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日报以红歌会网转载其新闻侵害了他的网络传播权为由,把红歌会网告上了法院。我认为,湖北日报的这种做法是非常错误的。主要错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违背了《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著作权法的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报纸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既不属于文学、艺术作品,也不属于科学作品,因而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文学作品与新闻报道文章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学作品的具体情节是虚构的,而新闻报道的特征之一是真实性,“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也许湖北日报会以《著作权法》第五条关于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的规定为自己辩护,说自己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也含有作者的思想和感情,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那么请问:世界上有那篇新闻报道文章中没有作者的思想和感情呢?按照这个逻辑,世界上所有的新闻报道文章都属于“文学作品”,如果是这样,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又从何谈起呢?
由此可见,虽然一些新闻报道文章的写作也运用了一些文学作品的写作技巧,但只要是事件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结果和人物都是真实的,那就不是“文学作品”。
如果湖北日报硬要说自己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也是“文学作品”,那么就等于是告诉大家:湖北日报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都是虚构的。这不是自己毁自己的声誉吗?
第二,违背了党报的办报宗旨
湖北日报是中共湖北省委的机关报,完全属于党报。这就决定了湖北日报办报的基本宗旨应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积极准确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提供人民群众所想了解的各方面的信息,宣传鼓动人民群众积极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社会主义建设,同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使报纸真正成为党的也是人民的喉舌。
如果湖北日报实行的是这个办报宗旨,那么,对于别人转载自己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不仅不能追究所谓侵权责任,反而应该表示欢迎和感谢,因为别人转载你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实际上是帮你作了宣传,不仅宣传了你报的政治主张,而且还免费扩大了你的知名度,这怎能不表示欢迎和感谢呢?
由此可见,湖北日报以红歌会网转载其新闻侵害了他的网络传播权为由,把红歌会网告上法院,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党报的办报宗旨。我觉得,在这一点上,湖北日报与人民日报的差距实在是太大了。人民日报刊登的新闻报道文章,全国和全世界不知有多少媒体转载,而从未听说人民日报向别人追究所谓侵权责任。与人民日报相比,湖北日报的某些人难道不应该脸红吗?
第三,改变了党报的性质
私营的报纸,对于自己刊登的一些新闻报道文章特别是“独家新闻”,未经允许是不让别的媒体转载的。这是因为,私营的报纸是要赚钱的,为了扩大报纸的销量,他们很重视采访和刊登一些重大爆料的“独家新闻”,如果让别的媒体随意转载,他们就达不到扩大报纸销量和赚钱的目的。
而湖北日报作为中共湖北省委的机关报,是国家出钱办的报纸。党报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湖北日报不能把赚钱作为办报的目的,而应把落实党报的办报宗旨,使报纸真正成为党的也是人民的喉舌,作为自己的办报目的。如果一家党报一天到晚想的是赚钱,那么,还能办好报纸吗?
在这方面,我觉得湖北日报甚至还不如许多私营报纸。人家赚钱也是赚在明面上,对于自己刊登的某些新闻报道文章特别是“独家新闻”,刊登时就明确宣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侵权必究。”
可是湖北日报从未在自己的报纸公告“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否则侵权必究”,可是在某一天却突然要“秋后算账”,以转载其新闻侵害了他的网络传播权为由,把红歌会网等媒体告上了法院。这样做,是不是太不地道了?
第四,严重损害了党报的声誉
湖北日报这样做,不仅会使自己名声扫地,而且还会严重损害党报的声誉。如果湖北日报把官司打赢了,全国许多人就会想:我的媒体和自媒体也经常转载各级党报的的新闻,如果这样做是侵权,那么今后还有谁再敢转载各级党报特别是中央媒体的的新闻呢?当然,我相信全国绝大多数党报特别是中央媒体绝不会像湖北日报这样做,但是湖北日报这样做对党报声誉的严重损害确是实实在在的。
我愿意相信,这件事只是湖北日报个别领导干部肆意所为,希望湖北日报集团甚至湖北省委宣传部严肃查处此事,坚决纠正这一错误的做法。
作者: 阿华 ;来源: 红歌会网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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