术能力,促进网络安全意识提升,传播普及网络安全防护技术知识,提供网络安全服务。
要求安全企业不向社会发布恶意程序的制作技术、网络攻击技术,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研究网络攻击技术,企业仍可通过研究网络攻防技术,不断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但不影响安全产业发展,对提高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水平还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6、问:媒体今后还能报道网络安全事件新闻吗?
答:媒体可以正常报道网络安全事件新闻,但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如果属于办法第五条提到的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首次披露前要向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有关部门及时掌握事件情况,采取处置措施,降低危害;二是不得包含网络安全事件泄露的数据内容本身,以免扩大事件的危害。
7、问:向网信部门、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报告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答:不属于行政许可,完成报告即为履行义务。
8、问:为什么发布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存在风险、脆弱性的情况时,需要事先征得其运营者书面同意?
答:如果随意发布上述信息,恶意分子有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入侵相关网络和信息系统,导致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利益受损。
但如果根据发布的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无法定位到具体网络和信息系统,如不涉及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名字、位置、域名、IP地址等信息,就不需要征求其运营者同意。
此外,如果相关风险、脆弱性已被消除或修复,或已提前30日向网信、电信、公安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发布上述信息也可不经其运营者同意。
9、问:为什么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标题中不得含有“预警”字样?
答:根据《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网络安全预警是一种特定信息,具有权威性,应由政府部门按权限发布。
但目前有的组织和个人随意发布预警,夸大事实,进行炒作,事实上破坏了预警的效力和权威性,所以我们要求发布网络安全威胁信息,标题中不得含有“预警”字样。
相关组织和个人可通过风险提示、威胁情报等方式提醒公众加强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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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信息安全”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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