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要最大限度地杜绝法律条文的“罚罪失当”,在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确保公民的实质平等,就必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斗争中,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全面坚持并完整落实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的指导作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承认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实施的阶级性、人民性、历史性和实践性,坚决防止司法改革因脱离社会历史条件的抽象的形式主义滑向“金钱面前人人平等”的所谓西方“宪政”和“法治”。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对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依法开庭审理。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答辩,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年仅9周岁的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阴道撕裂伤),证据确凿,事实成立。6月17日,当庭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主犯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从犯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其次,严格区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西方所谓“司法独立”和“法官中立”的原则界限,突出中国律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性质,坚持司法实践中的“政治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