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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管理】假招标的五大招式与治理思路
点击:  作者:李光全 刘文俭    来源:学习时报  发布时间:2015-08-06 1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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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标是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国际惯例。严格按照“公开条件、遵照程序、引入竞争、择优成交”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既能降低成本,又能减少腐败,为众多国家所推崇。但现实中,却出现了种种假招标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削弱了招标效果。有效梳理“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陪标等现象,从执行细节上让招投标机制真正有效落地、发挥效用,是公共政策针对性设计的重要前提。

 
  招式一:资格设定突出特定条件。在招标文件设计中,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的设置是保证招标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文件设计上从某投标单位的优势出发,以某类特定业绩、特定奖项和特定专利作为中标条件,有意缩小可投标主体范围、弱化招标主体竞争,从而保证意向投标主体能够成功中标。供应商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相关较少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此外,投标资格设计故意抬高相关门槛,明明对资质的要求不用很高,但资格条件设置却坚持以高门槛抬高招标价格、以高门槛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参与竞争,这也是一种表现类型。
 
  招式二:招标主体资格审查不严。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是资格审查的主要参照和合规主体的依据所在。但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主体资格的部分要求在审查时允许通过相关文件替代和非正规文件证明补充的方式进行;对不同的投标主体采取松紧不一的资格审查标准,尤其在对意向投标主体单位资格审查时执行不严、标准宽松。例如:对投标单位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的要求,在资格审查时允许只提供复印件;对投标单位直接相关业绩的具体要求,在资格审查时演变成允许大量间接相关业绩替代。在标书具体内容的制作上,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主体对自身弱势的内容,不按要求提供相关内容;在优势突出的领域即便招标文件不要求提供也要通过替换其他章节的形式来加以凸显。招标方在资格审查中也放宽审查、允许通过等。上述现象的存在,使得投标最基本也是第一步的管理功能弱化,形成假招标的第二种形式。
 
  招式三:评审环节安插熟悉专家。专家评审打分是实现投标方案优劣分级的重要依据。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招投标双方为了实现其意向投标单位的最后中标,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以选取若干较为熟悉的专家加入到评标专家组中。既在评标中意向单位标书的打分上有所倾斜,也会在标书评审时专家讨论环节有意识引导其他专家关注意向投标单位。此外,还有些部门不仅不遵从随机抽取专家的要求,有意邀请熟悉且掌控性较强的专家参加评审,还有部分招标单位领导直接担任专家,在评标中表达招标单位倾向意见,引导专家做出有利意向投标单位的评标结果,严重妨碍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
 
  招式四:私下串通组团陪标。按照公开招标的条件,要求必须有三家以上单位报名才能够进行。为了充分掌握招标主动权,某些投标主体私下自我设计组建三个投标方案并以不同单位名义进行投标,最后演变成一家投标主体为主、另外两家投标单位表面投标、实际陪标的格局。在此过程中,为了增加投标结果的掌控性和成功率,在标书技术文件的设计上故意弱化另外两家投标主体的优势,进而凸显主投标单位的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私下串通组团陪标是“真招假投”的典型表现形式,以投标主体串通、标书设计充分考虑人员分布、虚拟组建所谓联合体实际为某一主体等手段来实现。与假招标形式相比,串通组团陪标在表现形式上相对比较隐蔽。供应商之间往往表面上显得尽力力争,但实际上私下已达成利益攻守同盟,通过确定双方都可以接受的陪标报酬等形式稳定双方合作。此外,私下串通陪标行为有时可能会形成供应商稳定的合作伙伴,或者互相陪标互相支持,或者专业陪标谋取利益从而形成产业,这一假投标现象影响深远要充分予以关注。这一现象中,投标供应商自身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相关利益链条、产业链条的配套有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招式五:提前约定招标方式。招标方式主要包括三家主体的公开招标、两家主体的竞争性谈判和一家主体的单一来源采购。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之间为降低风险、增加双方最后的成功率,有时会采用私下提前约定招标方式或设定招标方式替换流程等手段实现假招标。上述两种手段在使用中,前者会极力争取或直接商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后者通过相对不透明的“公开”,在关注度小的平台、简化招标项目名称、挂出信息时间选取周五下班前的时间节点等方式,使得三家主体参与的公开招标因报名人数不足改为两家主体的竞争性谈判,再通过类似的方式使得竞争性谈判的另一方因种种原因放弃而最终实现单一来源采购。提前约定招标方式从本质上看,是充分利用相关一些规则的漏洞或空间,以公开透明的外在表现形式和貌似合理合规的程序来实现的。这一现象中,招标公司在理想投标方式的最终实现上会发挥重要的媒介和助力作用。
 
  现实中假招标的方式可能还不止上述类型,我们不仅是看到有哪些类型、哪些形式出现,更要从本源出发寻找问题的根源和治理的对策。在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背景下,上述问题依然有生存空间,这就要求我们更多从体制设计和运行机制层面加以反思。从问题产生的本源看,公开投标的公开公平是否落到实处、招投标主体影响范围、相关问题查处力度依然不强、手段创新与现实发展存在差距等都是主要原因。
 
       解决这一问题的未来政策设想,要充分立足“互联网+”、大数据等新的背景和手段,在招投标领域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招投标效率,在更大层面上强化并实现市场化竞争,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是推进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交易平台试点探索电子招投标的技术创新、流程优化、程序规范、运营专业、标准统一,实现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与外部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构筑全国范围的信息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最大范围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和竞争机制的作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二是政府层面要着力探索建立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共享服务体系和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机制,支持构筑“互联网+监管”“互联网+信息公开”“互联网+招标”等全新形式,为电子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创造良好环境。

      三是建立投标信用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建立招投标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加大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对违法投标主体、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实行黑名单制度,一经发现并查实,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禁入,真正让“诚信者最大程度受益,失信者区域禁入惩戒”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落实、发挥效用。
 
责任编辑: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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