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底,我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人,律师事务所1.3万个,发展到今天,我国共有律师27万人,律师事务所2.2万家。换言之,在2007年修改《律师法》后,我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几乎翻了一番。律师队伍在量上的发展,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法律服务产品,促进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与此同时,我国律师管理体制仅进行了些微调整,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提出并在1996年《律师法》中得以确立的两结合管理体制上。这种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既不是单一的行政管理,也不是完全的行业管理,而是二者的有机结合。从1996年《律师法》的规定及其后的实践来看,这种结合,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二者之间的分权。《律师法》所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协会进行的监督和指导实际上无法可依。这样的管理体制造成了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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