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后,国家从1956年七八月开始向私股股东发放定息,直至1966年9月取消定息。在此期间,定息所蕴含的意义不断发生变化:首次发息时,兼顾定息的政治、经济双重含义;工商界整风时,不断加强定息的政治象征意义,弱化了其经济赎买作用;讨论定息延长方案时,赎买作用更多演变为对困难私方的经济救济。定息的发放过程是“以企业为基地”改造资本家方针的具体贯彻,也是和平赎买、和平改造政策的生动实践。
本文作者:王毅(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定息是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对合营企业盈余分配的新方式,是指企业在公私合营时期,不论盈亏情况如何,国家依据私股股东的股额,以固定的息率付给其股息。定息计息日期一般自1956年1月1日起,息率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按季发放。国家于1956年7月至8月间进行了首次发息,到1966年9月停发,共发放10年左右。
定息的发放不仅关系私方经济收入变化,而且是国家赎买政策的具体体现,更是中共对资产阶级系统改造的重要环节。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定息发放与领取问题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但定息发放流程、息金筹措、发息单位的确定、定息发放与和平赎买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本文拟以上海、浙江两地公私合营企业为例,通过论述1956年至1966年定息发放期间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发放流程与调整措施,分析定息所具有的双重含义在不同时期的变化,以进一步认识赎买政策在定息发放不同阶段所起的作用。
一、定息的首次发放
1956年初,随着全行业公私合营高潮的到来,中共中央于1月31日发出《关于对公私合营企业私股推行定息办法的指示》,国务院于2月8日通过《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标志着定息制度的确立,并规定1厘至6厘的息率标准,但没有明确定息何时发放。5月中下旬,中共中央对资改造十人小组召开南方15省市对资改造汇报会议,陈云在会上表示:“争取在今年七月发一次利息。”这是目前所见公开文献里中央领导人最早提到的全行业合营后定息发放时间安排。
1956年5月29日,国务院八办就定息发放办法作出5条规定:公私合营企业应当办理私股股东登记,并报请业务主管机关发给股东记名的领息凭证;私股股东凭借领息凭证向主管机关或委托单位领取定息;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一季度的私股股息,逾期可在以后季度补领;未办理登记的私股及未领股息由交通银行代管;计息日期自1956年1月1日起。这成为各地开展首次发息工作的参考标准。
随着定息息率标准统一,中共中央有关定息发放时间的表述也进一步清晰。1956年6月18日,陈云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正式公布息率5厘的决定,并提出:“力求在本年七八月间发给利息一次。”7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公私合营企业定息办法的指示》,明确提出:“一定要在本年七月或者八月发息一次(上半年的定息)。”
关于发息时间的表述由“争取”到“力求”再到“一定”,反映定息的发放条件逐渐成熟。一方面,全国公私合营企业已占绝对多数,1956年6月底已实行公私合营的工业企业户数占97.3%,总产值占99.1%。另一方面,在统一息率的过程中,私方对定息所具有的政治含义有了较为明确的认识,在合营企业的盈余分配中采取定息办法已成为公私双方共识,这就具备了定息发放的思想基础。
定息作为国家赎买政策及和平改造方针的具体体现,在经过全行业合营高潮后,明确发息时间、及时发放定息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私方解决部分经济需求,而且有利于调动资本家热情,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具有重要政治作用。如上海市自行车工业部分私方就认为,七八月份发息,能马上派上用场。上海市缝纫机器、消防器材工业部分私方反映,定息政策虽然有了规定,但是不知要到哪一天才能发出来,“现在七月底就拿到了”,“合营以后六个月,政府就发给六个月定息”,表示要积极搞好生产。
私方人员在首次领息时表现出相对积极乐观的态度,这与其不断进行政治学习的改造氛围有关,领息过程简便、领息后对私方生活的改善也是重要因素。正如原上海益民制革厂技术员高荣福所说,中小资本家起初对定息比较积极,因为在合营后能领到相对较高的工资和一定股息,比经营企业所得更有保障。并且,合营前资本家分配盈余需与工人、公方协商,发放定息后直接到企业领钱即可,实际上更为简便。
1956年7月上旬,国务院四办、五办和八办召集各省市工商界人士140余人举行座谈会。国务院八办副主任许涤新强调:对于上半年的定息,一定要在7月或8月发放,之后按季付息;对于领息凭证,形式不必统一,已经发给私股股票的老合营企业不必再发新凭证,凭证来不及发的,可以先发股息,后办凭证;对于核资工作尚未做好或私股股额尚未确定的行业与企业,可暂发部分股息,等到股额确定后再按实调整。根据座谈会意见,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首次发息时关于私股股东领息凭证的处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主要内容为:股东领息凭证的形式不必统一,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给凭证的手续力求简便,且领息凭证可委托办理;上半年定息可先行发放,再补凭证。
1956年7月16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各省(市)工商局、对资改造办公室发出急件,要求各地至少在7月底前,将发放定息办法、准备工作情况及存在问题,以电话或简报形式报告一次。
中共中央对定息发放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导办法和时间安排,各地发息工作陆续展开。结合上海、浙江两地公私合营企业情况来看,首次发息工作主要分为四步。
第一步为发息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摸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工人群众和资本家生活情况,以及工人、公方干部和资本家思想情况。
首先是成立由业务主管部门、人民银行、专业公司等组成的发息指导小组,由相关主管部门与各行业企业公私合营工作委员会协商,核定各厂的私股资产,为发息工作准备资料。其次是由工业局、商业局等相关部门与行业企业的资本家代表人物座谈,主要是协商发息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商定具体发息流程和手续。最后由工商联与各合营厂资方负责人座谈,工会和各专业公司分别与职工群体和公方代表座谈。
座谈一方面是对私方群体进行定息政策教育,说明清产核资处理情况,以及发息、领息办法,让私方认识到国家的照顾;另一方面是向公方代表和职工干部、工人群体宣传赎买的意义,说明定息的含义、目的和具体做法,扭转职工群众中存在的不发、少发、缓发定息等思想,并使公方代表明白如何掌握政策和开展工作。如上海市公私合营华生电器厂、中国统一电机厂等在定息发放前,举办学习会或作动员报告,阐明政府的定息政策。浙江省工商联召开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代表人员座谈会,交换对发放定息的意见。杭州市工会指出,各级工会组织在对企业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时,重点讲清楚“什么是定息,怎样发付定息,以及职工群众应抱有什么样的态度”。
第二步为确定发息的具体内容,包括发放单位、发息办法、息金来源等。结合上海、浙江两地的发息流程,定息的发放办法大致有三种。一是由企业直接发放到户。如上海市对资改造十人小组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明确提出,私股发息工作,由主管局布置专业公司或专业公司所委托的单位办理,具体由专业公司委托中心厂、区店或企业发放给私股股东。二是由企业私方代表转发,即合营企业将应发的定息总数全部交给工会基层小组或行业的私方负责人,由其转发给各股东。如浙江省工业厅指出,为使定息能够迅速发出,这次发息可以统一将应发息金交给原企业负责人,由其代为分发给各私股股东。温州市人民委员会也指出:“为使上半年股息能够迅速发出,这次付息不直接发给私股股东,而是统一将应付息金交给原企业负责人由其代为分发给各个私股股东。”三是由银行代发或垫付,主要是应对企业无息可发或息金不足的情况。
这三种办法实际上都是以企业为发息单位,专业公司在发息过程中更多是对企业进行业务指导和统筹规划。如上海通用机械工业发息时,该业专业公司通函各厂,“嘱各厂接到通知后,即行遵照中央定息政策规定,迅速办理发息事宜,具体发息事项则由各厂自行办理”。上海市彩印工业发息时,该业专业公司先定好发息日期,各中心厂再按指定日期准时发出。因此,“由国家经过专业公司支付资本家以一定的利息”并不代表专业公司是定息发放的基本单位。
企业发息时具体应采用哪种办法,与清产核资进度和盈亏情况密切相关。对于股权明晰、核资工作较早完成的老合营厂,一般以本厂为发息单位;对于已完成核资定股的新合营厂,一般以各中心厂为发息单位;对于尚未完成核资定股的新合营企业,一般由私方代表转发给各股东。采用私方代表转发的办法主要有两方面考虑:一是发息时间紧迫,需要在有限时间内尽快把定息发出去;二是部分合营厂股权清理尚未完成,原企业资方负责人对原企业股权情况比较了解,有的还参与过定息发放座谈协商,对定息政策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因此,原企业资方负责人便成为合适人选,也满足了“定息尽快发出,手续力求简便”的要求。
然而,无论哪种发放方式都涉及息金筹措问题。综合上海、浙江两地公私合营企业来看,息金来源主要有企业利润垫付、行业调拨、银行贷款三种,具体采用哪种,依企业盈亏情况而定。用企业利润垫付的主要是盈余正常的合营企业。如上海华元染料厂、浙江缙云县公益米厂在本企业利润或业务资金项下支付定息(见表1)。采用行业调拨方式的主要是面临亏损或利润已经支用、定息发放困难的合营企业,由归口的专业公司或国营公司提取本行业其他厂店的利润进行调剂,专业公司调拨仍有困难的,再由专业局进行调拨。如上海一总化学厂、信来厂和浙江乐清县白象米厂、芙蓉米厂、乐丰米厂的定息,分别由同业或专业公司借付、代付、划付或垫付(见表1)。如行业调拨后发息仍有困难,可向交通银行或人民银行贷款,企业将发息不足的数额上报当地工商业主管部门,经审查汇总后,交由交通银行或人民银行办理贷款发放。例如,上海太业颜料厂和国华染料厂由银行贷款发放定息(见表1)。
表1 上海市染料工业和浙江省粮食加工业部分企业息金来源统计表
第三步为定息的领取。在筹措好息金和确定发息时间后,便通知私方领取定息,通知的方式主要有登报、口头、书面、邮寄等,一般会配以发息通知书,告知领息所需证件、发息时间和地点。按照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领取定息需具备领息凭证,凭证上应写明股东姓名、地址、职业、核定股额、息金数等项目,并留出适当位置记录每次发息时间和金额。但由于首次发息的特殊性和紧迫性,私方也可凭借投资证明或股权证明等相关材料领取定息;对于未完成清产核资的定息户,可无需凭证。以上海市织布公司所属各合营厂和浙江杭州市第一棉纺织厂为例,两者发息通知书中都提到私股股东在领取定息时,应携带股权凭证(包括股票、股款收据、合伙“议据”等)和本人留存印鉴,若没有股权证明,则由本企业单位出具股权证明书连同户籍簿领取;若股权凭证或原存印鉴遗失,应出具书面保证连同户籍簿领取。
对于不在本地的私股股东,可采取委托代领或邮寄方式付息。委托代领需要私股股东出具委托书,由委托人携带领息通知、股权证明等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发息单位领取。邮寄方式需要私股股东将本人印鉴、发息通知、股权证明等邮寄至发息单位,发息单位经核对后,再将息金连同股票收据寄回。如上海市公私合营轮渡公司在发息通知中指出,外埠股户如无人代为领息,可邮寄办理。
对于国外的华侨股东,已办理股权登记的,可由投资人委托国内代理人领取。对于无人代领又无法邮寄的国外股东,一般由工商联、同业公会的资方人员出面与其取得联系后办理。对于存在逃资行为的海外股东,在发息时有三种处理方式:若抽逃资金事实清楚,则由定息抵付逃资;若其留在国内的部分家属生活困难,则酌发部分定息;若属于统战争取对象,则由主管单位与当地统战部联系后处理。
第四步为总结发息工作,主要是对首次发息工作进行查补和经验汇总。一方面由发息单位和主管部门整理核对股东领息收据,编制发息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组织召开座谈会,进行经验总结。另一方面在公私合营企业内开展座谈,主要了解私方对于首次发息的意见和领息后的资金安排。如1956年8月底,国家统计局要求各地统计局、工业局、商业局等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发息情况进行快速调查,重点了解企业清产核资进度、定息发放情况和私方生活水平。上海市八办和浙江省工商联也发文要求属地各相关单位将发放定息概况、工商界思想动态,发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等进行汇报。
1956年8月底,全国第一次发息工作基本结束,上半年应付公私合营工业定息4453万元,实付定息3777万元,约占应付数额的84.82%。之后每年实付工业定息7554万元,其中上海每年实付3826.6万元,浙江255.5万元,两地合计约占每年全国实付总额的54.04%。截至8月底,上海市公私合营企业上半年定息发放工作基本完成,共有47295户公私合营企业发放1956年上半年定息,共计付息2531.3万元。截至9月20日,浙江省公私合营厂矿和商店的上半年定息基本发放完毕,其中公私合营厂矿共发定息150余万元,公私合营商店共发定息90余万元。
首次发息基本贯彻“迅速发息、简化手续”的指导方针,一方面使定息可以快速发到私股股东手中,争取政治上的主动和私方对定息的认可,另一方面“速”和“简”也体现了首次发息工作的紧急性和政治性。如浙江省粮食厅曾发文指出,“发放私股利息工作是贯彻党对私营工商业‘赎买’政策的具体体现之一,是一项严重的政治任务。这一工作进行得好与不好,关系到是否有助于国家资本主义达到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重大问题”。因此,首次发息兼顾定息在政治和经济双重层面的作用。从私方关于首次领息的反映看,私营工商业者对于定息“一开始还是比较积极的”,认为定息虽是剥削,但仍是国家规定的合法收入,定息的双重含义似乎可以泾渭分明。然而,在“速”和“简”的要求下,发息工作也遗留了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息金未付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成为1957年私方要求转变发息方式的原因之一,进而引起公私双方对定息赎买意义的不同认识。
二、首次发息后围绕发息单位存在的分歧
1956年上半年首次发息工作结束后,原计划发放的全国公私合营工业定息尚有约15%未付。具体到上海、浙江两地来看,均存在息金未付的情况。如上海公私合营企业中未拿到定息的有三四千户;浙江杭州公私合营工业定息约有5%未付,公私合营商店定息约有4%未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私方未领定息。私方或因定息数额少,主动放弃领取;或因定息逐次领取太麻烦,准备积存几次一齐领取;或因人在国外,未办理相关领取手续;或因私股股东之间股权不明;或因认为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不领息也是对国家的贡献。
定息的发放与领取均是围绕企业这一发息单位来开展的。造成息金未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发息单位未能发放定息,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发息通知方面,主要是发息范围不明确或发息通知单上信息不详等导致定息未能及时发放。如浙江龙游县城关镇、海宁县长安镇对未经国家资本主义形式而直接过渡到公私合营的企业没有发放定息;上海振华造漆厂私方反映,定息要到厂里分发,但发息通知单上标注的地址并不清楚,有些在郊外的厂很难找到。
二是发息单位方面,主要是发息单位改组或外迁,股权关系不明或脱节;发息单位准备不充分,未做好发息准备或企业账面未理清;发息单位为减轻负担,不愿代发或垫发等原因而未能发息。如上海橡胶业宏大二厂因股权比例未定,中信厂因要迁往南京,而均未发息;浙江杭州有些厂准备不足,在报纸上刊登了发息通知,而股东到厂后领不到定息;温州市国药业有4户因核资后账面未理清而未发放定息;上海绮霞绸厂作为发息单位,对并入该厂的协基新绸厂不愿代发其定息;浙江兰溪县游埠镇合营企业中的盈余户因担心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而对垫发定息意见很大。
三是息金筹措方面,以困难厂未付息情况较为突出。困难厂或因息金调拨手续烦琐,或因贷款顾虑,或因调拨资金被划扣等未能及时发息。如上海市电力设备工业新丰厂私方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私方向公方联系申请贷款,公方同意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公司出具同意贷款证明等材料,公司一直未批准,定息无法及时发出;上海市华生帆布厂向市人民银行申请息金贷款1700元,却被区人民银行支行扣走1600元偿还往年欠款,定息只能延后发放。
因此,息金未付现象是在私方未领和企业未发两方面共同作用下形成的。虽然两者在未付定息数额中各自所占比例尚无法确定,但都反映了首次发息工作存在的问题,这成为1956年第三、第四季度发息时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如上海市八办指出,对于工商业中未完成清估工作的,须在第三季度内整理确定;对于合营企业首次发息时未确定的股额,在第三季度发息时予以调整。浙江杭州市工业局提出,各合营企业在1956年第三、第四季度按季发息时,要核定清楚私股股额,如有变动,要对之前已发定息的差额予以多退少补,并在发息时发给股东私股股息凭证;不在本地无法领息的股东,可由资方代表持委托证件代领;未领定息由企业代为保管,并将款存入银行专户。
同时,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按季付息的规定,首次发息后,按季付息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按季付息一是要发挥股东领息凭证的作用,因为凭证上已详细显示股东领取定息情况、股额股权变更等信息,可省去不少手续;二是要指定专责部门(企业、中心厂店等)负责发息工作;三是在中小企业中,由私方代表统一领取定息并负责发放的办法仍然适用。领息凭证的重要性随之凸显,不仅成为领息的必备证件,也成为私方的政治身份证明。如浙江杭州丝绸炼染厂私方童华宝所说,公私合营后发了一张卡,即私股定息卡,拿了这个卡就是资本家。
按季付息后,定息的发放仍以企业为中心,作为被改造群体的私方到企业领取象征资本家身份的定息时,难免面临舆论和心理上的压力。加之按季付息成为经常性工作,不再具备首次发息时的特殊性、紧急性,发息单位在执行发息手续时有相当大的自主权,不规范的发息行为逐渐增多。如浙江宁波市有的企业未按期发息,引起私方不满;杭州市有的企业在发息时全部搭发公债,私方反映:“定息虽有五厘,但拿的都是公债,兑不了现,又有何用。”
对此,部分工商界人士于1957年就定息发放提出意见和建议。如上海市公私合营萃众织造厂总经理李康年向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定息20年、采用赎买存单一次赎买、交通银行增加代领定息业务等建议。民建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北京市委员会联合座谈时,部分私方人员表示,定息发放手续过于麻烦,建议不是由企业发放而是由政府指定交通银行或其他银行作为发放机构。公私合营杭州电气公司经理翁谊安说,“现在工商业者向本企业领取定息,和工人多少有些面对面的摩擦,所以李康年建议改向交通银行领取定息的办法是好的”,并建议将定息统一在中央财政项目内支付,以便真实反映公私合营企业的利润积累情况。民建金华市委副主委章孟春也提出,定息由银行发放比较好。
由此来看,私方提出由银行发放定息的建议,初衷是为减少领息时的心理压力和烦琐手续。但更为重要的是,由银行发放定息意味着发息单位由企业变为银行。对私方来讲,定息被定义为依据原有股额核定的不劳而获的剥削收入,是资本家生产资料所有制残余的最后体现。因此,在企业中领息便是资本家与企业生产资料还具有直接联系的表现,是企业内阶级关系存在的证明,也是私方需要继续接受改造的直接依据。改由银行作为发息机构,则意味着私方脱离了与原企业的财产关系,定息很大程度上转变为国家财政负担下的正当收入,而不再具有鲜明的剥削含义,这样私方由定息而带来的身份烙印也就随之改变。如民建杭州六一织造厂支部委员李之章提出,定息由银行发放并允许私方随时向银行办理放弃定息的手续,这样大中小资本家可视实际情况随时申请“摘帽子”。
对于这样的提议,自然存有不同意见。如浙江杭州市工商界上层代表人物在对这一问题讨论时说,赎买不是买卖,赎买政策和和平改造是一体两面,不能将两者分割开来。想着用赎买存单一次赎清的办法,就可以解决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切实际的。上海市工商联常委座谈时表示,“宁可手续麻烦些,因为发定息时也具有改造的意义”。浙江杭州市棉纺织厂顾问陆思安说,定息由原企业支付,这表示定息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剥削的体现,也可督促私方加紧改造;如果改由银行发放,就会冲淡剥削的意义,也不利于工商业者改造。
同时,中共坚持“以企业为基地”改造资本家的方针,将企业的改造和人的改造结合起来,采取反复教育的办法,帮助私方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劳动实践学习。这恰恰说明改由银行发息的办法是行不通的。
随着全党整风逐渐转向反击右派,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逐渐转向解决敌我矛盾,工商界开始开展包括反右派斗争在内的全面整风,掀起自我改造的“大跃进”和自我检查的“向党交心”运动。工商业者感到“政策上越来越强调阶级关系了”,“在单位里总觉得抬不起头来”。工商业者放弃定息的高潮随之到来,主动放弃、动员放弃和集体放弃定息的现象尤为突出。
合营企业对定息的发放也有新的变化。首先是改变发息手续,在执行定息政策上大打折扣。如浙江嘉兴县有些企业不愿发息,但按政策要求不得不发,便作出“不发通知、不发到户、来领照发、不领不发”的规定。其次是以私方订立的自我改造规划,或整风座谈时放弃定息的表态为依据,不再发息。如浙江温州市饮食业以私方在“向党交心”运动和整风学习期间提出放弃定息为根据,1958年全年未发定息。最后是动员私方放弃定息。如浙江杭州市新药业公司党支部在对私方召开动员会议后,与会的37名私方一致签署倡议书,表示从1958年第一季度起放弃定息。浙江嘉兴专区在德清县新市镇和海宁县长安镇开展放弃定息试点工作,未发定息。
另外,有些企业在迁并改组过程中,人员不断调动,账册层层转存,在并入新厂时已无法核实资产账目。还有的私方在迁并过程中遗失领息凭证或原单位一直未发领息凭证,由于没有领息凭证或无法证明股权关系,新单位未予发放定息。如上海德元久记染厂1958年并入胜和染厂后,又在1959年7月并入公私合营丰泰染织厂,原9户私方人员一开始因定息金额小未办领息凭证,迁并时又未补办,由于没有领息凭证,迁并后一直未发定息。
在按季付息工作常态化后,随着整风运动的开展,私营工商业者在领息时遇到种种困难,表明在政治运动影响下各阶层对定息的态度渐处于矛盾之中。首先,职工群众看到私营工商业者一次次地来企业领取定息,“心中到底还有些不服气”,认为“资本家究竟太便宜了”,因而“有些厌恶心理”。其次,小资本家感觉定息“很有些鸡肋”;大资本家感激国家照顾,但又惶惶不安;还有的私方希望能“全数赎买”。最后,公方对执行发息政策大打折扣、动员放弃定息、强调定息的剥削性质等行为不断加强定息所具有的政治改造意义,削弱了经济赎买作用。
在这样复杂的情况下,公私双方对定息含义的不同理解日益显现。私营工商业者急切希望政府主管单位能明确定息的含义与性质,使领取定息名正言顺,进而提出定息由银行发放等建议。这表明其一方面希望政府保障定息的经济赎买作用,另一方面试图在不放弃定息这一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现政治身份上的转变,快速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
然而,随着定息的政治身份意义加强,许多工商界人士进一步明白定息对自身改造的意义,为在政治上取得主动,去掉资产阶级“帽子”,私营工商业者提出放弃定息、放弃高薪和下放参加劳动的要求。直到1959年“五不变”政策传达后,工商界对于定息的认知才趋向统一,即定息是残余的剥削,是国家的照顾,对其的取舍反映自身接受改造的态度。定息的经济赎买作用也悄然发生了改变。
三、“五不变”政策后关于定息延长方案的讨论
在1958年底至1959年初民主建国会、全国工商联召开的中执委联席会议上,根据刘少奇指示,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徐冰宣布“五不变”政策,即:定息政策不变,领不领听便;学术职衔不变;高薪不变;政治安排不变;根本改造政策不变。1959年1月7日,徐冰在第十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结束时,进一步阐述这一政策,着重表明定息政策不变的坚定态度。“五不变”政策的初衷是为缓和公私关系、纠正不合理的发息行为,但就政策的贯彻而言,公私双方仍有不同的观感。
首先,“五不变”政策并没有形成正式文件规定,因而在具体执行时弹性较大。如原上海益民制革厂技术员高荣福表示,“五不变”政策在厂里大会上传达过,但并没有看到文件下发和传阅学习。浙江杭州市公私合营制茶总厂资方副厂长邵义彬也指出,“五不变”政策在具体落实时很麻烦,因为没有正式文件,相关主管单位在评定生活待遇、退休待遇等方面时也不会以此为依据。浙江杭州市锅炉厂私方米滋家在“五不变”政策传达后向公方领取定息,但公方推说:“工商联没有正式公文给厂里,不好拿。”
其次,“五不变”政策传达后,工商界中动员私方放弃定息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上海大成绸厂某私方在听到政策后想去领息,但私方基层小组组长多次教育劝导其不要拿;上海第一印染厂某骨干分子听到很多私方放弃定息又想拿,表示要去检查私方在1958年订立自我改造规划时是怎么说的。
再次,“五不变”政策规定定息“领不领听便”的本意不是鼓励私方放弃定息,但私方认为,“听便”两字看似给了自由选择,其实可视为中共对工商界的一种考验,这成为私方犹豫不决的原因之一。如上海纺织业私方唐君远所说,“有人问我,我就灵活地告诉他们,你们思想基础已经成熟了的,拿不拿听便,你要放弃就放弃,你思想基础没有成熟,政策规定是可以拿的,亦是拿不拿听便”;上海纺织业私方吴中一说,“五不变”政策传达后工商界人士心绪不定的原因还在于担心“是否领导上会讲工商界是出尔反尔……将来要是第二次交心时,这个心如何交法”。
最后,“五不变”政策传达后,部分企业在履行定息发放手续上仍有所变动。如有的企业认为私方不来领息,定息就应为国家所有,将定息全部上缴国库或当地财政部门,待私方来领取时无法发放。有的企业未按规定日期发放定息。虽然按季发息成为一项经常性工作,但政府未规定具体发息日期,而是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市场秩序等条件下,与专业公司、主管单位商定发息时间,再在规定日期内如期发放。如浙江宁波一大锯木厂规定在每季度末的25日发放;浙江宁波市苍水商店规定在每季度末后20天内发放。然而,有些企业会在规定时间外发息,不仅影响公私关系,还会造成市场波动。如上海市恒大棉纺厂等企业在发放1959年第四季度定息时,擅自将发息时间提前,造成不良影响,上海市纺织工业局对此进行通报并予以禁止。
“五不变”政策传达后,私方领息人数确实有所回涨。以上海市金山县为例,122名私方人员中已有91名恢复领息。但是,公私双方大多认为,“定息政策不变,领不领听便”的政策重心明显在后者。因而,工商界对领息仍存在犹豫不决的情绪,发息单位在贯彻“定息政策不变”时也打了折扣。对此,各地统战部、工商联等单位强调,要坚决执行定息不变的政策,纠正不合理的发息行为。如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规定,对于因机构调整而使私方领取定息无着落的,可由原核资发息单位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并通知私方到新单位领取定息。
同时,私营工商业者在“五不变”政策传达后,不论是“举棋不定”,还是“复而领取”,抑或“坚决不拿”,都基本认识到“定息是剥削的根子”,“剥削存在一天,阶级矛盾就存在一天”,“工商界最大的利益不是在于定息,而是在于早日消灭阶级,早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已认识到,不放弃定息这一剥削收入,就没有改造成为劳动者的可能性。私营工商业者对于领息的犹豫不决,正是对定息政治和经济双重意义衡量取舍的表现。这在工商界关于定息延长问题的讨论中表现得更为明显。
1960年2月22日,刘少奇与民建、工商联领导人座谈时就定息问题说道:“毛主席有过指示,七年定息,到一九六二年取消,必要时可以留尾巴。”在定息7年即将到期时,工商界就定息是否需要“留尾巴”,如何“留尾巴”,以及延长后如何发放等问题进行讨论。
对于定息7年到期后工商界是否需要延长的问题,中共温州市委统战部和宁波市工商联进行了调查,在温州市调查的139名私方中,表示继续拿定息的有45名,占32.37%;思想徘徊可拿可不拿的有45名,占32.37%;表示放弃的有49名,占35.25%。在宁波市调查的78名私方中,想继续拿定息的有41名,占52.56%。按核资额分类,1万元以上为大户,2000元至1万元为中户,2000元以下为小户。在温州市139名私方中,想继续拿定息者占大中小户的比例分别为46.55%、44.44%、15.87%;在宁波市78名私方中,想继续拿定息者占大中小户比例分别为66.66%、84.6%、34.7%。
由此来看,1962年后想继续拿定息的私方占多数,大中户私方拿定息的意愿明显高于小户,自愿放弃定息的私方占少数且以中小户为主。正如上海市民建、工商联两会座谈会上所提到的,多数人认为,延长定息符合大多数私方的需要。但具体到各人又不一样,拿定息多的人是欢迎的,不拿、少拿的人在思想上则是被动的。延长定息反映了工商界多数人士的意愿。
至于如何延长定息,工商界也有不同意见。综合上海、浙江两地工商界人士的讨论来看,主要归纳为四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主张定息1962年到期后结束,但要对生活困难的私方进行补助。从统计数据来看,月人均生活水平处于困难情况的私方占少数。根据1957年国务院五办的调查,按每人每天需要1斤菜、1斤粮食来算,两项开支每月需要6元,再加上油、盐、酱、醋、猪肉等,每人每月生活开支需要8元左右。据浙江杭州市五金交电化工材料公司私方王梅先回忆,“每个人每月的生活费六七元钱就够了”。若将月人均消费低于8元作为生活困难标准,浙江宁波市1399名私方中,有174名生活困难;上海市奉贤县117户私方中,有5户生活困难。这一方案是希望私方不仅能实现政治身份的转变,而且能缓解经济方面的困难。
第二种方案主张月人均生活水平低于一般标准的私方继续领取5年定息,息率5厘;高于一般标准的私方取消定息。私方人均生活水平因各地消费水平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浙江杭州市以月人均消费14元作为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线,杭州市湖滨商店的22名私方人员中低于这一标准的定息数占比2.24%。浙江宁波市以月人均消费10元作为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线,宁波市百货经理部的78名私方中低于这一标准的定息数占比26%。这一方案考虑到一般生活水平标准线之下的私方存在家庭人口多、定息在生活支出中作用较大的情况。同时,用定息把这部分私方继续“包下来”,对稳定私方情绪,维持其原有生活水平,调动工作积极性具有一定作用。
第三种方案主张保留大中户私方的定息,为期5年,息率5厘;取消小户私方的定息,有生活困难的可进行补助。从温州市调查的139名私方来看,1962年取消定息后入不敷出的有106名,其中大中户有60名,占56.6%。再以上海印染织布业的97名私方生活水平情况调查为例,大户在取消定息后月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下降52.31%,中户下降13.35%,小户下降3%。这说明定息在大中户私方日常生活开支中所发挥的作用更明显,在其日常收入中占比较大。此种方案认为保留大中户的定息,不仅可照顾其家庭生活,还能对国外华侨等群体展现出较好的政策影响。同时将拿极少定息或没有定息的小户、小业主划分出来,摘掉“帽子”,能起到表率作用,利于对资产阶级的进一步改造。
第四种方案主张定息息率从5厘起逐年递减1厘,到1967年停止发放。其根据是1955年11月毛泽东对息率所作“先多后少”的指示,以及陈云认可的“定息可以先定得高一点,以后慢慢减下来”。此种方案认为,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私方收入会增加,其子女逐渐就业亦可增加家庭收入,同时私方思想认识将不断提高,据此可以实现降低息率直至结束定息。
以上方案中定息延长5年或延至1967年,是依据1956年12月5日毛泽东在与全国工商联主委陈叔通谈话时提到的“资本家拿定息如两个五年计划不能解决问题,拖到三个五年计划,带个尾巴进工会”。根据毛泽东与工商界人士的谈话精神,国务院副总理薄一波在1956年12月10日的全国工商联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指出:“对大资本家的定息,要继续维持,定息时间要延长到三个五年计划再说。”
公方、工人群众对定息的意见大致分两种。主张取消定息的一方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认为定息政策7年到期后应当取消,资本家自己是不会自愿取消的。如浙江宁波协和钟表店公方经理说,国家进一步贯彻定息政策后,有的私方感觉资产阶级“帽子”不臭,愿戴“帽子”获得照顾。要通过思想教育使私方自愿放弃,割尾巴总是痛,“迟痛不如早痛”。主张延长定息的一方认为,定息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目前党和政府在经济战线与思想战线上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用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剩下来的一点点剥削尾巴,来争取政治上的主动,对资产阶级的改造是十分有利的,况且定息每年支出1.1亿元左右,在整个国民经济收入中占比很小。
总之,在定息是否应延长的问题上各方意见并不一致,但多数私营工商业者仍希望可以延长定息,毕竟多少是一笔收入。然而从工商界提出的延长方案来看,定息所具有的经济赎买作用却有所变化。赎买本意是国家出于和平改造资产阶级及其企业的需要而支付必要代价,定息是国家认可的合法收入,虽然包含有对资产阶级生活照顾的意思,但赎买作为和平改造的一项手段,并不是由资产阶级的家庭经济状况来决定赎买推行与否及推行多久。工商界的各种延长方案实质上将这一必要代价和合法收入的出发点逐渐演变为对困难工商业者家庭生活的救济,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赎买的本意。这种变化也侧面表明大中小工商业者在定息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政治身份之间已经有了明确的抉择,即:定息较多、在家庭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较大的私方,更多会选择继续领取定息;定息较少、对家庭经济生活几无影响的私方,更倾向于尽快“摘帽”。
1962年3月8日,国务院八办副主任许涤新在北京市民建、工商联两会代表大会上表示,党中央、国务院正在慎重研究定息7年到期后的问题,“会根据工商界大多数人的经济情况、思想情况来考虑问题的,这一点请大家放心”。3月27日,周恩来在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考虑到目前工商业者中,有一部分人对于取消定息还缺乏必要的准备,他们的生活也有必要加以照顾,政府已经决定,从一九六三年起,延长定息一个时期,暂定三年,到时再议。”
延长后的定息发放仍以企业为中心,可由企业财务部门直接发放,或由企业委托私方代表人物转发,或向银行贷款垫发。对于股东在一地兼有多处定息者,可集中于一处领取;对于变动发息日期的企业,需要提前向主管单位和当地统战部申请协调,以降低影响;对于延长定息后私方领息凭证上的发放记录,可添印加页,以简便手续,节约人力物力。对于未领的定息,由企业财务部门开立专户妥善保管;对于私方用定息认购的公债或储蓄利息,无人认领在银行保管到期的,仍予以封存保管。
1965年,在定息延长3年即将期满时,周恩来、陈云向毛泽东建议,为照顾工商业者的生活,将定息再延长2年,得到同意。1965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与工商界负责人谈话。对于定息问题,彭真表示:“党中央考虑到,定息1965年到期后,就取消定息,工商界相当一部分人还有困难。因此,倾向再延长二、三年……定息再延长一下,工商界心情会顺畅一些,改造工作也好做一些。”
1966年3月6日,国务院再次下发延长定息的通知,指出:“为了有利于对工商界进行思想改造和照顾他们当中部分人的生活困难,中共中央决定,从一九六六年起再把定息延长一些时间,定息息率不变。延长多少时间,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在未作出决定以前,请你们转知所属部门照发定息。”随后不久,“文化大革命”全面爆发。9月24日,中共中央批转《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并下发到县、团级党委和各系统基层单位,明确指出:“公私合营企业应当改为国营企业,资本家的定息一律取消。资方代表一律撤销,资方人员的工作另行安排。关于取消定息,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讨论后通过实行。在未通过前,暂停支付。”定息随即停发。
四、结语
国家对资产阶级实行的赎买政策,包括对资产阶级生产资料进行赎买和将资产阶级个人“包下来”两方面内容,具有经济赎买和政治改造的双重作用。但赎买的代价并不取决于资产阶级生产资料的经济价值,而取决于国家改造资本主义和改造资本家的需要。定息的推行便是这种双重作用的集中体现,一方面国家付给私方固定股息进行经济赎买,但付息并不等于还本,更不是还债,而是出于使工商业者安心改造的需要,发挥定息照顾工商界生活的作用。另一方面定息是阶级关系的表现,定息的存在表明中共对资产阶级进行改造的必要性。
从整个发放时期来看,定息的双重作用处于动态发展中,随着政策变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侧重。首次发息所具有的特殊性和紧急性,使双重作用暂时得以兼顾。按季付息工作常态化后,作为发息单位的合营企业真正掌握发息自主权,领息凭证成为私方的政治身份象征。随着息金未付现象的增多和整风运动的开展,公私双方对定息双重作用的认识日益不同,定息所具有的经济赎买和政治改造两种作用的张力逐渐增大,对二者的取舍成为影响资产阶级身份转变的重要因素。到工商界讨论定息延长方案时,定息的经济赎买作用突出体现为对困难私方的经济救济,某种程度上已与赎买的本意不同。因为赎买政策下分配给资产阶级的收入在性质上仍是剥削所得,定息是否发放、发放多久不应由私方家庭经济状况的好坏来决定,而应从资产阶级被改造的程度来考虑。
中共坚持“以企业为基地”改造资本家的方针,将对私营企业的改造与对私营工商业者的改造结合起来。合营企业作为发息单位,私方到企业领取定息,便是残余剥削的表现,也是私方需要改造的证明。以企业作为私方的社会生活观察和实践基地,根据私方关于定息的思想动向和行为选择,有针对性地开展改造政策教育,对加强私方的自我改造具有督促作用。“以企业为基地”也意味着合营企业成为定息政策的传达与执行、定息的发放和领取,以及私营工商业者诉求反映的利益交汇点。这样不仅有利于定息政策的贯彻和执行,而且将公私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一定程度上限制在合营企业内部,同时辅以工商联、工会、同业公会的缓冲作用,主管单位再适时调整发息工作,一定程度上将潜在的政企矛盾消解于公私关系之中。
定息双重含义的此起彼伏又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以企业为基地”改造资本家的合理性。国家坚持以企业作为发息单位和延长定息的做法,侧面说明私方要从剥削者转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并不只是摘掉资本家的“帽子”而已,还要不断进行思想改造。问题的关键在于资本家在劳动和实践中自我改造的程度,而这显然不易量化。私营工商业者对于定息的领取、放弃以及重新申领与要求取消等不同诉求,说明其不仅将定息作为家庭收入的一项经济补贴来看待,还关注政治属性,将拿不拿定息作为衡量是否进步的标准,进而在政治“摘帽”和维持家庭生活之间反复权衡。定息发放期间“定息七年”“五不变”等各种口头指示一方面使不同群体都能找到切合自身利益选择的依据,另一方面为政策执行提供了弹性空间。通过不断尝试与纠错,中共以较小的代价寻求到各方利益共同点,并占据政治主动,为后续出台正式指示或规定作了铺垫。
(原载《中共党史研究》2024年第5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