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高兴根据经修订的1954年《原子能法》第123b和123d款,向国会转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协定案文(“协定”)。我也很高兴地转递我对该协议的书面批准、授权和决定,以及一份关于该协议的非机密核扩散评估声明(NPAS)。
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102A(w)节的规定,国家情报总监将另行提交《NPAS》的增编,其中载有对泰王国核相关事项出口管制制度的全面分析,包括与其他有扩散问题的国家的互动,以及实际或涉嫌向这些国家进行的核、两用或导弹相关转让。
该协议是根据法案和其他适用法律谈判达成的。根据我的判断,它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要求,并将促进美国的不扩散和其他外交政策利益。
该协议包含该法案第123a小节要求的所有条款,它为在共同致力于核不扩散的基础上与泰王国开展和平核合作提供了一个全面框架。它将允许为和平核目的转让材料、设备(包括反应堆)、部件和信息。它不允许转让受限数据或敏感核技术。转移到泰王国的任何特殊裂变材料只能是低浓缩铀形式,用于样品、标准、探测器或目标或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目的的少量特殊裂变材料除外。
通过该协议,泰王国将申明其打算依靠现有的国际核燃料服务市场,而不是获取敏感的核技术(即浓缩和后处理技术),美国将申明其打算支持这些国际市场,以确保泰王国的核燃料供应。
该协议的期限为30年,任何一方可以在提前1年书面通知另一方的情况下随时终止该协议。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的情况下,只要受本协议约束的任何材料、设备或部件仍留在有关一方的领土内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或直到双方同意此类材料、设备或部件不再可用于保障监督方面的任何相关核活动,关键的不扩散条件和控制将继续有效。
泰王国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并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了全面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加议定书。泰王国也是《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的早期发起者和缔约国之一。《NPAS》及其机密附件提供了关于泰王国国内民用核活动及其核不扩散政策和实践的更详细讨论。
在审查该协议时,我考虑了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确定该协议的执行将促进共同防御和安全,而不会对其构成不合理的风险。因此,我已批准该协议,授权其执行,并敦促国会给予有利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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