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集中爆发了民间投资(如p2p)纷纷“倒台”的灾难性后果,导致众多老百姓血本无归!这种局面,导致政府形象出现负面效果,令人痛心!
自2010年5月7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之后,全国开始掀起了一股“民间投资热”,各种民间投资机构特别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即p2p)贷款、投资行为风起云涌,各地总公司、分公司一时风生水起,都是在当地最“高、大、上”的写字楼大张旗鼓地办公、宣传贷款与投资,
使善良的老百姓出于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又十分相信地方政府发放的各类证照,再加上被集资单位高超的演技蒙住双眼,于是信以为真,坠入万丈深渊。
发展民营经济无疑是正确的。发展民营经济自然需要金融支持。“国发【2010】13号”的本意是,面对众多正规银行怕借出去的钱收不回来而不愿贷款给中、小、微民营企业的问题,于是政府就起草文件制定政策,鼓励号召全国老百姓借钱给民营经济。
(国发【2010】13号)文件的名称是《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而且这里所用的“民间投资健康发展”一词完全麻痹了老百姓。因为这个名称没有反映民营经济高风险的特征,易使老百姓觉得民间投资安全,放松对投资风险的警惕性。如果在民间投资中间加上风险二字,情况就会大不一样。老百姓一见风险二字必定警觉,当前的民间投资灾难也不会如此严重。
针对目前出现的民间投资灾难性问题,正如有的文章归纳得好:“中央政府鼓动,地方政府开门,形色骗子演戏,善良百姓坠坑!”因此,顶层设计与监管部门都难咎其责!
事情不出已经出了,怎么办?!“解铃还需系铃人”。当前,应当立足现实,解决棘手问题!
因此,向党中央、国务院及金融监管、公安部门,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目前已经暴露存在严重问题的民间投资机构,采取了“控制人员、资产封存、账户冻结”等“亡羊补牢”措施,是完全正确的。但更应当在进入遥遥无期的审判程序之前,
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民间投资机构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分公司副总以上人员,给他们戴罪立功、将功补过的最后机会,以利把问题缩小到最低层面、最小范围、最小社会代价的状况下、最大限度地解决。
二、从现在起,一切从稳定大局、稳定社会出发,加大法律的高压态势,敦促各地一切形态的民间投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要指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分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对投资人的投资状况、对借贷人的还款现状及前景,均同时进行负责任的核查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以利后期补救工作。
三、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金融监管、公安部门,在对问题严重的民间投资机构负责人及其同伙(即: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分公司副总以上人员,即便对辞职的也要勒令回来),
根据法律把他们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可以对他们“保外监视居住”,责令他们限期共同清理债权债务、清产核资。
四、在前述三条的基础上,
尽快偿还投资人的本金(利息姑且不论,投资者也能接受),以安抚民心,平息事态,稳定社会,挽回政府在这方面的负面形象。
五、对问题严重的民间投资机构负责人及其同伙(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分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把他们对前述第三、四条的要求,执行没有?执行效果如何?均作为对他们起诉与否以及对他们是否入刑或怎样定刑、量刑的依据!
(作者系
副研究员,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现九三学社重庆市委“思想建设与理论研究中心”副理事长,社市委老龄委委员;来源:昆仑策网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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