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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芹:我学一号文件的体会
点击:  作者:胡晓芹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  发布时间:2021-02-28 0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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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的一号文件比过去来的更晚一些,似曾相识又有些不曾相识。

今年的一号文件有这样一句话:“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我认为这句话才是一号文件最大亮点。理由如下:

第一,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核心领导同志长期倡导的发展农民合作事业的根本举措

领导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就很重视瑞安等地农村开展“三位一体”(信用、生产、购销)合作。此后,领导同志一直念念不忘发展农民“三位一体”综合合作事业。前些时,领导同志到东北考察,依然讲了: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的步子迈得稳,迈得开。终于,2021年的一号文件体现了核心领导同志的意愿。亮点!

第二,在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是增强农民主体性的根本举措

社会主义中国的农村农业现代化,最大瓶颈是什么呢?千千万万的小农不是有效的市场主体。千千万万的小农要靠组织起来进入市场,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农民组织长期以来也没有市场主体地位,根本的原因是农村农民基本组织没有力量,不能为最广大的农民提供有效服务,也就没有凝聚力和战斗力了。日韩及我国台湾的农协农会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只有在农协农会内置合作金融,农协农会才能为农民提供有效服务,才有凝聚力,农民及农协才能成为强势市场主体。

农民没有主体性,农村农业现代化就是农民不断边缘化的过程!合作社内置信用合作,重建农民及组织主体性,保障农民及农民组织自主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绝对的亮点!

第三,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激活农村农业发展内生动力的根本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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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兰考县胡寨哥哥合作社理事长王继伟】


根据王继伟(河南省兰考县胡寨村)、殷昭祥(山东省微山县杨村)、卫岳兵(山西省闻喜县柏底村)以及李昌平等人十多年的实践实验,农民合作社(村社)内部有了信用合作,合作社就有力量了,合作金融就真正是农民的金融了,为农民服务的金融就有效了,承包地等农村资源资产就可以实现抵押贷款融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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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微山县杨村党支部书记,合作社理事长殷昭祥】


村社内部信用合作,一举三得:组织有效、金融有效、产权有效同步实现。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就彻底激活了。绝对的亮点!

第四,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是扩大内需及建立内循环的根本举措。

天下人都知道,正规银行,无论国有还是资本家所有的,都不接受小农户及其集体的土地抵押贷款。李昌平、王继伟等人的实践实验证明,当农民村社内置合作金融后,农村承包地等资源资产就可以变成农民可支配的现金流了。如果全国农村的资源资产都能变成农民可支配现金流,当然是扩大内需的最大举措,建立内循环当然不是问题了。这是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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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建院副院长胡晓芹为合作社长者分红】


第五,第六……前面四点就足够了。


但是也很遗憾,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表述是不够严谨的,容易把人搞糊涂的,导致在执行层面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国只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没有《农民合作社法》。我国二百多万个专业合作社中的绝大多数是老板领办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严格意义上讲,老板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和党支部领办的三位一体合作社不是一回事,一号文件要求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到底是说要在老板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内开展信用合作呢?还是要在真正的党支部领办的农民综合性合作社中开展信用合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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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老板领办的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肯定是不行的,与前面讲的四点亮点是冲突的,这对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农业是有害的!如果是后者,前面四点亮点就成立,乡村振兴才是农民的乡村振兴。

可是,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都没有,又何谈在“农民的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呢?这势必导致执行层面有些犯糊涂了!

第二,即使现实中存在党支部领办的农民合作社,但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的表述也不够严谨。因为,农村的合作社类型很多,但中国农村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基本治理主体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一体化的四权统一的村民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体制结构是“党支部(土地集体所有+村社一体)”,其根本特点是“四权统一”即:有统一的产权、统一的财权、统一的事权、统一的治权。党领导的这个共同体决定乡村社会的性质、道路,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应该表述为“党支部领导下,在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这样才能完善“党支部领导下的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分结合双层体制”的基本经营制度和党领导下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也只有这样,开篇讲的四点亮点才能成立。

当然啰,我国农村的四项基本制度: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一体、“四权”统一村民共同体)及基本治理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集体经济支撑的村民民主自治制度),有些干部同志及高级专家学者们可能比较模糊,只有乡村干部才比较清楚,文件写得模糊一点是情有可原的,但是乡村干部在执行过程中就不能糊里糊涂了!

体会谈到这里了,顺便发一点点儿小牢骚。

“在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这句话的原文是“稳妥规范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浙江瑞安早就做了十多年的“三位一体”合作试验,陈林、李昌平、王继伟、杨云标等人做了十多年的村社内置合作金融试验,还有咱们的大山东,在各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数以百计的村庄推广了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内置合作金融试点,成效显著,影响很大。可是,感觉写文件的同志是不是都不知道呢?是假装不知道,还是视野和听觉都相对封闭了一些呢。

一号文件如果这样写:“大力扶持和推广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内置信用合作”,就更闪亮了

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

(来源:昆仑策网【授权】,转编自“乡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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