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强奸幼女案被以“猥亵女童罪”轻判之后,引起全国左右舆论的关注,并给予谴责。
可是,王振华、周燕芬却在无良律痞的怂恿下提出上诉,请求无罪判决。
对此案的二审,全国人民没有信心。因为对上诉案件,除非获取了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证据,一般不会加刑,顶多是维持原判。可见,王振华强奸幼女案的判决最终不会超出原判的五年有期徒刑。再者,重赏之下必有勇夫,王振华再出个千万律师费或其他什么费,很可能被无罪释放。
我们公众无法左右法院的审理判决。但只要有人的良心的都知道,王振华犯的是强奸幼女罪,而不是什么“猥亵女童”。
猥亵是指没有对受害人性器官侵犯的其他流氓行为。如:摸摸身体,强行接吻之类。所谓的性器官接触才算强奸,是为强奸犯开脱罪责。
从网上披露的信息得知,王振华强奸案中的受害人的下体撕裂。无论王振华是否以性器官侵犯受害人,都属于强奸罪!以手或器物侵犯幼女的性器官,不是强奸是什么?
即使王振华是手或器物侵犯受害人性器官,首先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这伤害罪不是以所谓轻伤来衡量的。因为这种伤害严重残害了幼女的身心,会摧毁受害人的精神,会毁掉受害人的学业、事业,会毁掉受害人一生的幸福;也毁掉了受害人一家人的幸福。因此,从王振华强奸幼女案的情节和其恶劣态度来看,必须以强奸幼女最高刑罚处罚
王振华是千亿富豪。受害人如果没有遭到王振华的摧残,将来也可能成为一名企业家,成为千亿富豪。可是,就是因为王振华,这可怜的孩子的一切都毁了。如此算来,就是把王振华的千亿资产判给受害人,也无法平复受害人的心灵创伤!
受害人被王振华强奸了,如果再轻判,则是强奸14亿民意,是强奸中国法律!
保住了王振华,失去的是公信力,失去的是民心,毁掉的是法治基础!
王振华若被轻判或逍遥法外,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先烈会为之哭泣!
文章来源于舒州观世界 ,作者杨昭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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