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在多个场合表达过自己对中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量刑的意见。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类罪名,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和间谍罪等(《刑法》第102条至113条)。
(一)《刑法》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罗翔针对这个规定就开始唱反调了,他认为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财产刑”,所以只能针对盗窃罪这类“贪利性犯罪”,对于“非贪利性犯罪就不能适用财产刑”。
罗翔认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不一定有利益追求”,例如间谍罪“按照道理不应该有”没收财产的处罚,“但很遗憾”“居然我们认为可以判没收财产”。从这些表述不难看出,在罗翔看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会被没收财产是完全超出情理、难以置信的处罚。
接下来罗翔解释为什么中国会有这种“奇特”的规定,“因为没收财产其实就是中国古代的抄家”。他还要特别强调,国家这项法律没收的是罪犯的“合法财产”。然后嘲讽一番只有“世界上极少数几个‘最优秀的国家’,例如中国、朝鲜、越南”,才有这种不尊重个人合法权利的处罚。
这里罗翔为了黑中国,再次犯了事实性错误。先不用说别的国家,光是他心中“法治的灯塔”——美国,就有多种没收财产的法律法规。早在一战的时候,美国就通过了1917年《与敌人交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这项法案自颁布以来,经过多次修订,适用范围越来越宽。在一战和二战期间,这项法案使得美国不仅可以直接将美国政府(或美国总统个人)认定的“外国敌人”在美国的财产直接没收充公,而且还能肆意没收、扣押或变卖其境内任何人的个人财产,只要美国政府认为这个人做过让美国的“敌人”获益的行为。二战期间无数在美国的日本人、德国人和意大利人,以及有这三国血统的美国公民,被政府无理由地认定为“国家安全风险”。美国政府没收了他们的财产,夺走了他们的产业,甚至直接把他们扔进了集中营。《与敌人交易法》至今仍然有效,美国一旦处于“战争状态”,政府随时可以援引。和平时期美国政府同样可以没收财产。2001年“9·11”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仓促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美国爱国者法案》(USA PATRIOT Act)。其中第806条规定,只要政府认为任何个人或组织“计划或参与针对美国的国内或国际恐怖主义”,就可以扣押其财产而无需事先通知当事人。
事实上美国不仅有抄家的制度,美国还是世界上抄家水平最高的国家。《美国爱国者法案》第319条的规定美国政府为了没收当事人存放在外国银行账号中的资金,可以通过没收该外国银行存放在美国分行账户中的资金的方式,无论该分行账户是否和当事人有关。美国抄家可以抄到天涯海角,也就是我们熟悉的“长臂管辖”原则。近年来美国政府任意扩大“恐怖主义”的定义范围和滥用《美国爱国者法案》侵犯公民自由的案例车载斗量、不可胜数,无需本文赘述。更不用说俄乌战争开打后西方国家是如何肆意没收俄罗斯人财产的。在西方国家政府的意志面前,“个人权利”就是个笑话。罗翔平时讲课、写书言必称美国,还曾在2009年和2013年两度前往美国大学做访问学者,他不可能不知道2001年的《美国爱国者法案》。但是罗翔只会搬出各种歪理邪说反对中国政府抄家,而绝不会说“搞恐怖主义活动不一定有利益追求”所以美国政府不该抄“恐怖分子”的家。罗翔之所以采用这种双重标准,无非是因为他相信美国制定的法律先天就是合理的、善意的、先进的,而中国的法律就是政府为了干坏事准备的。(二)后面罗翔讲到“危害国家安全罪除了几个罪以外其他都有死刑”,并发表感慨称“这是极其可怕的一个规定”。表达了自己不认可政府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判处死刑的做法。
罗翔早年曾是极端废除死刑派,主张国家没有“权利”判处任何人死刑,后来不知道是因为看到灯塔国也没废除死刑,还是出于什么别的原因,罗翔的观念逐渐转变,但他至今仍然主张必须尽可能地“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罗翔在两年前出版的《法治的细节》一书里阐明了自己对死刑的立场。他认为“死刑只能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并称中国“当前刑法中......仍然有不少非谋杀类的罪名,限制死刑仍然任重道远”。显然在罗翔看来,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属于不该被判死刑的情况。
我国《刑法》为什么规定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原因是犯这些罪的人通过破坏国家安定和社会秩序会导致无数人的生活和生命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我国几千年的历史经验决定,一旦国家政权出现动荡,首当其冲的就是小老百姓,正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中国历史上稳定政权遭到叛乱严重冲击的一个典型案例就是安史之乱。在人口不到6000万的盛唐,安史之乱直接造成了千万计的死亡。正是这些惨痛的历史记忆决定了历代中国人对秩序和稳定的向往。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朴素的情感并不仅限于中国。《美国法典》第18编至今留着一条:“对美国发动战争、或追随美国的敌人、或向其提供资助的人即犯‘叛国罪’,应处死刑,或处不少于5年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美元罚款。犯此罪者不得在美国担任任何公职。”我在上篇文章《罗翔主张废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何居心?》里提到,罗翔曾鼓吹废除《刑法》中的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现在他又对背叛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的处罚愤懑不平,难不成这位罗大法师真是屁股坐到了叛国者那边,希望我们的国家被颠覆?(三)中国真正的法学家、北京大学的苏力教授曾经说过:“不能把外国的东西视为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最终真理或永恒真理。如果中国的法学要真正成为中国的,能够解决中国的问题,也许我们更应当‘求诸野’。”希望罗翔们不要一天到晚总是抱着希腊神话和耶教“圣经”空谈,走出办公室去问问中国大街小巷和乡间田野的普通老百姓,叛国者该不该被抄家砍头?!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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