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炳祥:也谈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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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炳祥:也谈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
2025-01-23
【摘要】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其性质决定其本身的具体实现形式,决定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关系与产品的分配方式,等等。不仅如此,它还在人类社会的全部构架中起着顶天立地的作用。因此,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状况如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确立科学合理的所有制形式的检验标准是一个关乎所有制形式生死存亡的根本性问题。如果人们用来检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是科学合理的,那么,它就会对这种所有制形式起到引领、保护的作用,使之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反之,它就会对这种所有制形式起负作用,阻碍它的发展。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标准的研究与探索,找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系统。为此,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破除“唯生产力论”的束缚,抛弃“生产力标准”唯一的固有观念,从根本上确立起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同时,还要深入实际,潜心研究所有制形式本身的性质、特征与要求。这样,方可建立起符合实际的、科学管用的检验标准。
最近在《新经济学家智库》网,偶见浙江财经大学三位教授的大作《发展生产力是检验所有制形式的唯一标准》一文。笔者认为,无论作者的观点是否正确,拟不作任何评论,相信广大读者自己能够作出鉴别。这里,只觉得三位作者明确提出了一个关于我们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标准来检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问题。不言而喻,这是一个极具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值得每个国人、尤其是学界朋友认真思考与深入研究。以下,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不妥之处,敬请学界师长和朋友批评指正。
一、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到底应该是什么?
首先,笔者必须明确指出,发展生产力的确是检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但是,这只能是其标准之一,而不是全部。若把它当作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唯一标准”,那就有失偏颇了。因为这样既不符合人类社会数千年文明发展的历史,也不符合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原理所揭示的基本规律。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核心要素,它决定生产关系的本质属性与全部内容。生产关系从横向考察,它包括所有制形式、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关系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诸要素;从纵向考察,它包括生产关系(即狭义的或直接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等。即使从纵向考察的生产关系,如同横向考察的生产关系一样,它的各个环节同样也包含有所有制形式、人的相互关系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诸要素。因而,无论从哪个角度考察,所有制形式、人的相互关系及产品分配方式始终都是生产关系的基本内容。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又是其中的核心要素,它对其它诸要素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它决定生产关系在其各环节或各方面的基本性质、特征与职能等状况。
一种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关系的各环节或各方面在其基本性质、特征与职能等方面是否合理,这是逻辑使然,也是规律所致。反过来,生产关系的各环节或各方面又会反过来作用于所有制形式,成为反映所有制形式基本状况的一面镜子。即人们可以通过生产关系的各环节或各方面的现实状况来检验所有制形式自身是否合理。因此,检验一种所有制形式是否合理,必须关注它在社会生产各环节或各方面的现实状况。如果生产关系各环节或各方面表现良好,那就表明这种所有制形式本身是合理的,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否则,就是有问题了,需要引起注意和警惕。这样,生产关系各环节或各方面的现实状况就成了检验所有制形式是否合理的重要标准。这是我们从对生产关系内部结构的考察必然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
在实现社会中,社会怎么样以生产关系各环节或各方面的现实状况来检验所有制形式本身是否合理?这就要通过考察生产过程的不断更新,来判断由它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在各方面是否得到了正常的生产与再生产。马克思认为,一种生产关系是否得到正常的生产与再生产,就看这种生产关系各要素的性状与规模(或在质与量的规定上)是否能与以往仍然保持着一致性,并且还有了新的进步与发展。
所谓生产关系的性状,这里除了所有制形式本身不说,就看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关系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通过生产与再生产,是否仍然保持在既定的质的规定上。如果事实证明它们的确仍然保持着原有的性状,甚至有所提升,那么,在质的规定上,它们就算被生产与再生产出来了。说明既定的所有制形式是合理的,应该继续保持下去。如果在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人的相互及产品的分配方式等出现了变异,那么,原有的生产关系就没有被正常生产与再生产出来。这说明既定的所有制形式已经发生了某种或某些变异。这种变异可能表现在两种情况,一是向着相反方向变化即倒退,一种是向着正方向变化即前进。从既定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表明,原来的那种所有制形式已经不再是或不完全是合理的了,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变革,以回归它原来的那种性状上来。但是,如果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看,所有制形式及其所决定的生产关系所出现的这些变异,若是属于第二种情况,那么这对于那些新生的社会阶级来说,绝对是一件大好的事情。这就预示着一个新的社会已经开始在酝酿之中了,它必然会受到那些新生的社会阶级的欢迎与支持!
除此之外,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还有一个量的标准。这就是,在一定的期间内,经过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大量更新后,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支配的数量、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规模、社会财富的产出与分配的数量等同原来相比较的水平。如果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经过若干次循环后,生产关系在各要素量的实际水平同原来大体保持在一个水平上,那么,它就在原有的量的规定上被生产与再生产出来了。如果生产关系各要素在量上的实际水平比原来有了提高,那么,生产关系就实现了扩大的再生产。这就表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合理的。如果生产关系的各要素经过生产与再生产在量的规定上不如以前多了,这就说明生产过程变成了一种萎缩性的再生产。这就同样表明,原来的所有制形式已经在另一重意义上发生了某种或某些质的变异。从既定的生产经营主体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同样表明,原来的那种所有制形式已经不再是合理的了,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变革,以回到原来的那种规模。
上述可见,生产关系中,所有制形式到底合理与否必须由生产关系内部诸要素的状况来检验,或者说生产关系内部诸因素的状况是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一种重要标准。在此,笔者再次申明,在确认生产关系内部诸因素的状况是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一种重要标准时,并不排斥与否认“生产力标准”也是标准的一种。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它们都是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重要标准,但它们都有自己的局限性。只有将这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算是科学合理来的。
在《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有这么一段经典名言值得我们注意。他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资本的文明面之一是,它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同以前的奴隶制、农奴制等形式相比,都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1]925-926 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关于资本文明的经典解说,即人们所熟知的“三个有利于”。如果我们把马克思这里所说的意思予以抽象,它就可以成为我们检验一种生产方式、尤其是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在这里,马克思把“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当作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一个标准确立起来,表明马克思对发展生产力的重视。但是,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还增加了两个标准,即“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与“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这两个标准,较之“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这一标准来,显得更加重要,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应该理解为既包括有利于物质财富的增长,还包括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因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2]211(科学是一种作为“观念形态的生产力”)。此外,更应该包括有利于劳动者自身的发展,因为劳动者才是一种被推崇为世界上“真正最强大的”生产力。[3]]655 那种把生产力的发展仅仅看作是物质财富、甚至是GDP的增长,而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劳动力的发展排斥在外的做法是非常片面的,不可取的。其次,马克思所说的“有利于社会关系的发展”,应该包括有利于在一定所有制形式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以及由此所决定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与意识形态活动各领域的所有关系的发展。这是一个系列或系统,其中起决定作用的仍然是生产关系,不过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与意识形态领域的各种关系对生产关系也有反作用。另外,马克思所说的“有利于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系指一种生产方式、尤其是所有制形式在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运动中,自始至终都要有利于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创造出各种新的要素,包括新的所有制形式、它与劳动者结合的新社会方式、产品的新分配方式、社会对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新管理调节方式等等。
马克思这里提出的这三条标准即三个“有利于”,较之上述关于从生产关系内部诸要素的状况作为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那种标准来,其内容更加丰富、更完善、更加科学。这三条标准是一个内容丰富的有机整体,它缺一不可。
另外,人类社会的历史一再表明,除了人类原始社会早期、中期以及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之外,其他任一社会状态下,所有制形式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存在,而是多元的、复杂的,是一个由许多种形式的所有制构成的体系或系列。在这个体系或系列中,总有一种是主要的,居于主导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的所有制形式,而一切其它形式的所有制则都是从属于它、受制于它,服从于它的。马克思把这种形式的所有制叫做社会的“一种普照的光”。他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它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就决定其它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它的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4]44 这就是说,在所有制形式的体系中,这种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由于它代表社会发展的要求与方向,所以,它必然决定一切其它形式所有制的存在及其所处地位和作用,并以其强大的辐射力、影响力与控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它们的某些性状,并决定它们在社会中存在的规模或比例,等等。
上述可见,在一个有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的社会里,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对其他形式的所有制的关系也是评价其合理与否的一个重要依据。反过来说,其它形式的所有制同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的关系也是检验其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也是逻辑使然,规律所致。在某一社会里,如果居于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形式不论在其质的规定性上、还是在其量的规定性上均占有充分的优势,它既能“决定其它一切生产(包括所有制形式)的地位和影响”,又能“掩盖一切其它(包括所有制形式)的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还能“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那么,这种形式的所有制是合格的、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否则,就是不合格的,不具有“普照的光”的作用。这,要么就是因为缺乏足够的量的规定,要么就是因为在质的规定上还缺乏足够的辐射力、影响力与控制力。
综上所述,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应当从多视角、多方面进行审视与评价,因而,其检验标准也是复杂的、多元的,它是一个涵盖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多方面内容的复合体,绝不是如一些朋友所理解的那样简单,仅仅只有生产力标准为唯一。综合全文,笔者认为作为检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应该大致包含如下诸要素: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是否适宜、人的相互关系是否和谐、产品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劳动者自身是否获得良好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是否得到增长、科学技术是否取得进步以及能否为自身的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等。另外,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存在的条件下,还要考虑占主体地位的所有制形式对其他形式所有制的辐射力、影响力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与主导作用等等。
讨论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问题,并不是什么钻故纸堆、玩文字游戏,也不要以为这是无事找事、浪费时间。绝非如此,应该说这是一件有着非常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决不可等闲视之。
从理论上来说,探讨建立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问题,说到底是一个关乎所有制形式生死攸关的大事。众所周知,所有制是关乎一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全局、发展方向及前途命运的根本问题。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人类社会的全部架构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顶天立地的作用。此话绝不是故意夸大其词、耸人听闻,而是实实在在的一句大实话。所谓顶天,就是它是决定一社会全部上层建筑唯一的决定性因素,没有它的存在,上层建筑只能是一缕青烟、虚无缥缈。所谓立地,就是它是决定生产力生成、发展的决定性力量,没有它的存在,生产力也只不过是一团浮云、无影无踪。可见,没有所有制就没有整个人类社会。然而,在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社会,人们用怎样的标准来检验一种形式的所有制,却又是一个关系到这种所有制形式生死存亡的根本性问题。如果人们用来检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它就会对这种形式的所有制起到引领、保护作用,使其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反之,如果人们用来检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是错误的或是欠合理的,那么,它就会对这种形式的所有制起破坏作用,阻碍其发展,甚至还可能提前结束它的生命旅程。事情就是这样的明白。对于那些有着数十年实践经历、积累了正反两方面丰富经验的人们来说,会有刻骨铭心感受。所以,探索和寻找合理的检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问题,绝对是一件意义非凡的大事。
其次,从实践方面来说,我们过去经历的几十年实践给了我们十分难得且丰富的历史经验,需要作出科学的总结,找出它的规律性,包括如何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以此来教育我们自己,并指导今后的社会实践。这对于我们今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重大的积极作用,我们不可不认真对待。
过去几十年,我们始终坚持党在新时期的基本路线,牢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我们取得了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将我们的国家一跃变成了当今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等方面都得到了大步跃升,数千万贫困人口实现整体脱贫,14亿中国人民全部过上了小康生活,现在又开启了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伟大征程。但是不用讳言,在我们取得如此伟大成就的同时,又使我们陷入了某种片面性,忽视了许多不应忽视的东西。比如,如何巩固和发展我们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如何突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强化全体国人、尤其是国家公职人员与广大青少年的思想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如何搞好我们执政党和国家政权的自身建设与改革,提高各级党组织和人民政府的执政能力与良好形象;如何抓好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阶级斗争,尤其是牢牢确立和捍卫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如何应对帝国主义对我国的经济制裁、文化侵略与思想渗透,确保我国经济、文化安全与自主发展等等,等等。由于我们在这些方面注意不够,用力不足,所以尽管我们的生产力有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国人的生活水平也有了前所未有的改善,但是我们的社会却并不尽人意。比如严重的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与阶层固化,党员干部和政府官员腐败严重、官民矛盾突出,企业劳动关系紧张、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治安混乱,人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分化明显、相互关系也欠和谐,国人理想信念缺失、道德水平倒退、做人做事缺乏底线与红线,等等。对此,有识之士早在20多年前就开始大声疾呼,“中国灵魂告急”,要“再造中国人”!① 另外,在我国政治思想领域,各种反马、反毛、反共和否定社会主义的历史虚无主义思潮泛滥成灾,西方资产阶级主流意识形态在我国攻城略地,活动猖獗,公开利用国家主流媒体、大学讲堂推行“和平演变”与“颜色革命”,企图推翻我们党的领导,颠覆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另外,就所有制方面来说,由于上述各方面的原因,我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公有制经济成分、尤其是国有经济长时间遭受排斥、打击,不断地被私有化与边缘化,由原来的绝对优势变成了绝对劣势。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止2018年底,我国企业法人单位共1857万家(含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国有企业仅7.2万家,集体所有制企业9.8万家,分别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0.388%和0.5%。两项合计也才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0.888%而已。② 这样的比例,不仅低于我们身边的俄罗斯,也低于一些典型的西方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这几年,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又得到了更快的发展,致使这一占比又有了进一步的下滑,变得越来越低了,低得超乎人们的想象。几十年的不懈奋斗,我国的公有制经济为什么不仅没有得到发展反而还大大地萎缩了、后退了呢?这不是明显的违宪规定与党章精神吗?这不更是说明我们有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必要吗?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上明明白白地写着: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黑体是笔者加的,请注意,下同)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其基本任务是“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明明是经济体制改革,却变成了不折不扣的以所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制度的变革,即变公有制形式为私有制形式。这实在是令人费解!当然,笔者这样说,并不是一概反对在一定范围内发展一定数量的私有制经济,而是说不能喧宾夺主、鸠占鹊巢,将以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给排斥掉、否定掉了。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之所以变成了经济制度的变革,将公有制经济不断地排挤,最后被被否定、被边缘化,陷入现在这样一种窘境,除了在思想和政策上把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制度改革、尤其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作了混淆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定位缺乏正确认识。须知,我们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不仅仅是一种生产经营主体,而且更重要的还是我们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有效载体。它除了从事生产经营,还承担着众多且艰巨的社会责任,如稳定社会(扩大就业、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公平、扶贫帮困)、维护国家安全(产业安全、国防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人口和劳动力再生产安全)、保障民生(教育、就业、医疗、养老)、引领社会风尚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等,等等。我们的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为了承担起这样的社会责任,完成这样的历史使命,不得不放弃许多创造财富与增进GDP的机会,牺牲一些效率与效益。比如,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国家的高技术企业、国防企业等所从事的大量基础性研究与基础性工程建设,以及开展的极具风险挑战的深空探测与研究、极地考察与研究等等;为了吸收与扩大就业、发展地区经济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架桥修路、建电站、建高铁、建基站等,通邮、通电、通网,推动地区均衡发展、人民共同富裕等等;为了保护生态、优化环境,实现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所进行的植树造林、种草固沙、治山、治水、治污等等,所有这些都是不能讲效率、讲效益(当然,在能讲效率讲效益时也是一定不会放弃的)、讲得失、讲回报的,甚至连成本都不讲,即使是赔钱也得干。当然,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也要讲求效率与效益。但是,这种讲效率与效益,是要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而不是所谓的利润),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为根本目的。这是它的本质所决定的。过去,由于我们对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定位认识不清,只是把它们当作一种单纯的生产经营主体,犯了历史性、原则性的错误。
另一方面,由于上述的原因,结果使我们在检验公有制形式合理与否时用错了标准。既然公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在内,它们既是一种生产经营主体,又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有效载体,那么在检验时,就不应该统统都用目前通用的那个“生产力标准”唯一的标准。而应该采用那种专属于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特殊的检验标准。然而,我们却没有这样做,仍然沿袭采用了那种颇为片面的“生产力标准”唯一的标准。由于这样的原因,所以,就不适当地给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戴上了所谓“效率低”、“效益差”、“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等的帽子。实事求是地说,我国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效率从来不低,效益也不差,也没有影响生产力的发展。据国家统计资料显示,我国的经济总量在建国初期,即1952年为679亿元(人民币),而到了1978年却达到了3645.2亿元(人民币),③ 年均增长16.8%,创造了当时世界高速发展的奇迹。另外,就我国社会财富的实际增长水平看,我国的发展速度也是很高的。资料显示,1978年,我国的钢产量达到3178万吨,居世界第四位;石油10400万吨,居世界第八位;原煤61800万吨,居世界第三位;发电量2565.5亿度,居世界第七位;;粮食30475万吨,居世界第二位;棉花238万吨,居世界第三位棉纱238万吨,居世界第三位等。④ 此外,到1976年,我国另有360多吨的黄金与2.86亿吨(可供全国9.37亿人口食用三年)的储备粮,已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既无内债又无外债的自立自强的国家。尤其值得骄傲的是,我们在高科技领域,还建立起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航空、航天、核能及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已经由一个农业大国发展成了一个工业化国家,走完了西方那些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一、二百年的发展历程。当年,有西方媒体报道说:“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不仅使中国人民摆脱了贫困(在亚洲例如印度这样的人口众多的国家,这种贫困达到了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而且使中国的技术、工业和经济发展达到了拥有好几个世纪工业历史的国家的高度。”⑤ 这难道说我们的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的“效率低”、“效益差”,“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吗?
尽管如此,但是由于西方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入侵与广泛流行,在相当的程度上搞乱了我们的理论是非、思想是非及价值判断,结果仍然未能扭转人们对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的认识,因而就使人们之对它们信心失去了。于是乎,就一股脑地给廉价拍卖了。就这样,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就落得了今天这样的一种结局。如果对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我们能有一种科学准确的认识,又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检验标准对它们进行科学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它们会陷入如今这样的一种境地吗?
上述可见,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探索检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在我国当下该是何等的重要,又是何等的迫切?今天,我们在探索检验所有制形式的标准时,尤其要突出对检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标准的研究与探索,因为只有它们才是我国社会主义全部制度的“奠基石”、“压舱石”与“镇国之宝”。如果没有或削弱了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存在与发展,社会主义就是去了存在的经济基础,共产党也失去了执政的可靠前提。所以,我们一定要在这里下苦功夫、花大气力,探索出一套真正适合我国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检验标准,以此来保护、引导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以及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最后的结语
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生产关系中的核心要素,其性质决定其本身的具体实现形式,决定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相结合的社会方式,决定人的相互关系,也决定产品的分配方式,等等。不仅如此,它还在人类社会的全部架构中,起着顶天立地的作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状况如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乃至整个社会的进步至关重要。确立合理的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又是一个关乎所有制形式本身生死存亡的根本性问题。如前所述,如果人们用来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是合理的,那么,它就会对这种所有制形式起到引领、保护作用,使之得到持久、健康的发展。反之,如果人们用来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是错误的,或是欠合理的,那么它就会对这种形式的所有制造成负面影响,阻碍它的发展,甚至还可能提前结束它的生命旅程。这也是被我国数十年实践历程一再证实了的基本事实。所以,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对检验所有制形式合理与否的标准的研究与探索,找出一套合理的检验标准。要建立一套这样的检验标准,必须坚持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破除“生产力论”的束缚,抛弃“生产力标准”唯一的固有观念,从根本上确立起科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同时,还要深入实际,悉心研究所有制形式本身的属性、特征与要求。这样,方可建立起符合实际的、合理、管用的检验标准。
综合全文所作的研究,这套合理的检验标准应该包含如下因素: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是否适宜、人的相互关系是否和谐、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是否合理、劳动者自身是否获得良好发展、社会物质财富是否得到增长、科学技术是否取得进步以及能否为自身的未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等等。另外,在我国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条件下,还要考虑和强调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对其他形式所有制的辐射力、引导力以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与主导作用等等。决不能将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与其它形式的所有制企业混为一谈,同等看待。那种不分主次、不讲“姓资、姓社”,在各种形式的所有制之间搞折衷、玩平衡,忽悠百姓,是非常错误的,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扭曲,也是对社会主义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这是我国9700万中共党员和10多亿劳动者阶级所不能接受的。
注释:
① 杨晓升:中国魂告急[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申平华:再造中国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6.
② http://www.gov.cn/xinwen/2019-11/20/content_5453896.htm
③④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94)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20.22
⑤ 见《参考消息》1968.11.17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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