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机制释放为企业减负的积极信号
虾苗、紫苜蓿、鱼粉、润滑油、润滑脂、医用直线加速器、饲料用乳清……翻看公告所附清单,涉及16大项商品,对应数百个具体商品,将从2019年9月17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大部分商品还将退还已加征关税。
“这意味着我国新试行的加征关税排除机制,正在缓解中美经贸摩擦影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国际商会法律服务部专家陈怀生对记者说,所谓排除机制,顾名思义与加征关税是相对的,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经济体应对加征关税影响的常用措施。
过去一年多来,针对美方不断升级加征关税行为,中方不得已先后出台了三轮关税反制举措。考虑到部分美方商品和原材料无法替代,为减少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经国务院批准,税委会于今年5月13日发布公告,启动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
据了解,我国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于2019年6月3日至7月5日期间接受申请,对应的是《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以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
陈怀生介绍,根据我国税委会相关排除工作试行办法,对美加征关税后,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凡符合以下三个标准:寻找商品替代来源有困难、申请主体面临严重经济损害、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或严重社会后果的,都可以提出排除申请。
“我国排除机制针对的是一类商品,可以说一家企业申请,同类型其他企业都受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秘书长赵志平说,中方及时公布排除清单,有助于缓解中美经贸摩擦带来的市场波动,让企业更有信心前行。
二、范围广效率高彰显中方负责任态度
记者了解到,首批申请排除的企业数量达到上千家,此次公布清单涉及近300份有效申请,占企业申请总数的近三分之一,可见中方排除比例之大。
陈怀生说,首批次排除商品税目范围表面看只有16项商品,但因中方列的是8位税则号的大类商品,不同于美方排除清单中10位税则号的具体商品,实际中方排除商品范围相对更广、涉及行业企业也相对更多。
专家介绍,虽然美方已公布8批排除清单,但与收到的上万份企业申请相比,只有较小比例企业申请列入清单,而且从企业申请到公布清单,美方最快一批耗时5个月,慢的需要一年时间。
“我国税委会从6月3日开始接受申请到如今发布第一批清单,只用了3个多月时间,高效率处理企业申请彰显中方对民众和企业的负责任态度。”陈怀生说。
“此次清单涉及四类农畜用品,充分考虑了国内养殖户的利益。”中国农业大学经管学院教授田志宏说,四大类商品虾苗、紫苜蓿、饲料用乳清和鱼粉,都属于自美进口需求比较刚性的,列入排除清单有助于更好满足国内虾、猪、奶牛等养殖业发展需求,保障百姓日常生活需要。
三、部分不能退税源于退税操作难度大
此次公布的两个排除清单中,对于此前已加征的关税税款,清单一所列商品可予以退还,而清单二所列商品不予退还。两个清单为何不同?
记者了解到,试行办法规定了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商品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根据公告,某项商品若想获得退税,要么该商品属于按照8位税则号排除的整类商品;要么该商品属于排除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具有海关附加编码,也就是说只有在可明确计算出该商品此前缴纳关税金额的情况下,才具备退税条件。”陈怀生说。
他解释说,具体来看,清单一中包含了其他小虾及对虾种苗、紫苜蓿粗粉及团粒、润滑油等12项商品,涉及8项全税目以及4项有海关附加编码的商品,具备退还税款的条件;清单二所列4项商品为所属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但是这些商品因为没有海关附加编码,海关无法确认此前税款金额,也就无法退税。
“根据WTO贸易救济规则,有关国家在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时,也会遇到征税和退税的问题,这些国家的海关一般也会采取按照8位税则号或海关附加编码等可操作的方式来执行退税。”
四、后续清单“成熟一批、排除一批”
“排除清单工作,对于相关企业和行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制度设计。在中美经贸摩擦持续情况下,后续排除清单将会陆续出台。”赵志平说。
记者了解到,排除清单将按照“成熟一批、排除一批”的原则陆续推出,此次先公布第一批排除商品的第一次清单,并将适时公布后续批次排除清单。
据悉,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二批)排除申报系统已于8月28日正式开放,并从9月2日起正式接受第二批商品排除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18日,对应的商品包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所附的附件1至4商品。
此外,对于不久前中方公布的第三轮对美加征关税反制举措,税委会将继续开展相关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的排除工作,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
田志宏告诉记者,一方面列入排除清单的企业,符合条件的要在公布之日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办理退税;另一方面,后续企业申请时要充分考虑三个标准,所列商品要更有针对性,不能过于宽泛,便于税委会精准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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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新华社记者;来源:“瞭望智库”微信公号,本文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新华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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