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行驶的货车年度内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及时纠正后不会受处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日前印发《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在全国首推“首错免罚” 。(2020年6月12日,澎湃新闻)
此次《意见》限定了“首错免罚”的适用条件,对适用的执法事项建立了清单,首批涉及道路运输、港航、交通工程共23项,包含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未按规定的周期、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等,将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还需具备几个条件,情节轻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及时改正、在浙江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首错免罚”制度对首次发生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行驶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既给了行驶人一次改错的机会,体现了人性执法,同时也规范了交通执法行为。通过指出行驶人的违法行为,既教育了行驶人,又普及了交通行驶知识,做到了柔性与刚性并存,管理与监督并重,是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一项具体实践,是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
进一步站在行政执法的执法初心来看,“首错免罚”制度体现了“维护相关社会秩序,督促人们自觉守法”的根本目的和初衷,是对执法初心的一种生动彰显和诠释。正所谓,“罚”是手段,“管”是目的,任何时候“罚款”、“处罚”等措施都并非执法的根本目的和初衷,而只是实现这种目的和初衷的一种手段。
当然,“首错免罚”只是制度上走出的第一步,如何让这项柔性执法制度真正发挥大作用,后续还要进一步强化配套服务,对存在的问题、效果进行及时评估,构建长效工作机制。与此同时,驾驶人也要懂得并珍惜政府的良苦用心,在日常行驶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到与城市建设同频共振,让城市更有温情,有秩序、有生机。
作者:崔泽敏 工作单位:河北省泊头市侨联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来稿】(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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