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近日《中国妇女报》就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发表质疑辩护律师陈有西涉嫌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评论文章《底线不存 何须遮羞布》后,笔者就此感受到了该报的媒体良知,并为其举双手叫好!
这些年来,媒体监督干预司法办案的发稿已经很难看到、抑或几乎消声匿迹了。起因,无疑是当今媒体相关的管理体制机制控制的很严 ,加之司法机关也牛气冲天 ,以“规定”为由难以接受调查,也没有几家报刊广电敢于涉足插手。就连以前以监督干预新闻事件深入人心、名噪一时的《NF周末》报也早已基本偃息旗鼓,如今的《XJ报》和PP新闻网呢,虽然还难能可贵地有所作为 ,但抨击的锋芒叶已经被消磨的退化多了。
笔者以为,影响重大的案件 ,尤其是刑事案件,它的属性之一,首先也是重大新闻事件。既然是重大新闻事件,我们的党政和司法机关就应当在把好事实关、政治关、保密关的原则前提下,放开媒体的采访调查报道权。以用新闻的力量,来监督和防止司法腐败、并引导全民学法、守法,助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
媒体是舆情收拢筛选的平台,媒体的受众群体中,也不乏有专业水平精神的法学界人士、或民间得法律专业学者 ,司法机关要多多倾听媒体的发声,也不可能被媒体舆论绑架办案。相反 ,来自媒体的舆论 ,还很有利于办案机关理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思路。让代表公众的媒体,来做公检法机关办案的参谋,甚至是审判实践的人民陪审团。
结合王振华猥亵幼女案得报道,《中国妇女报》作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团体的首要宣传媒体 ,她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挺身而出、语气犀利地来发声了。这是她履行为民呼吁、为民请命之媒体职责的具体表现。相信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对于该报的呼声也不可能熟视无睹、置若盲闻。
《中国妇女报》的该评论文章说,陈有西涉嫌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笔者认为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陈在网络上散布案件不应公开的信息,严重侵犯了被害人隐私,影响力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对其立案追究刑责也完全于法有据。
鞭挞假恶丑,弘扬真善美。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营建社会的清风正气,离不开媒体的广泛合法造势。专业媒体当为专业社会阶层鼓与呼。也只有如此,才能使得相应的媒体受众感受到娘家有人的温暖,增强与违法犯罪行为斗争的勇气与干劲。
但愿我们的其它媒体要严重关注该案,对于这名在巨额天价利益面前公然丧失法律工作者人格原则、为淫棍恶魔王振华开脱罪责表现的恬不知耻、不择手段的陈有西律师,要敢于发声、不断发声,并引领舆情地形成对无良不法律师形成人人喊打的社会舆论氛围,来构建维护被害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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