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依据上述两项条款,故宫显然不是伊斯兰教宗教活动场所,这些外国穆斯林中显然也没有中国政府认可的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他们在故宫做祈祷,已经构成违法。 那么,他们的上述违法行为达到了什么程度?《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依据上述条款,这些外国穆斯林在故宫祈祷起码已经构成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条件,至少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若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 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故宫既属于事业单位,又属于展览馆类公共场所,所以应当按“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双倍处罚。 不仅如此,这些外国人的行为还涉嫌违反中国《反恐法》。我国《反恐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们在故宫祈祷,肯定已经构成极端主义行为,是在“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公安机关没有当时“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有失职之嫌。 同时,我国《反恐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假如审问结果表明这些祈祷者中有被强迫者,那么适用这一条款。 对外国穆斯林在故宫祈祷,我们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希望司法机关、强力部门对他们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维护中国法制尊严,保卫中国人民、中华文明。 列强国民在华曾经有治外法权,那是载入我们史册的耻辱,我们子子孙孙要牢记,我们流血流汗,努力工作,是为了避免我们再次遭受这样的耻辱。当时我们战败,被迫接受列强强加的这种耻辱,确有不得已之处;但我们未曾被哪个穆斯林国家击败征服,如果放任外国穆斯林在华践踏中国法律法规,这是比当年列强国民在华享有治外法权更大的耻辱。希望司法机关、强力部门深思。 (作者是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自“梅新育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