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的公文格式虽然看上去是“细枝末节”,却是公文具有法定权威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显著表现,也是保证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的重要保障。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标准依据的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实际工作中,公文格式常见的不规范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01
该具备的要素被遗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了公文格式18个方面的要素,包括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意义,一旦遗漏可能会引发一定后果。
比如,份号是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作用是加强文件管理和利用,涉密文件如果未标注份号,会直接影响文件的分发、查对、清退和销毁。
又如,密级应标而未标。个别单位甚至在直接转发上级单位涉密文件时漏标密级,后果可想而知。
02
该调整的要素不到位
我们经常说的“红头”也就是发文机关标志,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再加上“文件”二字,二是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以××市委办公厅为例,前者对应的是“中共××市委办公厅文件”,一般是普发性的下行文;后者对应的是“中共××市委办公厅”,所有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都被“一网打尽”。
工作中,有的单位仍在使用发文机关名称加括号和文种的形式,如“中共……委员会(通知)”“中共……委员会(请示)”,这显然不规范。
03
字体字号等不规范
对于一些基本的要求,有的单位落实情况也不尽如人意。比如,标题一般应当使用2号小标宋体字,但是字体字号不合规定的情况仍然存在,有的公文甚至在一个标题中出现两种字号。
标题回行需要做到语意完整、排列对称,但是有的公文却将诸如“教育实践活动”“规范性文件”这样的特定词语分跨上下两行,或者是将虚词作为下一行的第一个字。
公文正文一般应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实际工作中,字体字号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当多个单位的来文同时呈报时,格式不规范的页面会分外显眼。
公文格式是否规范反映办文部门的工作作风,一旦出错就会影响到各方面对文件质量的印象、对发文单位的认可。所以,我们一定要严谨细致、精益求精,抓小抓实、坚持不懈,从严把好格式关。
(作者系上海市委办公厅综合办公室副主任;来源:秘书工作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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