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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我国竟然主动取消拐卖人口罪,只有拐卖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且量刑较低,让人费解!
点击:  作者:王怀玉律师    来源:王怀玉律师微信号  发布时间:2025-01-14 12:02:21

 

 

最近,一则某演员被骗至境外,被迫从事非法活动的新闻引发热议。很多人看了以后都大呼:这不是拐卖人口吗?必须严惩!可翻开我们现行的《刑法》一看,却发现——“拐卖人口罪这一条,居然已经消失了!一时间,大家都懵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难道只有妇女、儿童被拐卖才构成犯罪,成年男性就不需要保护吗?本文就带大家好好盘点一下,从法律历史到现行规定,看看我国到底经历了哪些神操作

 

一、先来看看:1979年版《刑法》里的拐卖人口罪

 

法条回顾:1979年《刑法》第141

 

> 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早在1979年,我国《刑法》中就明明白白写着拐卖人口罪,强调的是:不区分男女老少,只要你拐卖,就够罪! 那时法律虽然没有现在这么细致,但至少能给所有被害人(无论男性、女性,成年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统一的保护伞。

 

二、保护升级:1991年《严惩拐卖决定》的出台

 

法条回顾:1991年《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法定刑大幅提高:起刑由原来的五年以下变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六种加重情节可判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或死刑。

 

首次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为什么要这么改?因为当时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猖獗。为了应对社会现实,1991年的决定大幅加大了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惩处力度。但是这个时候,拐卖人口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就成了并行关系——前者是普适版,后者是特别保护版

 

三、1997年修订:拐卖人口罪被废除,只保留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条回顾:1997年《刑法》

 

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原1979年《刑法》中的拐卖人口罪被删除)

 

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者经过讨论,认为拐卖男子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见,且考虑到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最终选择只保留拐卖妇女、儿童罪,取消了拐卖人口罪。这样一来,普通版本的拐卖人口罪失踪了,而特别版本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保留且从重处罚。

 

四、硬要套?强迫劳动罪也难以全面覆盖

 

取消拐卖人口罪后,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窘境:如果行为人拐骗、绑架成年男子,想把他卖去境外做苦力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但是还没正式出去,就被抓了……这算什么罪?

 

有人说:那就用**《刑法》第244条 强迫劳动罪**来管呗。可问题在于,强迫劳动罪起刑偏低(3年以下),而且它更多针对已实际实施的强迫劳动行为,或者至少存在共犯的配合。如果只是在拐卖、运输阶段,还未实际强迫劳动,就容易出现定罪上的空当。

 

法条回顾:1997年《刑法》第244强迫职工劳动罪

 

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改为强迫劳动罪,最高刑也由3年升至10年。

 

即便提高了最高刑,对于跨境拐卖、欺骗男子从事电诈、摘取器官等花样翻新的犯罪行为,依然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五、买卖成人不受管?法律保护并不该有性别偏见

 

很多人会问:现在到底有没有什么办法来管拐卖成年男性的行为?答案是:可以穷尽现有罪名去定罪,比如绑架罪、非法拘禁罪、强迫劳动罪、组织卖淫罪等等,看具体行为去套用。但这些罪名都比较碎片化,并不像拐卖人口罪那样覆盖面广,也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那么直接有力。

 

从立法精神上看,我们并不鼓励在刑法里滥设罪名。可是,对于买卖这种严重挑战人类尊严、把人当成商品的行为,只依靠现行这些零散罪名,确实存在漏洞——尤其是尚未实际实施强迫或尚未实现任何犯罪目的时,能否定罪、如何定罪,都很棘手。

 

六、震惊背后:我们需要怎样的立法思路?

 

1. 恢复或重设拐卖人口罪

 

有学者建议,把现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4条(强迫劳动罪)甚至第262条(拐骗儿童罪)等相关条文进行整合,设置一个更宽泛、更统一的买卖人口罪,无论对方是男性、女性、成年人、儿童,凡是以剥削为目的的买卖行为,都应严惩。

 

2. 兼顾特殊保护和一般保护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妇女、儿童在生理和社会属性上确实更脆弱、受侵害风险更高,因此对其保护可以保持从重情节或特别条款,但这并不代表其他群体就应该完全被排除在外。

 

3. 国际公约的启示

 

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明确强调,贩运人口是以剥削为目的的招募、运输、窝藏或接收行为。无论男女老少,只要是把人当商品来买卖、转移,都属于国际社会严厉打击的范围。我国也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

 

七、结语:不是只有妇女、儿童才需要被保护

 

当你发现现行《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却没有拐卖人口罪时,不要惊讶,这正是我们现行立法的一个有意为之的遗留问题。人人都需要保护,成年男性、老年人、甚至未被纳入特定罪名的其他群体,也同样不该被忽视。

 

随着社会发展和跨境犯罪频发,未来刑法修订或司法解释,或许会考虑补上买卖人口的缺口。毕竟,一个人被拐卖、被贩卖,这就是对人类尊严最赤裸裸的践踏,哪能因为性别或年龄的不同,就让法律的保护力打了折扣呢?

 

来源:王怀玉律师微信号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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