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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恩富:当前我国西化、买办等利益集团问题分析
点击:  作者:程恩富 詹志华    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9-06-11 12:30:51
 

与西方不同,我国不能把利益集团的概念泛化,完全等同于利益群体。不能提倡形成利益集团,不能照搬西方治理利益集团的经验教训。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形成和发展有自身特殊的背景和一些鲜明特征,它大致可以分为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损害中方的利益集团、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和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九类。其危害性主要表现在阻扰改革进程、扭曲市场体制、妨害公平正义、恶化执政生态和挑战政权安全等方面。为了妥善抑制利益集团问题,我们要以反腐败斗争为重要契机,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方针,以更好发挥国家作用为关键任务,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为主要手段和以党的正确领导为最终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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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语境下利益集团问题

的重新认识

 

 作为一个综合性范畴,“利益集团”这一概念在很多领域,诸如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被广泛使用。在西方国家,利益集团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以至于达到“排除了利益集团现象,就没有什么政治现象”[1](p.222)的程度,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集团就能够在中国大行其道。

 

 第一,要区分利益集团与利益群体。尽管国内外学界对利益集团概念的界定尚未统一,[1]但西方大多数学者认为,作为一个利益集团,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素:1、必须是一个组织或团体;2、必须有共同的利益诉求;3、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4、利益表达的对象是政府。这些构成要素为判断一个组织是不是利益集团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事实上,尽管“利益集团”概念作为舶来品,从词源上看,interestgroup既可译为“利益集团”,亦可译为“利益群体”,但不能把利益集团的概念泛化,完全等同于利益群体。这是因为,西方把二者完全等同,认为一个社会就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构成的,这就客观上掩盖了不同利益群体的阶级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例如,社会上的一些弱势群体就不能被称为利益集团。又如,农业生产者群体、工业生产者群体、商业服务业劳动者群体、党政干部群体、新经济群体等,也不能被称为利益集团。再如,社会上的一些公益组织,如和平组织、消费者协会、环境保护组织、争取妇女权益及主张保障弱势社群的组织,由于追求的主要不是组织内部的共同利益,也很难被称为利益集团。此外,我国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既得利益是通过合理公平的渠道获取的,只有少部分人的既得利益是通过不合理、不公平,甚至不合法的手段获取。[2]因此,不加区别地使用利益集团概念,很可能造成少数人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合法的既得利益,“绑架”绝大多数人公平合理的既得利益的现象,这不利于对不合理、不公平和不合法的既得利益进行精确打击和治理。如时下国有企业常被冠以“既得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屡遭指责,这是偏见。目前,国有经济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促进国计民生、维护国家经济政治安全和化解国内外各类风险、为社会主义服务等方面起到了中流砥柱作用。[3](pp.18-20)一些人以“利益集团”的名义来指责国有企业,其实质往往主张国有企业走私有化的道路,这恰恰为少数人服务的利益集团攫取国有资产大开方便之门。简言之,所谓利益集团,是指由一些具有共同经济、政治等狭隘的特殊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群体,而非指一般的利益群体和阶层。

 

第二,不提倡形成利益集团。我们党对利益集团认识有一个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三届二中全会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4]这是我们党第一次承认利益集团的存在,较之于过去一味强调人民内部利益的一致性,忽视其可能存在的差异性的作法,是一次进步。2006年10月,在党召开十六届六中全会之际,新华社曾发文强调对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和谐的“特殊利益集团”保持高度的警惕。[5]这也说明了党对利益集团的危害性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曾多次谈及利益集团的危害性,如在履新之初,他就强调改革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他提出:“党内不能搞人身依附关系”、“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6]批评了那些拉帮结派、搞利益集团的干部;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他更是严厉地指出:“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7]这表明了他对利益集团的鲜明态度。党中央和习近平对利益集团的有关论述,为我们正确认识利益集团问题指明了方向。因此,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代表狭隘局部利益的利益集团是贬义的,是不应该提倡的。再说,党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重要的治党和执政纲领之一,肯定不允许出于某些狭隘利益的需要而结成这样或那样的组织形态,更不允许利益集团公开雇用公关公司和说客对党政部门和干部进行游说活动,干扰公共决策。

 

 第三,要妥善处理利益集团问题。首先,要正视利益集团的存在。中国利益集团的形成,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我国正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之中,两种新旧体制不可避免发生冲突和碰撞,在旧的体制和机制不适应时代的要求,而新的体制和机制又难以在一时间建立之际,一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同虚设,甚至在某些领域和方面出现漏洞和真空。在这种制度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下,无法对政府、市场与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管理和监督。这就让一些人钻了改革的空子,来为个人或集团牟取私利。[8]到了20世纪90年代,虽然中国的经济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市场化改革与非公经济的大规模发展,也为利益集团的繁殖提供了空间。从这一时期开始,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有了明显的增长,以至于在许多领域,甚至在政府立法和制定公共政策时,都有他们活动的身影。进入21世纪之后,中国的利益集团经过博弈形成较为稳定的利益格局,严重地阻扰了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其次,要制定正确的治理策略。客观地说,利益集团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人们对利益集团的危害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但如何妥善处理利益集团问题依然是摆在人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国内学者在探讨这一问题时,大都借鉴詹姆斯·麦迪逊提出的“遏制与平衡”策略,其大致意思是政府使用行政或立法权对利益集团予以遏制,同时采取措施使利益集团之间相互制衡。尽管这一策略不乏合理之处,但其缺陷则更为明显:从理论上看,其逻辑的前提是承认和维护西方现存的经济基础和政党制度;从实践上看,“遏制与平衡”最终导致了西方社会“寻租”现象的公开化和合法化。由于中国和西方国家国情的根本差异,决定了我们不能照搬“遏制与平衡”策略来治理我国的利益集团,否则依然会落入西化的陷阱。因此,要妥善处理利益集团问题,一是要对我国现存的利益集团的种类进行有效的划分,揭示其特征和社会影响;二是在处理利益集团问题时,不能陷入“一刀切”的误区,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运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纪律和道德等手段进行治理和引导,以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

 

二、我国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及其特征


(一)利益集团的主要分类

 

 在当代中国,利益集团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严重妨碍了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必须引起高度警惕。现阶段我国利益集团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损公利益集团)。它是指在公有企业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化公为私、损害公有资产和劳动者的利益集团。其成员包括某些官员、公企高管和非公企业高管等。在私有化股份制或民营化是我国改革方向的错误思潮影响下,他们相互配合,通过似乎合法和非法的某些改革措施,贱卖和侵吞公有资产和国有资本,化公为私,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普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导致社会主义改革的名誉严重受损。其中,有些已形成内外结合的、以追求内部控制的个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官僚资本。

 

 2、损害中方的利益集团(损中利益集团)。它是指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外来的利益集团。这类利益集团主要包括一些外资企业、外国基金会、外国金融机构驻华办事处等。早在2006年,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就指出:在中国28个主要产业中,有21个产业由外资控制;在中国已开放的产业中,每个产业的前5位也几乎由外资控制。国外资本通过跨国公司、基金会以及在华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并购、品牌控制、参股控股等形式,攫取大量的财富,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资产流失。它们还通过控制核心技术,对华实施技术封锁,并通过价值链布局,把我国牢牢固定在产业价值的低端环节,从而达到其破坏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目的。此外,它们还是寻租、滋生买办集团和干涉我国内政的强大力量,并在我国大力推行政策寻租行为,诱导政府创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其尽享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条件。不仅如此,寻租的行为还加剧了国内腐败,如葛兰素史克、艾利·丹尼森、力拓、沃尔玛、德普、IBM、雅芳、摩根士丹利、朗讯、西门子等跨国公司都曾卷入在华的贿赂案件。这个利益集团还通过提供经费、出国培训、共同研究等方式在华培植代理人,利用买办集团为其输送利益。更有甚者,它们还直接干涉中国的内政,如自2009年年底以来,跨国公司通过对我国政府施压并游说美国政府,最终迫使我国政府放弃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9]

 

3、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黑商利益集团)。通俗地讲,就是由不良的厂商和个人所组成的利益集团。它们利用我国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缺陷等灰色地带,通过双轨制、官倒、操纵证券市场、非法集资、侵吞国有财产、骗取贷款、行贿、房地产投机、欺行霸市、生产假冒伪劣黑的商品等方式大肆谋取个人利益。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主要集中在一些房地产行业、矿产资源行业和金融证券行业。此外,一些医院、媒体、药商等也可以划入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范畴。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或者争取更大的利益份额,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还经常利用手中的资本四处寻租,不惜重金行贿政府官员或权力部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4、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买办利益集团)。它是指与国外势力勾结,为其在中国攫取经济和政治利益而服务的中间人和经理人,主要包括经济买办、官僚买办、民间买办和知识买办等。国际资本之所以能够在中国攫取各种利益和财富,这与中国买办者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在国际资本与本地资源的博弈过程中,他们往往充当本地资源的背叛者,不惜牺牲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国际资本盘剥和控制中国大开方便之门。以2006年国有银行改革为例,某些人打着“规范招股”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旗号,几乎将中国的重要银行的大量股权以极低的价格“卖”给了外国企业。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交通银行4家银行损失估计超过7500亿元。据保守估计,当年银行股贱买损失超过6000亿元,整个银行金融领域能统计到的损失超过万亿。[10]此外,他们还常常与国际资本和霸权国家联合起来,推销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和垄断知识产权,妨碍中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5、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贪腐利益集团)。它是指一些公务员等以各种不合法的手段进行贪污、腐败和生活腐化来谋求个人利益和个人享受。他们利用权力为某些单位和个人创造“商机”乃至保驾护航,以谋取金钱、物质和精神等的回报。而一些单位和个人则利用金钱、女色或其替代物贿赂公务员,以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二者虽然牟利的手段不同,但目标一致,故能相互利用,沆瀣一气。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是其重要的特点。这两个特点在我国官员腐败案件中已经是屡见不鲜了。

 

6、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西化利益集团)。它是指中国那些主张走邪路的人员构成的利益集团。在当代中国,西化利益集团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国外资本集团和霸权国家采取培训、资助出国、共同研究等形式,在中国培植的代理人,如一些“公知”和西化公务员,鼓吹经济“非控化”、“私有化”和福利“个人化”的新自由主义理论和政策以及西方宪政观,误导中国的改革发展。境外的反华势力就是想通过这些人设计和主导中国的经济改革。这样的经济改革将把中国引向何方,也是可想而知的。二是一些私营业主由于自身先天不足,即“第一桶金”或是一部分原始积累含有非法性,一些贪腐者寄希望于中国走上邪路而根本摆脱被追究的困境,因而极力赞同“西化”、“私化”观点,为自身特殊利益作辩护。这类利益集团追求自身合法性的政治意图尤为迫切。而一些学者则与其遥相呼应,如有的学者赞扬私有化的优越性,认同“完全利己经济人假设”;有的学者强调“共产党至今还处于不合法状态”等等。[11]

 

7、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分裂利益集团)。它是指国内一些妄图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分裂势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我国社会总的利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分裂势力都不得动摇的。现阶段,我国主要有几大分裂势力值得反制:一是藏独势力,二是疆独势力,三是台独势力,四是港独势力。他们或是勾结国外反华势力,策划民族分裂活动;或是散布分裂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情绪;或是发动恐怖袭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例如,近年“疆独分子“策划了一系列恐怖事件,如昆明火车站事件、天安门金水桥事件以及乌鲁木齐火车站爆炸事件,其丧心病狂,令人发指。又如,近来港独势力联合国内外反华势力,发起“占中”运动,妄图在香港炮制“颜色革命”,其险恶居心昭然若揭。

 

8、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官僚利益集团)。它是指围绕公权力的运用而产生,以官僚主义为特征、以维护狭隘利益为目的的集团总称。官僚利益集团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指具有官方背景、蜕化成与最广大人民利益相违背的“自利性组织”。[12]二是官官相护的权力圈子化、官商勾连的权力资本化,以及“一人当官,全家沾光”的权力家族化。近年来反腐斗争中屡屡出现的“贪腐窝案”即是明证,如中石油的贪腐窝案、广东茂名贪腐窝案以及湖南郴州贪腐窝案等等。三是一些具有官本位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的官员。他们或是背离群众路线,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关心群众疾苦;或是遇事拖延、扯皮,不负责任,无所作为;或是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机械执行上级决定;或是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独断专行。

 

9、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僵化利益集团)。主要指那些赞同社会主义,但不赞同社会主义需要科学改革的群体。这一群体的具体表现是:思想僵化,行动保守,安于现状,缺乏进行深化社会主义方向改革的意识和勇气。在目标追求上,他们不敢超越自我,更不敢争先进位,并想方设法为自己不思进取寻找借口和理由;在工作方法上,他们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无视事物发展的新变化、市场环境的新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

 

当然,上述分类仅是相对而言,一些利益集团及其人员相互之间存在交集,如一个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主张西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甚至可以是分裂国家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同样,一个贪污腐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可以是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的成员,也可以是官僚主义的利益集团的成员,还可以是言行僵化的利益集团的成员。正因为如此,在很多时候上述各种利益集团还会因为逐利而形成更大的利益集团,即所谓的“分利联盟”。如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外新自由主义势力策划分利联盟,通过瓜分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的活动,直接把国有的人民财产以合法形式送给经营者。[13]而目前最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分利联盟”打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旗号,再次掀起大规模转卖国有资产(其实质是转让属于人民财富的利润)给中外私人资本的活动。与经济上的“分利联盟”相适应,在政治上各类利益集团,尤其是前七类特殊利益集团有可能演化成为一个新的敌对阶级,即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派资产阶级,而现阶段已经形成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具有正负效应的两面性,总体上是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与劳动阶级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通过思想教育和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平和地解决。可见,利益集团与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有密切关联的。

 

(二)利益集团的特征

 

利益集团除了具有利益的目的性以及一定的自觉性、组织性和政治性之外,[14]还有一些其他特征:

 

1、行为的狭隘性。利益集团不可能为增加社会总的利益而自愿付出成本与代价,而只会不择手段地去分割现有更大的利益份额。因此,其动机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和不合理的分利性。

 

2、手段的复杂性。利益集团牟利的手段多样,既有显性的一面,也有隐性的一面。它们往往采用公开的、合法的途径来影响制度安排,如通过其主管部门、领导或人大、政协提案表达利益诉求,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其利益代言人的游说,以及通过社会舆论和施压性集体活动来解决利益诉求。当然,它们有一些手段是完全非法的,如权钱交易、行贿受贿、操作选举等。

 

3、资本的关联性。利益集团形成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资本与权力相互依赖,即资本权力化和权利资本化。某些利益集团总是与缺乏约束的公权力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受约束的权力与寻求特殊利益的触角一拍即合,权力成为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资本。权力转化为商品,再嬗变为资本,从而“羽化”为权力资本,与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苟合,最终衍生出五花八门的利益集团。[15]在很多情况下,权力与资本的相互依附和关联可视为利益集团的经济基础。

 

4、人员的交叉性。由于在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方面有思想、行为上的共同性和一致性,因而各种利益集团的成员有交叉性。例如,损害公企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容易成为充当买办的利益集团或非法经营的利益集团的成员;反之也一样。

 

5、影响的消极性。利益集团凭借资本和权力,为了一己私利或狭隘群利,不惜破坏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致使我国社会各个阶级、阶层和区域的利益失衡,使人民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受损。

 

三、利益集团对我国的危害

 

第一,阻扰改革进程。利益集团对于促进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试图平衡各种利益的改革,总是采取抵触的态度,并且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不择手段地维护现有的利益格局。这不仅增加了社会摩擦,而且提高了改革的成本。如为了推动资本市场特别是股市改革,国家在2004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①政府的改革措施很快地就受到股市圈中的利益集团的冲击。“但是他们并不总是以被动的姿态对待改革,不会公然站在改革的对立面;他们对改革的反应也不仅仅局限于被动地抵制、消极阻挠的层次”,[16](p.134)甚至“不但不反对改革,甚至改的比你还积极,然后通过将改革措施扭曲变形,将改革变成一种财富掠夺的战争”。[17]如为了规范房地产信贷业务,中央银行在200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旋即引起房地产界的强烈反响,由房地产商组成的各种游说团体轮番向政府施压。最后,政府与房地产商达成了共识,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这标志着房地产商开创了改革开放以来首次通过一个利益集团的努力,而改变政府的一项重要政策的先例。[18]这种状况的发生,恰恰是对改革的最大阻碍和伤害。当然也有不少反例,如国家决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时,中外非公企业大都反对,但全国人大站在广大劳动人民的立场,抵制了这一游说。

 

第二,阻碍共同富裕。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虽然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在实现共同富裕方面的努力却差强人意。在财富分配方面,据波士顿咨询公司报告称,2013年中国百万美元的富翁家庭数量比上一年增加了82%,达到237.8万个,位列世界第二,比第三日本的124万个,几乎高出一倍。[19]另据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是5%的人口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财富集中度甚至远远超过了美国。[20]在收入分配方面,2013年全国居民收入基尼系数为0.473,虽然是10年来的新低,但仍高于0.4的国际公认的警戒点。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和行业收入差距仍长期处于高位。上述现象的发生,当然有很多诱发因素,其中私营企业初次分配悬殊是导致贫富分化的首要原因;化公为私的私有化改制则是导致贫富分化的第二原因。[21]无论私营企业的初次分配悬殊,还是化公为私的私有化改制,都会滋生和助长利益集团行为。现阶段我国企业劳动收入占比下降、资本收入占比上升与此紧密相关,这不仅在实践中导致劳动者群体利益受损,而且还导致企业效率下降并影响到整个社会的长远发展。[22]应当看到,利益集团的分利性特征决定了它只在乎分割现有社会总利益,并且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利益集团所牟取的利益不断增加,就意味着社会上合法合理的一般利益群体的绝对或相对利益减少。这是利益集团的存在势必会阻碍共同富裕实现的客观原因。

 

第三,妨碍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性理应以制度公平、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等一系列公平原则作为基础,而利益集团破坏了上述公平正义原则,削弱了其正义性的基础,使其得不到更多民众的支持,从而使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机制发生扭曲,难以正常高效运转。更有甚者,“中国的特殊利益集团既害怕民主,又要以市场的名义来论证其利益瓜分的合理性。害怕民主,因为他们不想让人民来制约他们的行为,分享他们的利益。以市场的名义是因为他们要抵御政府来干预。每当政府有些动作总会有代言人出来替‘市场’辩护”。[23]如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一些利益集团就开始打着“市场化”和“民营化”的旗号,变着法子侵吞国有资产。此外,利益集团往往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介入甚至直接参与有关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妨碍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第四,恶化执政生态。首先,利益集团总是凭借自身的强势地位向党和政府不断地渗透,常常利用各种借口和手段要挟政府,俘获党政官员,削弱政府制定公共政策和规则的能力。其次,利益集团是滋生贪污腐败的温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成了司空见惯的现象,不少党员干部常常为此飞蛾扑火、自甘堕落。近年来,我国一系列的反腐案件,如铁道部反腐案件、中石油反腐案件,无不折射出该问题的严重性。毫无疑问,形形色色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度,恶化了我国的执政生态。

 

第五,挑战国家安全。利益集团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媒体等各个领域的渗透,将影响我国的国家安全。目前,包括应对金融、产业、生态环境、种子和转基因食品等在内的经济安全,包括应对国家分裂、民族分裂、颠覆政权和社会治安等在内的政治社会安全,包括应对西方化、儒学化和宗教化在内的文化意识形态安全,包括应对领土、领海在内的国土安全,均面临利益集团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因而我们必须要积极加以消除或减弱。

 

四、抑制我国利益集团的对策思考

 

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之际,我国就提出要对侵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和谐的“特殊利益集团”保持高度的警惕。这些年来,许多有识之士也在大力呼吁要与利益集团尽早切割。遗憾的是,各种利益集团不仅没有没落,反而愈发强大,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深化改革造成严重的危害,亟需尽早进行妥善的治理。至于如何抑制利益集团,除了需要吸取国外已有的经验教训之外,关键是要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一)以持久反腐败斗争为重要契机

 

利益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力与资本的苟合,这样的苟合必然催生腐败。国家通过反腐斗争,可以名正言顺地揪出腐败分子及其利益集团。近期的反腐斗争已经收到很大的成效,许多腐败高官纷纷落马,一批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也因“拔出萝卜带出泥”而曝光,这对其他利益集团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当然,反腐斗争要形成一种长效的高压机制,深入持久地开展,坚持“老虎”和苍蝇一起打。

 

(二)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方针

 

除了合理借鉴国外已有经验之外,我们更需要结合中国国情,在宪法和法律体系的框架内,以打击、限制和引导为基本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干预、依法治理、制度约束、说服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等手段来抑制和规制利益集团。

 

一是打击。首先,要坚决打击贪污腐败行为,对受贿和行贿的打击要双管齐下,这样才能切断权力与资本的联系;其次,要重点打击一些干政、甚至乱政的利益集团,防止利益集团要挟党政等公务部门,左右决策;再次,对于一些以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为目的的利益集团,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和摧毁。

 

二是限制。从严设计相应的制度措施,重点约束公务员、企业人员和知识分子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违纪的成本,减少其收益,通过不断完善的制度体系,切断利益集团勾连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利益的途径,使其获取特殊利益的空间最小化。

 

三是引导。首先,要正视利益集团的存在并区分其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影响。对于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集团,如官僚利益集团和僵化利益集团的一些成员,可通过理想信念教育、“三严三实”教育和群众路线教育等进行引导,必要时通过职务变动来解决。其次,要积极关注社会多方的利益要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诉求,使之能够流入政府决策过程,突破特殊利益集团话语特权,保证最后决策在动态中接近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

 

(三)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主要手段

 

抑制利益集团不能治标不治本。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已成为治本的主要手段。其中,一是要加强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要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产权制度和市场制度,完善市场准入规则和竞争规则,要重点加强监督和约束非公经济,减少利益集团的不良活动。

 

二是要加强和完善法治建设。首先,在立法环节要实现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与透明化。立法过程要避免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挟持,确保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参与。要实行“开门立法”,采取通过报刊、互联网、举办立法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其次,在执法和司法环节,要保证程序公正,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有效发挥司法内部系统的纠错机制和人大监督机制。再次,要完善相关法律,如健全现代行政法来限制行政权力勾连经济权力,健全现代民商法来限制经济权力依附行政权力,健全社会组织法来有效约束特殊利益集团对社会各个领域的侵蚀等。[24]

 

三是要加强和完善监督体系建设。充分整合和发挥包括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党的纪律监督、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如网络、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的监督作用,构建多元立体的民主监督体制,对各类利益集团成员的言行进行曝光、评论和批评。此外,还要通过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提高公务员素质来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铲除利益集团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

 

(四)以更好发挥国家作用为关键任务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之中,对于市场经济的缺陷,政府不能听之任之,充当“无为之手”和“守夜人”的角色。倘若如此,势必为西方国家在中国推行资本主义大开方便之门,而资本主义的推行势必滋生更多更严重的利益集团行为。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国家作用就成了规制特殊利益集团的关键所在。首先,国家要在资源配置中起导向性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论断,与新自由主义的市场决定论有很大的不同。实践证明,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以唯市场化和私有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但无益于规制特殊利益集团,反而为其繁衍提供更为便利的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一般资源的配置上仍然起决定性作用,但“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失灵和不足依然存在,这在客观上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来避免或降低这些消极作用。尤其在不少一般资源的长期配置,地藏资源等特殊资源的直接配置,教育、文化、卫生等非物质资源配置以及在分配调节方面,国家必须通过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手段,发挥其应有的导向性作用。[25]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利益集团的不良作为。

 

其次,要依法转变政府的职能,要提高政府运筹决策的能力。政府要取消过多的行政审批权,保持自身超然地位和自主性,努力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制定出的公共政策和措施能与公共利益保持高度一致,免受利益集团左右。在这方面,我们不能照搬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而应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上研究和实践政府职能的转变,并按照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改革要求转换政府职能,实现服务人民利益和适应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的统一。[26]此外,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决策制度,包括决策程序制度、决策主体制度、决策监督制度、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决策的司法审查制度等,来确保自身决策能力的提高。

 

(五)以党的正确领导为最终依靠

 

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正确领导与权威,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抑制利益集团的最终依靠。各种利益集团为了狭隘的私利和群利,不惜牺牲国家、民族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与党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先进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格格不入。从历史的教训看,导致苏联解体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当时西化利益集团的泛滥。因此,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不动摇,制定出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制度和政策,保证党的领导的正确方向;要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反对各种机会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把“惩戒关”,通过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来从严治理利益集团。

注:国外学者的观点可参见詹姆斯·麦迪逊、罗伯特·达尔、雷海姆·威尔逊、大卫·特鲁曼、戴维·杜鲁门、麦克斯·J.斯基德摩和马歇尔·卡特·特里普,以及杰弗里·贝瑞的论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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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十期;作者:程恩富, 詹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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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5年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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