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快速创新基金(RIF)是美国防部为加快推进装备能力形成,专门设立的限定技术成熟度、限定周期、限定投资额度的采办工具,旨在通过竞争性择优机制,将主要由小企业开发的成熟样机和创新性技术快速部署到军事系统中,达到满足作战需求、降低成本的目标。RIF由国防部长办公厅研究与工程副部长下属机构和小企业项目办公室管理。
一、成立背景
美国防部依靠技术创新维持武器系统技术优势,然而,如何确保高价值技术足够成熟并为军事用户所用一直是国防部面临的难题。为此,美《2011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要求国防部设立“快速创新项目”(RIP),后重命名为“快速创新基金”,加快创新技术到采办项目的转化。根据该法案第1073条款,新设立的国防研发快速创新项目将作为一种竞争性择优授出的项目,加快“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第2阶段开发的技术、国防实验室开发的技术以及其他创新技术(包括军民两用技术)的部署;该项目旨在刺激创新技术开发,降低采办或生命周期成本,解决技术风险,提高试验鉴定结果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快速部署相关产品以支持重大国防采办项目及其他国防采办项目的目标。《2017财年国防授权法案》将“快速创新项目”确定为永久性项目。
二、基本情况
RIF将主要由小企业开发的、较为成熟的技术概念快速转化为国防采办项目,通常资助样机的最终研发、试验、鉴定与集成;资助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资助规模不超过300万美元。参与RIF计划的国防部机构包括军兵种、作战司令部及其他国防机构(如国防信息系统局、国防情报局、国防后勤局、导弹防御局等)。自2011年启动以来,国防快速创新项目的年度预算已从最初的1亿美元,增加到后来的2亿美元左右,现在则连续4个财年稳定在2.5亿美元规模。截至目前,约90%的RIF合同都授予了小企业,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平均约为210万美元。
(一)技术领域
RIF项目的目标是加快创新技术到军事系统或采办项目的快速转化,满足关键国家安全需求,特别强调小规模创新企业在解决国防需求方面的作用。当前,国防部主要依据《2018年国防战略》,确定了RIF项目重点关注的技术领域,包括网络化指挥控制与通信、高超声速、太空、网络、机器学习与人工智能、自主、微电子、定向能、量子科学、导弹防御等。国防部通过每年一度的RIF广泛机构公告(BAA),征询验证和转化主要由小企业开发的相关领域创新技术的机会,“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和国防部补偿的“独立研发”(IR&D)均为符合RIF项目条件的潜在技术开发工作。
(二)技术成熟度
RIF资金来源于国防部研究、发展、试验与鉴定(RDT&E)预算中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先期技术开发类预算(美国防部将科研预算活动分为7类,以6.1~6.7为标识代码,RIF资金来源于其中6.1~6.3类预算),一般资助技术成熟度6~9 的技术,即系统/子系统已在相关环境中进行演示验证(技术成熟度6)、系统原型已在作战环境中演示验证(技术成熟度7)、实际系统研制完成并已在试验与演示验证中证明合格(技术成熟度8)、实际系统通过任务行动验证(技术成熟度9)的技术。对于突破性能力或改变游戏规则的技术、成本独立于采办项目的技术、已在项目时间表内的技术,可将要求放宽到技术成熟度4~5,即该技术已在实验室环境中完成组件及/或试验板验证(技术成熟度4),或已在相关环境中完成组件及/或试验板验证(技术成熟度5)。
(三)资格认定
RIF聚焦小企业:优先选择小企业进行合作;也可以选择小企业以外的机构合作,前提是资格认定部门确认该机构报价优于小企业报价;鼓励少数民族及劣势群体参与项目;国防部实验室、联邦资助的研发中心(包括能源部直属的国家实验室)等不具备获得RIF合同的资格,但可与符合资格的参与者组成合作团队参与有关工作。外国机构及个人可以在遵守必要保密协议、安全法规的基础上,参与RIF项目,但某些项目可能涉及到出口管控技术,在此方面的研究仅限于《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联邦法规》第22篇第1201.1条款规定的“美国人”。
(四)管理职责
国防部长办公厅负责:发布年度实施指南、采办计划、来源选择里程碑、BAA、通信指南、白皮书通知等;跟踪项目结果;发放资金并监控财务状况。具体部门负责:使用资金;制定BAA需求,建立来源选择小组(评估白皮书和提案、授出合同、监控并汇报技术进展);提出资金需求并汇报状态。
(五)实施步骤
RIF项目主要通过一种竞争性择优流程实施,涉及2个步骤。第一步:发布包含具体部门需求的年度BAA,接受工业界提交的白皮书,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第二步:邀请通过的参与者(offeror)中所获评价最高者提交完整提案,再从收集上来的提案中择优授予合同。比如,2011~2014年间,美国防部平均每年收到2700份响应年度BAA的白皮书,其中约190份受邀提供完整提案,112份提案最终获得RIF合同。一般而言,上述来源选择流程可分为规划、白皮书、提案和合同签订4个阶段。比如,2019财年的来源选择流程如下:①2018年11月~2019年2月为规划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确定研究课题,发布BAA;②2019年2~5月为白皮书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接收工业界提交的白皮书(白皮书包含封面、技术描述和四分图,总长度不超过5页,其中封面1页,技术描述3页,四分图1页),对其进行评估,邀请工业界提交提案;③2019年7~11月为提案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向参与者发布通告、遴选计划授予合同的提案(提案应在白皮书基础上提供充足细节,仅在受邀情况下提交)、向国防部长办公厅提交开支计划和财务文件、提案评估;④2019年12月~2020年2月为合同授出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合同谈判、合同授出等。项目实施的有关通知通过联邦商机网及国防创新市场网站发布。
(六)合同类型
根据《联邦采办条例》(FAR)第16章,政府为RIF计划授出的所有FAR合同均应为固定不变价格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围绕某一合作协议提案授出的合同应参照《国防部拨款与协议条例》(DOD 3210.6-R)执行。“其他交易授权”(OTA)合同应参照美国法典第10部第2371条款执行。
(七)后续采办
RIF规则鼓励国防部利用机制促进技术转化为采办项目。根据《联邦采办条例》有关条款,合同签订办公室可在RIF合同中纳入对项目所涉技术进行进一步试验、低速率生产或全速率生产的选项,这些选项可在RIF项目24个月履约期以外执行。
三、主要(技术转化)经验
美国防部既希望节省开支,又希望保持军队的技术领先地位,因此需要所有科技、采办和后勤管理人员关注技术快速转化机会,促进高效费比的技术转化,满足国防需求。技术转化没有固定的参照标准,但美国防部机构可以利用一些机制和做法,提高技术转化的可能性。
整体而言,RIF项目的成功转化离不开以下要素:在初期阶段确定客户需求;成立正式的项目办公室推动事务性工作;制定转化指标,跟踪进展。相关最佳做法包括:①技术开发人员与使用及采办客户保持频繁沟通;②主要利益相关者(包括管理方、采办客户、RIF项目执行方等)作为“一体化项目/流程小组”(IPT)成员共同工作;③所有利益相关者在项目伊始即就最终产品/可交付成果达成一致;④制定书面的转化协议(协议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技术转移协议/计划,或项目执行计划),表明各方落实RIF项目技术成果的承诺,每半年或1年评估1次该协议并进行必要更新;⑤确保RIF项目初始评估及执行过程中评估将“转化”作为“一体化项目/流程小组”讨论的关键议程;⑥了解管理方、采办客户及其他转化相关方的要求;⑦制定资助策略以实现转化。
在需求制定方面,确保招标文件中的需求得到采办、后勤、作战等部门(拥有采购或后勤资金)的支持,以及晚期研发项目、样机项目(拥有资金进行有限采购或开展额外试验与鉴定)的支撑;确保每一RIF需求都关联到具体最终客户;国防部长办公厅、军种部、国防机构总部参谋人员提供潜在可能促进小企业发展的能力缺口或优先事项清单,协助采办经理调整需求以满足更广泛的机构目标。
在招标文件中,把技术转化列为来源选择的重要标准,并明确技术转化预期;将技术成熟度作为工业部门参与者和国防部客户共同参照的成熟度指标;使参与者了解合同和管理方面的RIF转化机制,比如技术转化计划或协议、进一步样机制造或采购的合同选项、技术评价等;使潜在参与者了解技术转化到作战系统之前所要面临的试验、鉴定或其他机制。
在来源选择标准、评估和合同授予方面,将技术转化列为技术方案评估内容;确保RIF技术的采办代表或其他潜在用户参与到来源选择评估小组的工作中,评估提案;确保评估人员对项目的初始技术成熟度进行评估;采办项目经理和RIF技术用户参与合同谈判流程,确保合同对可交付成果作出了恰当的规定;利用现有采购和SBIR权限,加快成功RIF项目的进一步开发、生产和部署。
在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上,使利益相关方在项目伊始即就所涉技术的技术成熟度达成一致意见;评估可纳入项目的转化机制;确定RIF项目2年履约期以后的额外转化活动时间表;对于因需求变化、预算缩减、技术发展而失去采办客户的RIF项目,通过“无成本延期”程序延长其性能验收期限,以此寻求替代的转化路径;考虑利用外部顾问机制为获得RIF项目合同并产生相应制造、设计评审、可持续性、技术转化和商业化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帮助;对RIF技术进行分类,并为其分配国家库存品编号,纳入联邦采购供应目录或其他国防部投标者名单;考虑利用主合同激励条款,促进RIF技术向武器系统集成商转化。
来源:综合网站/图片来自互联网
军事科学院军事科学信息研究中心 王璐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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