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一企业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强化人文道德建设,发了一个“禁止婚外情和出轨的通知”,迎来了社会的一片好评,但却遭遇了法律界律师们的“嘲讽”,引发了全社会的热议与讨论!
那么,浙江企业的做法和法律界律师的观点,到底谁对?谁非?
很显然,若站在中国传统文化及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企业的做法,无疑是对的;但是,若站在现代西化了的“法律”角度看,律师的观点,也是对的;可是,若再回头来审视中国传统的“法律”及人文道德,也会明显感到:目前律师们所谓的现代“法律”,实际是已经“西化的法律”,它背离了中国传统文化与大众价值观。
其主要原因是西方的价值观重点强点:“自私人性”与“丛林法则”;而东方的价值观重点强调的是:“改造人性”(实际是管理)与“道德约束”,促使自然万物平等与和谐相处;正因如此,在中国古代,若男女出现私密通奸,不仅会受到社会上道德的谴责,让此类人无地自容,而且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稳定;而今,由于我们的“法律”受到西方思想的误导:有的地方,因做好人好事,搀扶老人被讹诈与处罚;抓小偷失手,反被处罚;失手杀死奸夫,反被判刑;甚至像现在,某些人公开搞婚外情,还要理直气壮地要找法律保护等。再进一步研究分析一下,到底中国的法律好?还是西化了的“法律”好?中国传统法律,肯定是按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社会价值观设计的,它严格要求“人类”一定要不同于“一般动物”,即人类不仅有高级智慧,更主要的还要有“品德”与“大爱”,他才能超越其它动物,成为真正的“人类”;中国人只有使用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思想体系,才能做到“道德”与“法律”,既相互补充,又相得益彰的服务于社会,并能赢得人民的理解与支持;
西方的法律,它肯定是按西方价值观及其它们的人文思想设计的,因为他们十分强调“人性”与“丛林法则”,就会过分地强调“自身的享受”,而不顾他人及公共社会道德与人文思想品德;最突出的“表现”是“自私自利”,也就是说它们过多的强调人类的“原始兽性”,而缺乏真正的人类文明;正因为“西化了法律”中没有中华道德文化底蕴,若在中国盲目地推广使用,就会产生“法律”与“道德”相互抵触与矛盾,进而破坏我国人文、道德、伦理思想体系!事实上,翻阅中国历史,我们会发现:我国历朝历代在国家管理中,一直实施的是“德治”与“法治”二者并重的“法治思想体系”;即“德治”(重在思想教育)不行时,就用“法治”(强制执行与惩罚);若“法治”不行时,就采用“德治”,通过思想教育转变犯错人的思想观念;或是“德治”与“法治”二者双管齐下,才织成了我国阴阳合璧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天网”大格局。因此,本人认为:目前社会上,关于“出轨禁令”的争论,其本质是不同人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人文思想”及社会制度与发展道路的大是大非的争论。也就是说,我们中国的法律到底是: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还是维护“自私自利”的个人利益?是维护至高无上的“伦理道德”?还是维护低级庸俗的“野蛮兽欲”?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还是坚持西化了的资本主义法治?是引导人民与社会走向更高一级的人类文明?还是引导人民与社会踏入你死我活的低级的动物时代?总之,中国要发展,中国人必须要走中国的路,这是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谁若不信,谁就会走上邪路与绝路;同理,人类社会要进步、要发展,人类必须要脱离纯动物时代的愚昧与丛林法则,强化人文道德伦理建设,决不可走资本主义剥削压迫的恶霸之路;由此可知,我国社会的法治建设,同样面临着彻底去“西化”这一亟待解决的迫切问题;如果我国法律不去西化,“西化了的法律”未来必将会成为“西方资本”进入与控制我国命脉的“打手”“绳索”,甚至演变成刺破我们整个社会“人文思想”及大众意识观念的“尖端利器”!
(作者系昆仑策特约评论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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