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规则正在转变,有一个领域中国要尽快布局 - 昆仑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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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贸易规则正在转变,有一个领域中国要尽快布局
2025-01-25
编者按:近日,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院长王文、副研究员申宇婧在核心期刊《中国金融》2025年第1期发表文章指出,面对协调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挑战,中国需要在错综复杂的数字贸易协定网络中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现将全文发布如下:
数字贸易作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阶段,代表着国际贸易未来的演变趋势与发展方向。近些年,中国数字贸易蓬勃发展,有效拉动了外需增长。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面对全球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演变的趋势,中国将为全球数字贸易注入新动能,在规则构建、区域中心重塑、产业生态打造等方面贡献中国力量。
01
顺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趋势,
培育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
在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带动之下,全球数字贸易展现出了极大的发展潜力。中国深度融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大局,高度重视数字贸易在推动中国贸易高质量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多措并举完善数字贸易的顶层设计与政策体系,为数字贸易发展营造良好制度与政策环境。
数字贸易正在成为全球贸易的新趋势与新方向
近年来,全球数字贸易蓬勃发展,数字贸易规模增长迅速,贸易数字化转型加快。2024年9月,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发布的《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1~2023年,全球数字贸易总额由2021年的6.02万亿美元增长至2023年的7.13万亿美元,年均增速高达8.8%,数字贸易占国际贸易总体规模的比重由19.6%上升至22.5%,年均增速6.2%。数字贸易展现出了强大的增长韧性,对全球贸易的疲软态势形成有力支撑。
中国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制度供给能力持续加强
近些年,中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数字贸易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中国数字贸易规模位居全球第三,已经成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重要区域。商务部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额达3859亿美元,同比增长3.5%;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2.37万亿元,同比增长15.3%。2024年上半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达1.42万亿元,增长3.7%;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1.22万亿元,增长10.5%。
数字贸易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发展数字贸易”。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可见,发展数字贸易已被列为一项国家战略。在国家发展数字贸易的顶层设计推动之下,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加紧出台数字贸易相关政策,完善数字贸易制度和政策体系,营造数字贸易发展良好环境。
我国促进数字贸易发展的相关政策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打造数字贸易生态与数字贸易价值链,推动相关领域的数字化转型。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打造数字贸易相关平台等举措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支持。一类是积极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促进数据的跨境流动。2024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提出了数据出境的诸多豁免情形,放宽了数据出境的许多限制,其中提到因跨境购物等需要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免予申报相关合规流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数字贸易提供便利。此外,北京、天津、上海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响应政策号召,制定了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的负面清单,规定了数据出境免予申报的多种情形。还有一类是进一步扩大数字领域的对外开放,放开相关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2024年4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提出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地区试点实施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互联网信息服务对外资的逐步放开将催生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诸多新业态、新模式,数字贸易的发展水平也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02
构建数字贸易新格局面临的挑战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格局在制度规范和产业发展方面均处于相对分化、分裂的态势。中国作为数字贸易发展大国,面临构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新格局的历史机遇,需要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融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
地缘竞争下的数据跨境博弈加剧
数字贸易的发展需要依托数据跨境流动。当前,全球数据跨境流动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则、共识,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期望获得该领域的主导权,以维持其竞争地位。
目前,中国以数字丝绸之路为支撑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贸易往来。“丝路电商”极大地促进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但总体来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对于开展数字贸易保持着相对谨慎与保守的态度,数字贸易壁垒严重,在促进数字贸易方面很难形成区域性的共识,增加了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数字贸易合作的难度。世界经济论坛显示,全球仍有26亿人尚未接入互联网,而在最不发达国家,只有27%的人接入了互联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面临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数字专业人才匮乏、获取数字资源的能力有限等问题,在开展数字贸易合作方面存在顾虑。
构建统一的全球数字贸易规则与共识艰难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面临诸多分歧,在数字贸易的诸多关键性议题上尚未形成共识,数字贸易规则的协调远远落后于数字贸易的发展需求。
首先,在全球多边层面,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框架的数字贸易规则在电子传输关税等议题上进展缓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不能适应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需要。其次,在双边层面,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繁多,相互之间交叉叠加,碎片化现象明显。中国信通院发布的《全球数字经贸规则2024》表明,截至2023年底,涵盖数字经贸规则专章的自贸协定和数字经贸专门协定数量达到125项。数量众多的双边协定是主要组成部分,引发了数字贸易协定的“意大利面条碗”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数字贸易的合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不利于数字贸易规则的统一。最后,在区域层面,国际上主要形成了日本与美国主导的美式模版、欧盟主导的欧式模版和新加坡主导的新式模版。这三大模版是国际上相对公认的高标准模版,在电子传输免关税、源代码保护、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个人信息保护、开放政府数据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也存在约束程度不同所对应的例外条款不同等问题。同时,三大模版在计算设施非强制本地化、网络安全、数字身份、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合作等方面尚未达成共识,存在较大差异。
整体来看,上述三大模版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且已经形成了相对均势的局面。三大模版存在共识,但分歧也较多,未来进行调和与妥协的空间有限。数字贸易规则的国际协调已经超出传统贸易下推动缔约国市场双向开放的协调范畴,难度与复杂性都很高。
面对来自协调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挑战,中国需要在上述错综复杂的数字贸易协定网络中争取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话语权。然而,目前,中国处于全球数据贸易规则治理体系的相对边缘位置,在全球数据贸易规则制定中的影响力较低。中国加入的数字贸易协定有限,尚未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国际高标准数字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在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化等议题方面均有突破,但是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还有限。
数字贸易领域开放程度不足,市场与治理体系有待优化
目前中国数据领域的开放程度还较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2022年“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显示,中国限制指数为0.31,处于较高水平,说明中国的数字贸易限制还比较多。
国内治理体系方面,数据制度供给与数据治理水平有待提升,无法为数字贸易的开展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与体制机制保障。首先,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涉及数字贸易的数据跨境流动。目前,中国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同时出台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数据安全审查、数据出口管制、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加强数据主权和网络空间主权,不断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但是相关法规体系仍然处于搭框架阶段,配套的政策出台和实际落地情况还有待提升,在数据确权交易流通、数据分类分级保护、数据出入境管理、境外数字产品市场准入、网络空间管理等方面与欧美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其次,政务数据开放同样与数据跨境流动相关,政务数据是一类重要且相对敏感的数据。中国已经通过《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不断推动政务数据的开放。然而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仍然处于推动政务数据开放的初步探索阶段,尚没有全国统一的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政府数据开放体系有待持续建设完善。
最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技术保护、数据本地化存储等数字贸易规则。中国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目标,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形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章,但是在一些细节和具体规定方面仍有待完善,具体执法效率和效果仍有待提高。
市场层面,中国的数字贸易企业海外业务拓展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从地区来看,近年来,中国数字贸易企业的走出去目的地正在由东南亚地区逐步向中东、拉美以及欧美市场拓展,但是整体的海外布局广泛程度与欧美的数字贸易平台相比还比较低,数字贸易企业面临比较大的地缘政治风险、政策合规风险、数据跨境流通风险等。
03
抓住机遇,
构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新格局
全球数字贸易发展面貌日新月异,亚洲地区凭借数字技术的进步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正逐渐成为全球数字贸易的中心。与此同时,蓬勃发展的全球数字贸易呼唤更加统一开放的数字贸易规则,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区域新格局:以亚洲地区为基点,以“一带一路”为支撑,扩大数字贸易开放水平
目前全球数字贸易已经形成欧洲、亚洲、美洲三大中心。其中,欧洲数字贸易中心的数字贸易规模最大,占全球数字贸易比重超过一半,并且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数据显示,2010~2023年,欧洲数字贸易规模由1万多亿美元翻倍增长至2万多亿美元。美洲数字贸易中心主要是以美国为主导的北美数字贸易区域,保持了相对快速的增长态势。2010~2023年,美洲数字贸易规模也实现了由4000多亿美元到8000多亿美元的增长。亚洲数字贸易中心形成了“东南亚+日本、新加坡、中国等”区域加多点的数字贸易发展格局。2013年开始,亚洲数字贸易规模开始超越美洲,亚洲数字贸易中心成为全球第二大数字贸易中心。2010~2023年,亚洲数字贸易中心的数字贸易规模已经由3809亿美元增长至12193亿美元,实现了三倍的增长。
中国作为亚洲数字贸易的关键推动者,应把握住数字贸易由西向东演变的机遇,成为全球数字贸易格局重塑的关键力量。目前,中国与东盟、南亚、中亚等国家和地区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数字贸易活动,数字贸易规模快速增长,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培育,具有发展数字贸易的广阔前景。未来,中国应以亚洲地区为构建全球数字贸易格局的基点,继续推动同亚洲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走深走实。一方面,巩固并加强与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东盟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优势,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向南亚、中亚等地区进行延伸拓展。与此同时,以“一带一路”为实践平台,继续推动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贸易合作,提升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数字贸易发展水平,促进全球数字贸易均衡发展。另一方面,从合作领域看,加强跨境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如跨境光缆、跨境数据中心等,促进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推动亚洲伙伴国完善本国的数字基础设施,如数据中心、云计算平台等,为数字贸易发展提供支撑。搭建数字贸易交流合作平台,完善数字贸易交流合作机制,在交流合作中加强数字贸易等各领域数字人才培养,夯实中国同亚洲国家开展数字贸易的基础。
规则新格局:加强数据治理,推动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
首先,坚持数字贸易规则的多边主义,反对以任何形式构建数字贸易规则的“小圈子”和强制推行单边主义,促进数据要素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流通,推动数字贸易的全球化发展。以亚洲地区为重要着力点,推进数字贸易规则在亚洲地区的协调,促进亚洲地区形成数字贸易规则的发展共识。
其次,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上要兼顾不同发展水平国家的数字利益诉求,推行更加灵活、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体系以接纳更多的发展中国家,避免数字贸易发展下南北数字鸿沟的进一步扩大。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过程中,吸纳更多的发展中经济体参与谈判。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中,通过采取灵活的主题模块,设计更加合理的例外条款,以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等方式,给予缔约国充分合理的弹性空间,更好地平衡数字贸易中发展与安全、监管与效率的关系。
最后,紧跟前沿科技发展,将人工智能、金融科技、数字身份、量子通信等先进技术开发应用规则纳入数字贸易协定,以推动相关技术在数字贸易中的应用,增强各个国家在新兴技术领域的贸易合作共识。
生态新格局:提升数字贸易竞争力,打造多元化数字贸易产业集群
首先,在底层技术产业集群方面,支持提供云计算、5G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数字服务企业海外经营,鼓励相关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数据中心等,提升数字贸易的技术含量。同时,促进数字企业与应用类企业深度融合,为走出去企业应用拓展进行充分赋能。
其次,在产业配套与专业服务方面,加强数字金融、数字支付、数字保险、数字税务、数字物流、数字营销、数字咨询等专业化服务,提升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本地化运营水平,以满足走出去企业的多元化需求,共同构建完善的数字贸易生态系统。
最后,在上层应用方面,注重数字音乐、数字影音、数字游戏、数字媒体等数字内容企业的走出去,提升国家软实力。目前,中国的数字内容企业走出去主要以社交平台为主,文化生产和文化输出方面的影响有限。接下来,应鼓励更多数字文化生产企业走出去,提升数字内容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故事以数字化的方式传播到海外,扩大中华文化在海外的影响力,提升中国国际形象。
作者王文 申宇婧,文章来源于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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