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附录二】
中医药法为“民间游医”合法行医开辟新途径
(法制日报 2016年12月26日 记者朱宁宁)
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五次会议今天在京闭幕,会议以144票赞成、3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医药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在随后举行的全国人大办公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对中医药法如何解决“民间游医”非法行医作出回应。王国强表示,此次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
“考虑到获得合法执业资格的民间中医主要在诊所执业,而且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此次中医药法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对于进一步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壮大基层中医药服务队伍,方便人民群众就医具有重要的意义。”王国强说。
王国强介绍,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一是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来源:昆仑策网【综合】,正文转编自网络,附录摘编自“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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