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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俊成:派驻机构具有对党组的协助职责吗?——关于派驻机构职责定位及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关系的探讨与分析
点击:  作者:焦俊成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21-10-22 12:21:00

 

 

派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理顺与驻在单位关系,是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必然前提和基础条件。党内法规文件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有些观点认为,派驻机构同时还具有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协助职责,并且这种观点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那么,派驻机构是否具有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协助职责呢?

 

党内法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具有协助职责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八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遍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其他党内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派驻机构具有协助党组(党委)推进驻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的工作职责。

 

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具有协助职责的想法,是因为纪委具有监督和协助这两项职责。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秉持和延续纪委的职责定位,也应同时具有监督和协助双重职责。然而事实上,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除去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外,之所以还具有协助职责,是基于纪委与同级党委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果没有了领导与被领导这层关系,也就没有了协助的责任和义务。由于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代表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从理论角度去看,根本不具备具有协助职责的条件。

 

关于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以及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关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曾于2020826日,专门在《中国纪检监察报》刊发《准确把握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关系》一文,进行了明确阐述。针对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关系问题,文章明确指出:派驻监督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作为派出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对派出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不承担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针对派驻机构的职责问题,文章明确指出:派驻机构是纪委监委在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常驻机构,依据党章党规、宪法和监察法,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是纪委监委工作的延伸。派驻机构代表派出机关履行监督职责,基本定位是监督,是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监督,首要任务是监督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管理的干部。由此是否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派驻机构的基本职责定位就是监督,不承担属于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因此也不具有协助党组(党委)的职责。

 

强调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的重要性

 

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问题,是关系到派驻机构“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方向性问题,以及派驻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的原则性问题。然而,由于一些地方缺乏对纪检监察核心业务的理论再研究和深度研讨,造成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模糊笼统的认识理解,以及不准确不正确的观点解读,甚至这样的观点还屡屡出现在一些权威报刊杂志文章之中,给广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造成一定程度的误解误读。因此,面对快速发展的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面对不断涌现的纪检监察监督新思路新观点,高度重视理论业务研讨,对一些核心问题组织理论“尖子”集体攻关,尽快形成正确理论认知观点,利用各种权威报刊杂志大力宣传,着力消除在各级纪检监察干部中形成的认识误解和理解偏差,对于切实发挥派驻机构监督作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派驻机构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糊里糊涂,就会对自身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内涵分辨不清,就会从“监督者”变成单纯的“党组成员”角色,很容易“种别人的田,荒自己的地”。另一方面,由于派驻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较少,面对监察对象多、需要监督层级多,监督任务繁重,如果再把力量分散,放到对党组协助责任上面,就很难把监督重点聚焦到“重点人、重要事、关键环节”上;过多强调派驻机构对党组(党委)的协助职责,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弱化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一把手”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最难啃的骨头”,强化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助于“一把手”监督在派驻监督区域率先“破局”;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之所以一再强调派驻机构“上对下”的监督定位,就是为了增强“派”的权威,提升派驻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信心和决心,为了给派驻机构对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有公权力公职人员、尤其是部门“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从“有形全覆盖”变为“有效全覆盖”,提供必要的体制支撑和制度保障。

 

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应构建怎样的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派驻机构的工作环境和监督效果。派出机构应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和驻在单位建立起同心、同向的工作关系。

 

形成监督合力。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驻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体两面”,是互相促进、缺一不可的有机组成部分。派驻机构要明确自身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督责任,主动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加强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定期会商,经常与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监督推动其扛起主体责任,向下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也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好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两个责任”同向发力、联动贯通、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加强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要加强日常沟通,强化协调配合。一是协同日常监管。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可以定期联合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宣传、检查,对部门系统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醒机关党委履行好协助党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日常工作,督促机关纪委加强对一般党员干部的监督执纪。二是协同一线监督。派驻机构要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着眼更好履行监督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精准监督,详细了解干部廉洁履职情况,仔细发现问题;驻在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重要业务内容,主动邀请派驻机构参加。三是协同查办案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函询、初核、立案、处理等工作环节,派驻机构要加强与驻在单位沟通协调,在人力、物力和组织手段等方面争取驻在单位更多支持,有效增强办案力量,必要时可以联合核查,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协同案后整改。派驻机构要会同驻在单位认真剖析发案原因,查找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问题不足,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落实情况,达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综合效果。

 

保持相对独立性。派驻机构要保持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把握介入的“度”,做到融入而不混同、到位而不越位,监督而不代替,决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沆瀣一气,帮着“捂盖子”“抹事儿”。要坚守自身职责定位,不越权、不干预被监督单位的日常业务工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专责做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要认清管党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认清主体责任压力应传导到谁的身上、担子应落在谁的肩上,督促“第一责任”“一岗双责”落实到位,防止派驻监督效果打折扣。

 

坚持原则性和融入性辩证统一。派驻机构既要坚持原则、严抓严管,树立起行为标准,让驻在单位党员干部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不能是非不分、习非成是;又要和驻在单位搞好关系,切实做到融入,才能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派驻机构使驻在单位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的温度”,应更多体现在监督执纪执法的公平公正,以及全面从严治党政策宗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真正体现,而不是找事儿心理,管人心态,更不是在现实中和驻在单位人员混成一体,从感情上拉近。开展监督就要有斗争精神,保持虚假和气,只会助长“老好人”思想,损害党的组织原则,破坏党和国家的监督制度。派驻人员既不应刻意强调融入,也不应过分渲染因监督而带来的孤立甚至孤独。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任务,驻在单位接受监督,也是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责任任务,这中间并不存在个人恩怨喜好。派驻机构要利用各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政策宣传教育,让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及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明白,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干部,纠正其政治偏差,确保其正确行权履职,从而树立正确权力观、为民观、监督观,建立起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派驻机构要在坚持政策前提下,注重工作的灵活性,通过多种举措,使派驻机构发挥出应有监督成效。

 

作者:焦俊成  单位: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统战部纪检监察组;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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