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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山:对外国人永居条例的逐条建议和想法
点击:  作者:深圳宁南山    来源:宁南山  发布时间:2020-03-08 11:25:16

 

 

 

      227日,我国司法部在官网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20-02/27/zlk_3242559.html

在此之前,我国施行的是《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注意这是办法,办法的意思是具体的实施措施,《条例》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https://www.nia.gov.cn/n741440/n741587/n788499/c1014991/content.html

 

因此,本文在对条例提出意见的同时,也会把2004年的办法相应规定一并贴出,让人明了有哪些变化。

引进移民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应该是放在最谨慎考虑的大事,

移民必然会带来种族,文化和宗教的冲击,而实现融合往往需要极高的社会成本。移民最终导致的问题,受冲击最大的是该国的底层人民,

工作机会的丧失,治安变差,福利流失都是常见的负面效应,今天的欧洲已经是前车之鉴。

我们在讨论分析中美长期竞争的时候会发现,竞争到最后本质上还是人,

美国长期看最大的挑战就是人口种族结构变化,他们也开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严控非法移民,收紧移民政策。

中国长期看最大的挑战是生育率持续偏低带来的老龄化,也因此在2014年放开单独二孩和2016年全面二孩。

正因为移民背后的高风险,因此引进移民必须要追求高收益。

为了实现低风险和高收益,

我个人总结了我国引进移民应该遵循的四个原则:公平,精英,稀缺,华人。注意华人不是说只要华人,而是华人优先。

永久居留条例,第一个要遵循公平原则,

中国国籍应该比中国永居更有价值,也就是永久居留外国人享有的权利应该低于或者等于中国人,否则会出现永久居留权外国人享有的权利高于中国国籍的情况,这是不合理的。

最为典型的是计划生育,在当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还没有全面放开的情况下,获得永久居留外国人却可以享有生育自由,不受计划生育约束,这是对国人不公平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中国国内的户籍含金量还有高低之分,

那么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享有的权利,相当于哪里的中国人呢,

是相当于北京户口,上海户口,深圳户口,还是成都户口,武汉户口,或者县城户口,农村户口?如果外国人在哪里申请永居,获得的永居权利就相当于当地的户口,

那客观上就要求外国人申请当地永居的条件必须高于中国人申请当地户口的条件,这样才具备对中国国籍公民的公平性。

第二个原则是“精英”,我想大家不会有太多意见。

第三个原则是“稀缺”,这个是我们比较容易忽略的一点,不是说是人才就需要引进。

一支NBA的球队,要想夺冠,如果控卫,分卫,大前,小前四个位置的能力都是80分,只有中锋位置的能力是40分,每个位置的替补也是类似的能力分数。

那么要想夺冠,显然引进一个75分能力的中锋比引进一个80分的控卫更有价值。这个能力值80分的控卫是人才吗?当然是人才,但是他具备的能力球队已经有了,对球队带来的价值提升是零,远不如75分的中锋给球队带来的帮助大。并且他的到来,还会给球队的土著主力和替补控卫带来了工作岗位竞争,分享了土著控卫的上场时间。

第四个原则是华人,这个必须是申请永久移民的加分项目,当然这个原则我国公安部门其实已经在签证中实践了,20192月我国公安部门就推出了针对外籍华人的5年长期签证,对在(中国)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

然后我们再逐条看下对《条例》的意见,注意只是我的意见,这也是我最近反复思考,同时查询了大量实际的案例,以及阅读了不少读者私信以及各方文章之后的一个综合考虑,希望发出来能有所帮助。注意,仅仅是我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首先要说的是,条例的核心在于申请永久居留的资格,请注意,条例只是规定了具备了资格可以申请,但是不代表申请了就一定审批,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可能会有配额制。

在第二十三条写明: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下面我们逐条看下《条例》以及给出建议,会用蓝色字体标注,仅代表个人意见,希望大家集思广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 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建议:对于第一章总则主要是第七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审批必要时实行定额制度,这个需要仔细讨论。

全球真正的人才其实没多少人,在上一篇文章写过,强大如美国,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加起来也才50多万人,我们把美国高校的教授们全部挖到中国来也才50多万人。

按照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各学科在2007-2017年被引用次数处于世界前1%的高被引论文,注意是百分之一。2007-2017  10 ,美国高被引论文数量为69976 篇(占全球51.1%)但实践中,你怎么可能全部挖过来呢?每年你能挖个1%,也就是5000多人到中国都是极其了不起了。

对永居条例的主要担心是引进永居人才一旦成为KPI

相关部门就会八仙过海追求数字增长,就如我国之前引入留学生的数量大幅增长一样。建议明确实行定额制度,不追求每年的数字增长,同时数量要严格控制,避免出现怕用不完名额于是减低标准凑数的情况。

接下来是重头戏,永久居留的申请条件,我们需要和04年的《办法》进行对比,

我先把04年的规定贴出来: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然后我们看下2020年《条例》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以前是“遵守法律,无犯罪记录”,现在“无犯罪记录”没有了,建议加上并且明确。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建议:此条呼声最大的就是彻底删除第二款“公益活动”,

其次是删除“文化”和“体育”。

原因为,和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如果要作出突出贡献都必然需要专业门槛相比,公益活动需要的门槛很低,这意味着不符合移民引进的稀缺原则,同时各种公益组织和NGO鱼龙混杂,让人担心会有各种利益和操作空间。

还有声音认为除了删除“公益活动”以外,“文化”和“体育”不如经济,科技,教育,卫生那么硬核,不属于我国优先引进的人才范畴,不应该考虑。文化和教育是否保留,我不置可否,希望更多的人提出意见。

此条也设计了门槛,要求推荐人资格是国家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这个门槛其实很高了,

2004年的版本是这样规定的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以前才是更为模糊化的处理方式,本条例增加了一条要求省级以上部门推荐的要求。

还是讨论下这一条的公益活动,

我记得就有个日本老人长期在内蒙植树,我认为给他申请永居就是没问题的。但是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义乌的阿拉伯商人捐助在中国建立阿拉伯语学校,资助贫困学生到沙特学习先进宗教知识,为解决做礼拜人数太多,拥挤且不安全的问题,资助在中国修建和维修清真寺,支持我国宗教事业发展,这个算不算“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呢?

类似的还有在国内网上容易起争议的动保,环保,女权,慈善基金会等NGO组织鱼龙混杂,如果有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对其进行资助,有没有拿永居权的操作空间?

容易引起风险和争议的条款建议予以删除。

好了我们接着看:

第十二条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这条相信应该没什么争议,国际公认杰出成就门槛极高,这条也是04年版本没有的。

第十三条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建议:

我们首先看04年版本是这样规定的,非常简单的在第六条第二款有这样一句话:

()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2004年的版本相比,有一点放宽了,就是没有四年的任职时间要求了。

但是其他也有要求提高的条款,

在高校部分,本条例明确是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副教授,助理研究员,如果是其他高校,则需要是教授,研究员。

而在2004年版本,则只要是副教授,副研究员就可以,没有区分国家重点建设高校和非重点建设高校。

在企业领域也是一样:

04年版本只说了“副总经理,副厂长”,但是没有明确是什么公司的副总经理和副厂长,贸易公司的副总经理,旅行社的副总经理,一家只有10个人小工厂的副厂长,理论上都是副总经理,副厂长。

2020年条例明确说了是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在企业主体的要求上有所提高,当然了在企业主体要求提高的同时,对人才的职位从“副总经理”“副厂长”改成了“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降低了。

我认为并没有什么问题,仍然符合稀缺性原则。

我们一直说,

中国商飞的航空工业有来自俄罗斯和乌克兰的专家,

中国的半导体行业有来自日本,韩国,美国,欧洲的高级工程师,

中国的显示面板产业有大批来自韩国的高级工程师,

这些需求本条(第十三条)都可以覆盖。

唯一需要注意的是第三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及推荐,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企业的数量非常多,2018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数量达到了18.1万家

 

类似的还有创新型企业,数量也很多,那么这一款的推荐人主体就非常多了,有差不多20万家,虽然限定了是高级管理人才或者高级技术人才,但是推荐主体还是太多了,远远多于第一款的“主管部门”,第二款的“高等院校”和第四款的“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推荐主体数量。

建议加上限制条件,

例如改成“有推荐永居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

如何获得资质需要另行规定。

或者改成“行业排名前列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

当然也可以改成其他限制条件。

我们接着往下看:

第十四条 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与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卫生健康、体育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就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具体标准等进行会商。

建议:无

第十五条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议:

第十五条和前面第十一到十三条的条款相比,此条申请标准明显低太多。

我国引进移民必须保持精英和稀缺两个基本要素,

精英不用说了,全世界都抢着要,而稀缺也很简单,

有点行业我国就是非常落后,最为典型的半导体,制药,材料,机床等等,这些行业短期内的不少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我国是稀缺的,但是这些人又难以达到“精英”的标准,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前面的第十三条,通过高等院校的职位或者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来解决永久居留问题。总不能说你是人才,不仅知名企业和高校不要你,而且那么多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和和创新型企业也没一家要你。

而第十五条却走向了“普通中产”化,完全背离了这两个基本点。

第一款的学历移民规定,

只要博士毕业工作三年就可以,且不限定所学专业,工作类别,收入和真实学术水平,

2018年在我国留学的外国博士研究生就有25,618人,其中巴基斯坦学生超过6000人,我国对留学生博士学位的授予总体质量如何,大家心里有杆秤,仅此一项就可以增加数万申请人,而后面的第十八条还规定了可以同时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移民,后面还可以把父母带过来。

国内就有那么多外籍留学生博士,更不用说国外还有大量三流四流高校的博士,是不是来中国找个工作干三年就可以移民。

除此之外,本条第二款到第四款,达到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到六倍,工作满一定年限即可以申请。

这个规定是很奇怪的,

因为第十一条已经规定了在经济,科技,社会,文化,体育等各方面“突出贡献”移民

第十二条规定了“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精英移民

第十三条规定了“重点行业区域急需紧缺人才”

“高等院校助理研究员,研究员”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知名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移民。 

也就是说,十五条的博士学历永居条款和收入永居条款,

是给既不是给中国做出突出贡献,又不是国际杰出成就,

既不是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急需紧缺人才,

也不是我国高校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员,

同时既不是高级管理人才,也不是高级技术人才的外籍人员准备的。

这相当于开放了非精英,非稀缺,非技术,非高管中产移民,违背了精英和稀缺原则。

让其他条款的高标准显得失去了意义。

不仅如此,和前面的十三条需要推荐相比,第十五条还不需要推荐主体。

所谓工资性年收入是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6倍并不难达到,

以成都市为例,2018年在岗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65098元,三倍就是20万人民币不到,

而北京是94258元,三倍也是30万人民币不到,六倍就是60万人民币,比普通中产高一点的水平吧。

如果是县城,年入10万多点就可以达到三倍的要求。

另外既然是非稀缺,非精英,非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必然会有加大职场竞争烈度。不仅如此,后面的十八条还规定了,按照本条目申请永居的外国人可以同时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就是在北京上海年入30-60万,在落后地区年入10-20万,工作三到八年就不仅可以让自己移民,还可以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同时申请永居,无需等待,并且还可以让父母来投靠。

我国还有大量底层需要向中产上升,没有必要此类引入此类普通中产外国人,不如把更多机会留给自己人,实现“10亿中流”的目标。

还有是只限定收入不限定行业,

那么义乌的阿拉伯商人,广州的非洲商人,在中国当外教,当网红的外籍人员,是否也可以大批申请永居。考虑给各种签证不行吗?

另外,深圳的名企,例如腾讯,华为,大疆,证券公司的普通员工高于深圳平均工资的三倍(30万人民币)甚至六倍,在深圳连续工作八年以上的大把,一样要遵守计划生育,

一个非精英,非稀缺,非高级管理人才,非高级技术人才的外国人,

在深圳年入30万工作满八年就可以申请永居,却可以享受不受计划生育约束之特权,还可以把全家移居中国,我情感上不能接受。

因此第十五条建议完全删除,第十三条已经涵盖了次精英级外国人的永居需求,

对于这类非急需,非稀缺,非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的外国人,

完全可以用工作签形式解决,没有必要给永居。

对于第一款的博士和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生,可以有十三条实现永居申请,

如果一个外籍博士或者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生,

连进入我国三流高校当助理研究员的水平都做不到,甚至也无法做到进入我国如此之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知名企业工作,

那么很难认为他是个人才,只是个普通人,顶多给予工作签即可,没有必要随便给永居。

第十六条 外国人按照外商投资法律的规定,以自然人身份或者作为控股股东的企业投资,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在中国境内投资折合人民币一千万以上;

(二)在国家实行外商投资鼓励措施的区域投资,投资数额、纳税金额和聘雇中国公民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效益显著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建议:此条相比于2004年的办法其实变化不大,有的提高,有的降低。

2004年的《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十七条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十八条 外国人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

十八条已经规定了按照第11条(突出贡献),12条(国际杰出),13条(重点区域和行业急缺,高校教职人员,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16条(投资移民)的条款,凭借自身条件实现移民的优秀外籍人士可以同时为配偶和未满十八岁子女同时申请永久居留。

该条请删除第15条的博士学历和年入3-6倍就可以让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家移民的条款。一个末流大学的博士,一个在县城年入10万人民币的外国人就可以全家移民中国,未免让中国永居显得太廉价。

在第十七条的结婚条款有漏洞,

从字面意思理解,

一个外国人如果靠结婚拿到永居,那么离婚了再和本国人结婚并且满五年,就可以让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永居

此条建议删除第一款外籍永居人士可以让外籍配偶申请永居,

以及第二款可以让外籍未成年子女移民的规定,堵死外籍人士可以凭借结婚拿永居,离婚后,再和本国人结婚实现全家移民中国的路。

优秀的外国人可以凭借第十八条实现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全家移民。

另外结婚五年就可以申请永居,和北京市的投靠落户条件对比下就可以了,懂的自然懂

北京市夫妻投靠条件:

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建议:

此条过于模糊,建议删除,或者明确何谓正当理由,

或者要求加上“经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推荐”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条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应当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信息,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材料,按规定接受面谈,并留存指纹等人体识别信息。

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不受居留地限制,并可以直接向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移民管理部门的委托,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手续和材料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手续和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并进行登记。

对依据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优先受理。

建议:

建议提高申请的受理层级到市级以上或者到省级,降低材料造假和审核的风险,中国有2800多个县级单位,没有那么多外国人要申请永居。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事由的真实性以及申请人的国籍、信用记录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生活等情况。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审批期限最长为一百二十日,自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之日起计算。

等待配额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批准永久居留资格,并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身份证明。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凭该证证明身份从事相关活动,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本人照片、永久居留身份号码、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式样,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批准永久居留的决定: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二)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三)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四)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

(五)不能保障在中国境内生活所需费用;

(六)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建议:这一条相比04年版本是新增的,

2004年的版本没有专门一条规定“不予以批准”情形,可以说条例是更加细化了。

当然,2004年版本在最关键的申请人资格第六条里面,写了“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提到了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三条。

同时对于第二款的疾病条款应该更加明确,增加性传播疾病和艾滋病(艾滋病一般会和性病并列),修改为

“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或者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另外建议在2020年条例的本条目,明确增加一款“在境内外有犯罪记录的”,

除此之外,还要增加一款“违反公序良俗的”,

在社交媒体上辱骂中国人的外籍人士,福州公然推搡交警的埃及留学生,

在街头公然辱骂中国人的德国高管,都违反了公序良俗,不应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满足前款居留时限要求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降低居留时限要求。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满或者登记事项有变更的,持证件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或者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损毁、遗失、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申请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有效期不超过三十日的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批准换发、补发的决定。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换发、补发期间,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核查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的实际居留时间、居留地、国籍变更以及在中国工作、生活等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三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永久居留资格,宣布其持有的永久居留身份证作废: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建议:明确加入“违法犯罪”条款以及“违反公序良俗”条款。

行政拘留也要取消永居,之前看过新闻,有外籍男子在离婚后,多次向中国前妻索要房产和现金,并且擅自闯入前妻的住所赖着不走。

另外还有在工作场合性骚扰女性同事,还有对配偶家暴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霸座被行政拘留的。这些情形都不适合在中国永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收缴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一)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

(二)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死亡的;

(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宣布作废的。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被取消永久居留资格的,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建议:需要细化,因为违法犯罪,弄虚作假,被驱逐出境等原因被取消的,永远不能再次申请,仅保留因为居留未达到时限等轻微情节可在五年后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 服务和待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推进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化应用,为永久居留外国人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外汇、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住宿登记、财产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事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入境安家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有关规定办理。 永居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又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入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者向海关补税。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入出境货物、物品通关事宜,参照居民旅客规定办理。

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

第三十八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免办外国人工作许可,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考试和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技术创新类奖励的评选。

第三十九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对外缔结的有关税收的国际条约、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永久居留外国人对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按照规定在税务部门开具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或者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可以按照规定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第四十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缴存地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第四十一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在中国境内居留但未工作的,可以按照居留地相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完善配套措施,保障本地区内永久居留外国人在参加社会保险、购买自住自用房以及本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其他待遇事项本条例未规定,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议:这一条的待遇有个绕不过去的坎,

建议明确的说明,那就是在中国人户籍还在区分等级的情况下,外国人的永居待遇究竟相当于中国人的哪个水平。

北京上海有大量外国人,如果申请永居成功,那么其在北京上海买房买车,义务教育,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待遇,是相当于北京上海户口,还是相当于外地户口的中国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四十六条 履行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应当受理的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未予受理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永久居留外国人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配合信息核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永久居留外国身份证件效力的。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所称居留地是指与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事由直接相关的,申请人的引进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投资地,以及本人或其配偶、投靠人或赡养人的经常居住地等。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审批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年  日起施行。

建议:加入外籍申请人如果弄虚作假,也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条款

最后说点想法,

这个条例我仔细阅读了很多遍,并且模拟了我是外国人,我可以根据哪一条申请中国绿卡。

我本人也在国外生活过,也拿过国外的居留卡,不过是有时限的。

实话实说,在读这个条例的时候,有的条款我看了之后是很愤怒的,冷静下来后我想了下原因,最大的原因还是背后隐藏的中国人不如外国人条款。

例如第15条,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这一条我就是完全符合的,我来深圳之后连续工作时间的也有十几年了,超过了八年的规定,我的收入不仅超过深圳平均工资的三倍,也大大超过规定里面六倍的最高标准。

为什么收入远不如我的外国人就可以拿永居,也不需要受计划生育的约束,

我在自己的国土生活,即使收入远高于他,为国家纳税更多,却必须要被计划生育,这是一种什么导向,我为什么要低他一等?

为什么外国人收入更低,却可以不遵守计划生育,而同样符合此条规定要求的中国人,甚至收入更高,却必须要遵守,难道意思是,中国人即使更加优秀,其孩子也一定天生就比这些洋人的孩子差?

不仅如此,第十七条和十八条还规定了,符合收入要求的外国人可以一人移民全家移民,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全部带到深圳。

也即是一个外国人即使收入更低,他也是人才,不仅如此连他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统统都值得引进,而即使是比他更优秀的中国人,却必须搞计划生育,这对我们公平吗?

不仅如此,深圳已经是全国户籍最容易获取的大城市之一了,

然而一个中国人获得深圳户籍之后,也要等2年,且结婚也满2年才能为外地配偶申请深圳户籍。

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本条(15条)的收入条款规定申请永居的外国人就可以同时为其配偶永居,无需等2年,也没有要求结婚年限。

再比如,我在取得深圳户籍之后,要八年之后才能为父母办理来深投靠入户,而第17条的规定,一个有永居的外国人,其父母只要住在深圳五年就可以申请永居。

至于第17条的结婚条款,就更不用说了,一个没有任何技能的外国人,也可以通过结婚申请永居,可以在中国土地不受限制的生育其后代,甚至还可以有操作全家移民的空间。

这次条例引起强烈的反响,其实主要是两件事情不满,

一个是对外国人超国民待遇的长期不满

例如看国内大城市的入户政策给人的感觉,

就是朝着希望尽量少引进外地底层人口的方向制定的,生怕外地底层人口漏进来

而这个永居条例给我的感觉,

就是朝着尽量多引进外国人才的方向制定的,似乎生怕漏掉了外国人才。

大家可以仔细体会下这背后,对待中国人和对待外国人在思想深处的不同。

一个是对外国移民涌入的担忧,

老百姓们担心的是大量外国底层移民涌入,冲击中国的治安,工作机会和日常生活环境,

而条例的制定者想的是如何通过条例引入更多的外国人才。

我们也可以仔细体会下两种思想导致的关注点的不同。

这个条例,相信是暂缓了,但什么时候这个条例能不再招致海量的反对,

我认为是要解决以上两个问题之后。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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