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常看到要求立法保护“伴侣动物”的闲人,今天又看到一个——看到了吧,伴侣是个“人”的概念,哪里来的“伴侣动物”?!所谓的“伴侣动物”完全是舔西方的话术,把他们喜欢的猫狗之类上升到人类的级别,这不扯淡么?我们中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国家,对牛有深厚的感情,那你为什么不把牛叫“伴侣动物”?西方人惨无牛道地给牛吃牛骨粉(相当于给这位委员喂“伴侣”的骨灰),终于吃出了疯牛病。杀牛取乐的斗牛更是不在话下——如果允许每个人定义自己的“伴侣动物”,那不乱套了?你踩死我家的蟑螂我都可以把你告上法庭,因为蟑螂是我的“伴侣动物”! 这些无聊的动物立法者除了通过定义“伴侣动物”来争夺话语权外,还假惺惺地表示要通过动物立法禁止虐待动物。按照其歪理,像这种剁下大量鸡头喂狗的行为明显虐待鸡,但动物立法者是置之不理的——立法禁止虐待动物,还会出现法律细节上的大量问题,比如什么是虐待?人和动物在法律上是不一样的。人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对人实施任何伤害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动物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而是客体,人对动物拥有生杀大权是天经地义的是合法的。如果虐待违法而杀戮合法,则会出现逻辑上的悖论和实施细节上的边界问题。比如,杀鸡时先放血后宰杀的做法,是否属于虐待?杀猪时把猪五花大绑捆在案板上,看着猪嗷嗷大叫宰杀的做法,是否属于虐待?杀狗时几棍子把狗打晕打死,然后再宰杀的做法,是否属于虐待?杀鱼时先把猛摔鱼导致其昏厥再杀,是否属于虐待?如果这些都属于虐待的话,应该怎么杀?是先电死,还是先安乐死,还是先闷死……还是怎么死?所以,道德评价是一件相对比较简单的事情,但立法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用板砖将猫拍死,动物立法者可以说这是虐猫。但是对于立法而言,不能写用板砖将猫拍死就是虐猫,因为这是个例。立法的语言需要提炼升华,概括总结出一套能够适用于全社会大多数情形的规则。所以假如动物立法,最后只能使用类似的定义:用超出正常必要范围和限度,采用非常残忍行为致动物死亡的行为,属于虐待动物。可是新的问题又来了:什么叫正常必要范围和限度?什么是非常残忍行为?假设法律规定用板砖拍十下把猫拍死算虐待,那么拍一下拍死算不算虐待?拍十五下拍死算不算虐待?似乎不算,然而拍一下拍死明显比拍十下拍死更加暴力、更加残忍!拍十五下拍死明显比拍十下拍死更让猫有恐惧感!这就是动物立法者的无法自圆其说的根源:他们认为人有权杀死动物,但无权虐待动物,而虐待和杀死是关联的,杀死是最顶级的虐待。你不能说允许出轨八次,但不允许出轨两次!你不能说可以半斤,但喝不了一两!你不能说自己三阳了,但没有二阳!那不更扯淡了。你干脆把动物都带到你家里养起来好了。
事实上西方动物保护组织中最积极的成员往往是素食主义者,他们反对杀戮、反对虐待,但由于这种主张完全不具备现实可能性,所以就变成了一种徒劳无用的抗争和资源浪费。这种人好歹有点底线、践行了自己的主张,国内那些拾人牙慧者一边把猫狗当爹娘,号称众生平等,实际上拿鸡肉祭拜狗——本文题图就是这件事。更恶劣的是上高速拦截运狗车、打着“动保”的旗号抢劫成功后,聚众到野味餐厅庆祝,简直是丑态百出——法律是一整套逻辑,而不是一种简单情感诉求,靠讲故事就更没意思了。人和动物的关系最多是个道德问题,根本不是法律问题,所以不需要用法律解决。甚至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人与动物也不存在道德问题——孔子家马厩失火,孔子问“伤人否”?不问马。他认为人和动物的关系不是伦理学过问的范畴,与道德无关。所以目前在中国,除了对世界稀有濒危动物的国家重点保护是必要的,泛泛地谈动物保护立法,条件不成熟,也不合时宜。甚至这个事情本身就不符合人类社会,仅仅适合虚伪的玩意自我感动,搞不好还夹杂着各种黑幕。
我们不能搞未富先奢,我们需要花钱的地方多得是,没必要扯这个淡。退一万步讲,即便立法保护动物适合人类社会,我们也要在条件成熟以后再搞。物质极大丰富,按需分配,消灭了癌症,解决了贫富差距,大家闲得无聊要找事做。
这需要祖国统一,这需要美国解体,这需要核聚变提供无限的能量……简言而之,这需要实现共产主义。即便在那个时候,也还需要社会上对保护什么动物、怎么保护等,都有了高度的认同性。比如苍蝇、蚊子、臭虫等等,是否都要保护?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强行立法搞动物保护,不但无事生非、浪费资源,而且造成人群分裂、社会动荡。所以,目前鼓吹动物立法的人是站在国家和人民对面的人,搞不好背后有别有用心的势力在撑腰。顺便说一句,世界上第一个搞动物立法的国家是德国,时间是1933年11月。德国也因此成为西方动物保护立法的鼻祖——
可是二战中的这个法西斯国家,是真的爱动物,还是爱人类吗?再看看,今天那些所谓先进的西方国家正在对人类做着什么?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转编自“方中云讯”,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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