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环球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侯立虹:由“锁链女”引发对30年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回忆与思考
点击:  作者:侯立虹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22-02-23 10:21:57

 

1.jpg

 

近日,徐州丰县“身披铁链的八孩妇”事件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急切盼望江苏省委省政府联合调查组早点公布调查结果。“锁链女”的悲惨经历,逼迫我对30年前任驻村工作队队长时解救被拐卖妇女的回忆。

1992年,当时的河南新乡市委开展了一项重大的奔小康社教活动,为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组成大批工作队深入农村,以奔小康为目标,以社会主义优越性教育为主线,以调动农民群众奔小康积极性为中心,引领农民奔小康。我被分配到市委驻长垣县方里乡雷店村奔小康工作队,并担任队长,有两个队员,这里也是市委驻长垣县方里乡奔小康分团所在地。我们在宣传发动阶段声势很大,支委会、两委会和党员会、团员青年会、群众大会、小学生大会等大会小会,大小街道都布满标语,广播每天3次连续播发市委奔小康社教文件,小康户小康村标准,奔小康社教讲座和新闻好事,可以说是声势浩大、广泛深入,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也由此拉开解救被拐妇女的序幕。

那天群众大会后,工作队驻地突然闯进一名年轻女子,说自己是驻马店潢川县的,被拐卖到这里,请求保护她,把她送回原地。我顿时感到此事重大,让工作队员先把这位女同志保护起来,紧急召开村两委会议,宣讲有关妇女儿童保护法律,晓以利害,让支书村长和每个委员表明态度,统一村干部思想,与村干部一起登门做受骗买媳妇全家人工作。尽管这女子的名义丈夫和婆婆大吵大闹,但给他们讲明法律和工作队、村两委的态度,变成了只讲还他们经济损失,又给他们阐明买卖妇女的买和卖都是一种犯罪,不存在什么赔偿问题,不过工作队和村两委可以帮助解决家庭困难。当他们同意后拟将该女子送往派出所,立即报告工作分团和乡党委。

分团长很支持,提醒一定把工作做细,避免留下后遗症。可乡党委书记却大肆埋怨我们多管闲事,责怪我们年轻,不了解农村实际,不知道农村找个媳妇多难,警告我们这家人会恨我们一辈子,也会遭到群众反对,在村里呆不长。我劝党委书记摆正自己的身份,提醒他被拐卖女子找到工作队要求解救,你不让解救,考虑一下后果。随我去的工作队员质问那个书记:“是不是乡里一直支持拐卖妇女?”乡党委书记赶快改口,支持我们将人送到乡派出所,通知潢川县来领人。后来,我们还不时督促派出所,协助他们侦破这起重大拐卖妇女案。

这件事虽然过去整整30年了,但至今记忆犹新,尽管当时也有阻力,也受到一些威胁,但最后乡村都支持我们的解救行动,支持我们以此为契机开展的普法活动。特别是我们帮助受骗买媳妇的那家认识到错误,同意把人送走,而且帮助他们克服家庭困难,走上致富路子,不到一年就光明正大娶上了媳妇。即使那个责怪我们多管闲事的乡党委书记,也通过这件事很看重我们,多次转发我们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在我们离开时夸赞“我们真中”,赠送“奔小康功绩显赫”的锦旗,可以说是完满的结局。

现在重提此事,不是为了自我炫耀,也不是为了表功,而是想说“锁链女”事件,关涉的并非只是一个由渎职、懒政、冷漠和乡村野蛮落后的观念共同作用制造的悲剧,它也深深抹黑了人民感到自豪幸福的新时代,更拷问那个地方的党委政府怎样不忘初心执政为民,怎么留下如此扶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死角?也想说“锁链女”那个村子,20多年时间就没有驻过工作队吗?就没有结对子帮扶的单位吗?就没有派过第一书记吗?如果有过任何一项,怎么会发生这样轰动全国的八孩锁链女?

还想说“锁链女”事件逼迫人们反思,为什么法律对贩卖妇女的判罚还比不上大熊猫、金丝猴,甚至还比不上鹦鹉和20只癞蛤蟆?法律这等充满“人不如猴、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气味,能彰显它的公正公平吗?那个可能涉嫌买卖妇女,可能涉嫌强奸、虐待和拘禁妇女的乡间恶魔,被“塑造”成有爱心、有责任心、敢于担当,甚至有些许“伟大”意味的坚强父亲的形象,如此极具讽刺意味的闹剧是谁导演的?

徐州发布的四份通报,整件事终于从“正能量爸爸”转向为“刑拘三人”的追罪问责,这与四篇通报的口径可谓大相径庭,逼迫数百万网民锲而不舍的关注和追问,如何体现实事求是忠诚担当?丰县的妇联是全省维护妇女权益的先进集体,为什么听任如此重大蹂躏妇女事件的发生和长期存在,还被标榜为正面的“乡村正能量”发酵开来?

“锁链女”是一个与新时代极不协调的强烈信号,公众关注的强烈的情绪激荡着社会追逐公平正义的主流,表达着新时代人们特别关心权力和自由,特别关心涉及公众自身的命运,特别关心精神富裕的底线和基本保障。这就是关注丰县“铁链女”事件,追忆30年前解救被拐卖妇女的根本原因。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作者授权首发)

 

【昆仑策研究院】作为综合性战略研究和咨询服务机构,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秉持对国家、对社会、对客户负责,讲真话、讲实话的信条,追崇研究价值的客观性、公正性,旨在聚贤才、集民智、析实情、献明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欢迎您积极参与和投稿。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更多文章请看《昆仑策网》,网址:

http://www.kunlunce.cn

http://www.kunlunce.net

责任编辑:红星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高端精神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研究院 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携趣HTTP代理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