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此,生态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这位负责人表示,自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生态环境部会同海关总署等14个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经过3年多的不懈努力,各项改革任务平稳有序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削减。
他指出,《公告》的发布,正式明确了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时间;彰显了我国政府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
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这位负责人说,《公告》主要包括以下3方面内容:一是我国将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审批、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二是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均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三是《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相关规范性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2020年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未使用完的进口许可量,是否可以在2021年继续使用?对此,这位负责人表示,2020年生态环境部已审批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将自行失效。希望相关持证企业,尽快办理结关事宜。
这位负责人强调,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郄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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