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无论是司法体制改革,还是监察体制改革,编制身份问题是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如何妥善的解决好编制身份问题,对于妥善顺利的推进改革,减少阻力十分关键。这是一位事业编制人员的投稿,虽然不直接涉及监察体制改革,但是我们觉得,应当关注不同群体的声音和合理诉求。矛盾不是用来回避的,是用来解决的,因为我们都是一心为国家的改革和发展在努力。
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在全国上下已经全面胜利推进,各地司法改革成果捷报频传。这场深刻改变司法事业的改革,已经改变了法官、检察官的任免方式、工作机制及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人际关系。然而,改革对于一大批法院检察院存在已久的事业编人员,却未作出任何安排,不得不说是一大缺憾。
下面是法院、检察院事业编人员的心声,希望有人能够倾听和思考,感谢大家理性讨论和交流。
一、事业编人员的产生
在官方的话语体系中,法院检察院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政法干警”的范畴。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个基层法院的政法编制不足50个,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商品经济活动的频繁矛盾,在九十年代末各类民商事纠纷呈现了井喷式爆发,大多数基层法院出现了人少案多的现象,用增编的方法是远远解决不了问题的,简直就是杯水车薪。
在现有办案力量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各个基层法院检察院(包括中级院、地级检察院)开始向地方政府寻求帮助和支持。从毕业生、退伍军人、其他事业单位中选调人员,或组织县级的人事考试录用工作人员,但都是地方事业财政全供编制(包括事业干部和事业工人、事业聘干),全国法检系统的事业编制干警加起来有好几万,在某些基层法院检察院,事业编的占比甚至到了50%,平均起来也有20%至30%。
被录取或被选调的人员进入法院检察院后被充实到各种岗位,审判员(检察员)、助理审判员(检察员)、司法警察、书记员、政工人员、宣传人员、财务会计等。同时也和其他中央政法编制人员一样被赋予各种司法权,包括开庭审判、执行死刑、开庭押解、执行案件、案件公诉等等,在一定时期内有效缓解了法院检察院人少案多的情况。
二、事业编人员的尴尬境地
由于当时的编制和人事制度不太规范,大家对个人身份、编制没有太多的概念,既然在一个单位,又从事同样的工作,就认为都是同志,没有什么区别。但随着国家组织制度和人事制度的逐步规范,这些凉水里的“青蛙”才感到渐渐升高的水温。工资待遇、职级待遇、职务晋升在愈加规范的制度下都有明显的差别,有些同志即便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取了司法资格证书,但因为身份、编制的问题而不能任命法官检察官。
这样的不平等待遇让事业编制人员感到了失落、伤心。穿着同样的衣服,干着同样的工作,领着同一个单位的工资,在工作中一起流汗,甚至一起流血,可是一旦到了“重要关头”,组织、人事部门首先考虑的是身份、编制问题,对于事业编制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重大业绩从不予考虑。更不会考虑他(她)们也不想这样,这样的身份也是特殊时期造就的。
中央的司法体制改革就像是三月里的春风一样,全国各族人民都沐浴在改革的春风里,做为司法战线中的一员,看到中央依法治国的决心,看到我国司法制度有这么大的发展,心中同样无比激动、喜悦,对今后的司法工作更是充满了信心,坚定了决心。
期待司法改革高兴之余,回头看看自己的身份和编制,心情却沉重了起来。因为,水清则无鱼,在今后愈加规范的人事和组织制度下,是不允许我们这样的身份和编制的人从事司法工作的。面临曾经为之自豪、荣耀,更为之付出汗水、甚至鲜血的岗位,心中幽然一阵伤感。平心而论,法院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应该存在事业编制人员,但由于历史原因造就,事业编制存在于法检已成既定事实,编制部门也曾经提过建议,法检不要再招录事业编混岗混编。对于现有存量,主管部门不能回避矛盾,不能任由问题扩大,不能无视事业编制人员的职业发展。
三、司法改革不应遗忘事业编人员
做为一名基层工作者,我清楚的看到大多数法院检察院仍被案多人少的局面困扰着,很多主要审判业务庭室连一个合议庭都组成不了,一个执行局三、五个人的比比皆是,一个主审法官一年审结三百多起案件累倒的到处可见。几乎每位法官检察官(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天天都在开庭,全年下来几乎每周都是在“白加黑,五加二”中度过的,人少案多的局面仍然严重困扰着大多数法院。
既然短时间内既然解决不了问题,为什么不能在现有的人员基础上做一些工作呢!现有的事业编制不论是干部、聘干或者工人,工资来源基本都是地方财政全供(财政全额拨款),地方财政也是国家财政的一部分。将事业编制纳入司改范围,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并不会增加多少财政开支。
既然都拿着国家的薪水,为什么不把身份、编制转变一下,仅仅是转变一下身份、编制,就可以这些让有能力、有资格的事业聘干、工人充实到办案一线上去,让已经在办案一线上的事业聘干、工人获得正式、合法的执法资格。从而缓解一下人少案多的局面,同时也给热爱审判事业、检察事业,愿意为司法事业奉献的人一个发挥的机会。
四、法院检察院事业编制人员的解决建议
1、出台统一政策,法院检察院现有的事业编制人员转成参公管理。转成参公管理事业编制,一方面给予事业编制的年轻人以参加遴选的机会和上升途径,一方面在工资待遇上缩小差距(参公可以享受车补,可以享受职务职级并行政策)。事实上,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很多事业编制早已经转成了参公,比如最高检的信息中心。
2、按照实际岗位,将事业编制干警纳入司法改革中的“三类人员”。司法改革将法院检察院政法编制分为了三大类,员额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助理、司法行政人员。而现实中的基层法院检察院事业编制人员几乎都集中在辅助岗位和司法行政岗位上,将事业编纳入三类人员无可争议,理所当然。政策调整时,不要用编制为依据,而是把岗位作为依据。
3、协调编制部门,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讲事业编制通过内部考试转为政法编。从严格意义上讲,法院检察院,尤其是基层的法院检察院不应该存在事业编,事业编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是权宜之计。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和纯正意义上的事业单位完全不一样,法院检察院也不应该存在下设的二级事业单位,比如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这些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都应该是法检两院的内设部门,是法院检察院的组成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承担的是计财装备、行政后勤的职能。法院检察院成立的事业单位从诞生之初就不伦不类,应该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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