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如果只付出正常的工作时间,那么最多只能拿到被老板确定在最低工资水平上的基本工资,乃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如果要维持正常生活,那么就必须“自愿”选择延长劳动时间,乃至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最高限度。在这道“选择题”面前,工人分明没得可选。
我国存在大量“僵尸”企业,它们本应在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过程中遭到淘汰,却吸吮着超时劳动的血液而获得苟延残喘的机会。在有些人为私营企业的“高效率”唱赞歌的时候,他们是否看到了为“高效率”而流淌着的、挤压着工人正常生活的劳动时间?
在我国,受到最低工资影响的劳动者比收入接近最低工资的劳动者要多得多。最低工资不只是法律规定的工资水平下限,而且通常是老板规定的基本工资水平。摆在大量工人面前的“选择题”是:如果只付出正常的工作时间,那么最多只能拿到被老板确定在最低工资水平上的基本工资,乃至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如果要维持正常生活,那么就必须“自愿”选择延长劳动时间,乃至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最高限度。在这道“选择题”面前,工人分明没得可选。
主流经济学总是拒绝进入马克思所说的挂着“非公莫入”牌子的生产场所中去。主流经济学对中国的最低工资问题仍然采用劳动供给和需求决定市场均衡、最低工资政策造成市场失衡的逻辑,并没有看到老板把最低工资当作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工具,也没有看到工人为了维持正常生活而“被迫自愿”超时劳动的矛盾与辛酸。
一项对深圳工人的调查显示,2012年一个三口之家每个月的正常生活开销在5800元左右,而当年深圳市最低工资仅为1600元。如果父母二人都工作且只按照法定工时付出劳动,那么就意味着这个三口之家有45%的正常生活开销没有着落。为了生活,他们必须超时劳动!
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进行的全国性调查反映出超时劳动在中国工人的主力军当中是何等严重。以下每一个数字都代表了他们为了维持生活所被迫承担的艰辛。2009年以受雇形式就业的外出农民工的周工时为58.4小时,超出法定的44小时将近1/3;2010年新生代农民工每月工作26天,每天9小时;2011年外出农民工每月工作25.4天,每天8.8小时;2013年外出农民工每月工作25.2天,每天8.8小时。从2009年到2013年,外出农民工中周工时超过44小时的比例一直维持在84%以上。这一事实意味着企业普遍性地违反《劳动法》,法律对劳动时间的限定成为一纸空文。
企业把与正常工时对应的基本工资确定在最低工资水平上,利用这种“基本工资+加班费”的工资制度压低单位劳动时间所对应的工资,导致工人“被迫自愿”延长劳动时间以满足维持正常生活的需要。与此类似的剥削办法,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已经论述过。这一问题既牵涉生产过程中的权力关系,又牵涉工人对完成劳动力再生产的诉求,所以,以什么标准来确定最低工资显得至关重要。
自2004年《最低工资规定》实施以来,从表面上看,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都在持续上涨,但是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相比,最低工资则相对下降。一项研究表明,全国31个直辖市和省会城市中,最低工资标准最高档占上一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例从2004年的34%下降到2013年的30.5%。这意味着,在基本工资盯住最低工资的工资制度下,工人取得社会平均工资的难度在持续加深。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私有部门迅速扩大,已经成为“世界工厂”的主力军。然而,私有部门的迅速发展建立在我国廉价劳动力的基础之上。一方面,由于建国以来我国在农村地区长时期的教育和医疗投入,劳动力质量显著高于处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其他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使劳动力可以借助于农村完成其再生产。可以说,私有部门正是利用了城乡二元结构以及二元结构之中的劳动力再生产获得了高质量、低价格的劳动力。
但是,私有部门的这一发展方式是不可持续的。一方面,私有部门面对的劳动力供给日益紧张,而另一方面私有部门面对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定居的迫切要求。在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方式中,私有部门会遇到各种问题:劳动力结构性短缺、技能不匹配、劳资矛盾频发、劳动生产率上升放缓、国际竞争力下降等等。
对于这一情况,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工人本应在法定劳动时间内就能够取得维持正常生活所需要的工资,并且,工人在超过法定劳动时间的加班时间应该依法取得加班工资,那么,以此为标准,在实际中企业少给工人支付了多少工资?从这个角度说,私有部门实际上对劳动者拖欠了一笔社会欠账,这笔欠账就是私有部门未能支付的“生存工资”,即维持劳动者一个合理的生活水平的工资。一个健康发展的私有部门必须对其劳动力的再生产负责,而不能一味利用城乡二元结构来掩盖这笔欠账;同样,一个具有竞争力的私有部门必须克服依赖廉价劳动力的惰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这一研究发表在2012年第1期的《政治经济学评论》上。由于超时劳动现象在私营企业普遍且严重,所以我们的研究专门计算了私营企业的社会欠账。我们得到的结果如下图所示(原文中的结果只到2009年,这里我将数据延长到2013年)。
我们的结果表明,仅仅就统计上在册的约8000万(2013年)私营企业就业人员来说(尚未包括超时劳动现象同样严重的外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没有纳入统计的私营企业就业人员),社会欠账就从2003年的22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0462亿元,社会欠账占GDP的比重从2003年的1.6%增长到2013年的3.6%。仅2013年一年,私营企业的社会欠账就达到私营企业工资总额的76%,相当于每个工人被欠下了2.5万元。这一社会欠账的规模无疑是惊人的。
上图反映的是总量的情况,而下图反映的则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情况。我们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2009年单位小时的最低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生存工资”分别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由于企业尽力压低单位小时的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与最低工资比较接近,而二者都明显低于“生存工资”。这一差别需要工人用延长劳动时间的办法来弥补,也就是企业欠下的社会欠账。
对法定劳动时间的普遍性违反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欠账意味着我国存在大量“僵尸”企业,它们本应在市场经济的正常竞争过程中遭到淘汰,却吸吮着超时劳动的血液而获得苟延残喘的机会。在有些人为私营企业的“高效率”唱赞歌的时候,他们是否看到了为“高效率”而流淌着的、挤压着工人正常生活的劳动时间?
最低工资过低与超时劳动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最低工资过低的情况下工人需要以超时劳动来补偿收入,此时最低工资已经脱离了维持工人正常生活这一标准,丧失了其原本的政策意义。也就是说,最低工资达不到一个合理的“生存工资”的水平,无法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然而,任何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经济都要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进行,都要保证工人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不仅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得到保障,而且还要有收入和时间来接受教育、养育子女、赡养老人,实现人的发展。过低的最低工资与超时劳动的并存不仅严重影响劳动力再生产,而且阻碍市场机制对“僵尸”企业的淘汰,也阻碍我国经济从利润拉动型向工资拉动型增长方式的转变。这种情况早一天改变,中国经济就能早一天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来源:破土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