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公知何许人也?相信网友们不陌生,只不过作为十九大以后,还公开亮明身份跳出来的著名公知,他应该是第一个。
前不久,他还差一点登台表演。
不过,在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下,有关方面的纠错的行动也进行得比较迅速。结果他俩灰溜溜地下台。
这位曹公知有什么言论以至于让武汉市网信办了解情况以后取消了讲座?
这位曹公知最起码是个“两面人”,利用其《某报》评论员的特殊身份,一直来多次在报纸上或者是网络上发表自由化言论或者是支持自由化的言论。
在这里只是提他最典型的两件事。
前些年,《辽宁日报》头版公告并在4版整版刊发一封公开信《老师,请不要这样讲中国》,通过对5座城市的20多所高校,用了半个月时间,听了近百堂专业课,整理了近13万字的听课笔记,披露了一些高校老师在课堂上给学生传授知识时随意抹黑现实,解构历史,肆意评价历史,吹捧西方“三权分立”,认为中国应该走西方道路”的问题,并中肯地,具体地向高校教师们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老师在编写案例的时候,可以端出中国的问题,但端出来要讲清楚,讲明白,讲过了要做客观理性的评价,评价之后要回到原点,探讨解决的办法等等。
经历过香港动乱和暴乱以后,国人都看清楚了自由派人士在境外敌对势力操纵下把大学课堂当成对青年人放毒和培养黄之锋之流的颜色革命马前卒的实质和危害性。
而当年11月18日,中青报曹林撰写文章《大学老师讲课不需要谁居高临下教》。文章首先承认《辽宁日报》公开信所谈到的一些问题,在大学课堂上确实存在,曹林说:
【“我们都是从学生走过来的,对大学课堂都很熟悉。客观地看,这篇来信所谈到的一些问题在大学课堂上确实存在。”】
文章突然话锋一转又说:
【“大学开放自由兼容并包,应该容得下各种人各种声音,所以学生们虽然比较反感,但多没有太当回事,多是一笑了之”。】
接着说:
【“首先,不要低估大学生的智商和判断力,现在已经不是老师讲什么学生就全盘接受的年代了,大学生有了自己的思考和思想,有了质疑和批判的能力。”】
但是,同样是对于大学老师与大学生的“智商和判断力”之间的关系,他在另外的场合却有相反的说法。
同年7月份,他在反对林治波被任命兰州大学新闻学院院长时写了《当新闻学院院长是需要资格的》文章,曹林在文章说:
【“刚走进大学的年轻人缺乏判断力,思想上几乎是一张白纸,价值观和思想的可塑性很强,一院之长的影响非常大”。】
在这里,当他为了主张放任某些大学老师在大学课堂上违反法律法规胡说八道的时候,就说“不要低估大学生的智商和判断力”,这时候在他眼中,由于大学生具有“智商和判断力”,所以,不管老师说什么都没关系;而当他之前为了反对和阻止与自由派观点立场不同的林治波担任新闻学院院长的时候,说的却是“刚走进大学的年轻人缺乏判断力,思想上几乎是一张白纸”了。同样是评价当今大学生,前后的说法矛盾,在大学的课堂上,只允许与曹林相同观点立场的人“放火”,理由是大学生具有“智商和判断力”,不允许与曹林观点立场相反的人“点灯”,理由是“刚走进大学的年轻人缺乏判断力”?一个国家级报刊的编辑的逻辑居然混乱到这种地步?
曹公知还在某报发表题为《没有对基本事实的认同,就无法对话》的文章,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他第一次在官媒上提出:
【“极左和极右都是不得人心、没有市场的。”】
这也是他两面人的体现之一。那么他心目中的“极左和极右”又是什么呢?
他对“极左”是这样定义的:
【“前段时间一个体制内的朋友跟我传授他的当官心得和体制内的生存之道,其中一条是‘越左越安全’。他认为有些事情,不管对不对,不管理解不理解,跟着喊口号就是,永远不会错。对一些事情,宁愿上纲上线,宁愿走过头和扩大化,宁愿走到极端、走到让人反感的地步,也不能让上级感到有任何一点儿不到位的地方。对一些理论和教条,明知道已经脱离时代脱离现实,但只要有‘革命’的外衣,生搬硬套就是了,这样最安全。这样的观点还常与民粹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结合在一起,以‘打倒权贵’和‘替弱势群体代言’自居,加大了这种姿态的迷惑性。”】
他对“极右”是这样定义的:
【“与体制内部分人秉持‘越左越安全’对应的是,网络舆论场中流行着一种对立的态度,就是‘越右越正义’。对国家和政府越表现出激烈的批判姿态,逢中必反对,逢美必叫好,越是站到政府的对立面,在自由放任和无政府上走得越彻底,越会喊自由民主的口号,越容易被打扮成正义的‘斗士’,受到部分网民的追捧和欢呼。在这种‘越右越正义’的氛围中,甚至连杀警察的杨佳都被捧成了斗士。”】
极右居然是与“正义”扯一块,无语!
联系到2011年前后的国内政治形势,加上曹林其他的更多言论,不用我多说,相信很多人会对曹林的话有自己的正确判断。
由于他固有的政治立场,加上武汉市网信办最终取消讲座结下的梁子,他赤膊上阵是毫不奇怪的。
平心而论,包括他在内的这次拿“8个人事件”大做文章的人,都很善于掩盖自己的真实目的,因为这次事件的确是他们心目中的可以利用来绑架舆论迫使政府对谣言松绑的最佳突破口。
他不失时机地抓住高法公号这篇一位法官个人只是就事论事的专门评论八个人事件的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已文是某部门下属媒体的唐兴华个人的署名文章。将之作为某部门权威表态、甚至视作“正名平反”有点一厢情愿。至少某部门官方网站并没有发表此文。
官方网站发布的其院长最近的表态是:
【1月28日院党组专题会议:严惩借机造谣传谣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曹林在某报中青在线上发表题为《有XXX文章为武汉8名“传谣者”正名,纠错还有多远》的署名文章中借题发挥,项庄舞剑,偷偷扩大高法公号文章评论问题的原则的适用范围——
【“真相有一个逐渐浮现的过程,人们认知也有一个过程,加上相关信息的不透明,公共部门信息发布滞后,对因为所处阶段和认知能力所产生的无恶意“虚假信息”,不必动不动就粗暴地盖上造谣之名。公共部门没有做到充分透明的发布,又没有审慎和宽容,很容易误伤一些能救命的警报者,破坏信息流通的传播生态,就像这个案件的处理所带来让公众无法释怀的问题”。】
曹林的这篇文章的前半部分是讲8个人事件,后半部分是借题发挥。下面我们就8个人事件一个个提出问题并且给予解答。
1、这8个人有否通过正常渠道向上面反映情况?
网传这8位是医生,按理说应该是专业人士,如果真的是关注疫情,最应该做的是向上面反映情况,但是目前没有发现这方面的报道,而只是在工作群里面发消息。
而且网传他们八人都是医生而且被吊销了医师执照!而且事实上这也是谣言!
眼科医生李文亮也没被吊销医师执照,因为他在约谈后还参加了防疫工作并不幸感染。为什么媒体集中报道李文亮而忽视了另外七人?因为李文亮的说法是最容易被炒作的——别人的谣言是没影的、他的说法是有部分事实依据的、毕竟他是医生,毕竟他在微信群散布所谓的非典疫情时还提醒了别人不要外传,毕竟他在后续的防疫工作中也遭到了感染……这一切都利于媒体炒作他所谓的悲情。
下面的是他的微信截图。
再看看他和媒体的交谈——
从他与媒体的对话中可以看出,他本人也知道发布这种信息是不合适,并且连他自己也不能确定,而某些炒作者却认为这种信息能够让民众提前做好预防疫情的准备,不觉得可笑吗?
2、公民个人有权直接或者是间接对外发表疫情信息吗?
对于这一点,法律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也就是说,除了法定的职能部门的权威性疫情信息发布以外,任何的媒体、自媒体都没有擅自发布疫情信息的权利。并且这不属于什么的“言论自由”。
3、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8个人间接向社会发表疫情信息是否合适?
我们看看新型肺炎发展的时间线。
【2019年12月8日:武汉发现27例人不明肺炎患者;
2019年12月30日:武汉卫健委要求各医疗单位严格上报,严禁对外发布救治信息;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卫健委通报:发现27例病毒性肺炎,未发现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
2020年1月1日:平安武汉发布:8名散布谣言者被查处;病毒发源地华南海鲜城正式整治;
2020年1月3日:武汉一男子在温州自驾期间出现高热;北京、深圳、日本等地亦有出现。
2020年1月5日:武汉市政府:没有人传人证据,没有医务者感染;同日医务工作者发烧、中央得到检测准确消息。
2020年1月6日——2020年1月10日: 武汉卫健委:没有任何动静。
2020年1月9日:中国卫生专家组确认是新型冠状病毒。】
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又有武汉卫健委的“发现27例病毒性肺炎,未发现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的通报在前,那么8个人擅自向社会间接发表疫情信息是欠妥的,虽然事后证明他们的判断基本上正确。
4、武汉公安对8个人的处理是否妥当?
1月29日,武汉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武汉 通报了此前8人“散布谣言”被处理的具体情况。
通报全文如下:
【“2019年12月31日,武汉市卫健部门发布关于肺炎疫情的情况通报。随后,多名网民举报有人在网上传发不实信息。为查明情况,公安机关先后对8名行为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情况,8人分别传发了“X医院已有多例SARS确诊病例”、“确诊了7例SARS”、“Y医院接收了一家三口从某洲回来的,然后就疑似非典了”等未经核实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因上述8人情节特别轻微,当时,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
从上面提供的时间线看,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又有武汉卫健委的“发现27例病毒性肺炎,未发现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的通报在前,那么武汉市公安传唤8个人从法律上说没有任何问题,即使是要追究责任,也是发出通报的武汉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何况公安机关只是“进行了教育、批评,均未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呢?
5、需要对这8个人“平反”和进行所谓的“纠错”吗?
8个人擅自对外间接发布不准确的疫情信息,虽然最终在客观上说明他们是对的,但是借用法律界人士的话说,他们的做法虽然指向实体正义,但是并不符合程序正义,公安机关传唤他们没有任何问题,何况只是进行了教育、批评,并没有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的处罚,平什么反?即使是要纠错,也只能是纠武汉市卫健委的错吧,因为公安机关采取的行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作为准绳,以武汉市卫健委12月31日的“未发现人传人和医务人员感染”的通报作为事实依据的,他们何错之有?
6、对8个人应该怎么样对待才合适?
有人认为:
【“信息发布者发布的内容,并非完全捏造。如果社会公众当时听信了这个‘谣言’,并且基于对SARS的恐慌而采取了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措施,这对我们今天更好地防控新型肺炎,可能是一件幸事”。】
这个说法是正确的,但是却是标准的事后诸葛亮,我想请问,换了说这话的人,你当时会相信吗?假如是连你都相信,你觉得真的仅仅是只会产生人们“佩戴口罩、严格消毒、避免再去野生动物市场等”社会反应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何必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疫情信息的发布权只是属于相关职能部门呢?直接下放给所有公民不就得了?何况连美国的宪法都规定公民没有随意发布消息造成社会恐慌的言论自由呢。
就事论事地看,造成这次后果,错在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轻率作出的结论,公安机关没有错,8个人由于采取的私下擅自发布疫情消息的方式,既不可能会引起公众重视,也不符合程序,虽然最后证明他们是对的,但是只能是功过相抵,或者说应该褒扬他们的这种敏感性,同时批评他们的这种擅自发布疫情信息的方式。
7、包括曹公知在内的某些人为什么喋喋不休地纠住8个人事件不放?他们真的全部是在为广大民众的健康考虑吗?真的全部是在为8个人鸣不平吗?
纠住8个人事件不放的会有几种人:
第一种是事后诸葛亮式的好人,他们假设全国人民听信了8个人的“遥遥领先的预言”,就不会发生后来这一切。
第二种只仅仅是希望有关部门下放疫情信息发布的权力,他们对公权力缺乏信任,认为小道消息更加可信,尤其是这次的“8个人事件”被某些人的拼命加油添醋以后。
第三种是借题发挥,希望以“8个人事件”为突破口,第一步首先实现有关部门下放疫情信息发布的权力,不打击造谣惑众的行为,为他们制造谣言造成混乱局面扫清障碍,下一步实现公知朱某勤提出的谣言为“革命”收集乌云,当他们用此事件绑架舆论迫使政府对谣言松绑以后,下一步他们的政治谣言就会大量出笼了。对于这一点,本人在文章《危害性不亚于冠状病毒的“网络V状病毒”》、《一小撮人正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当成搞乱中国的好机会》、《某些人洗白谣言争夺疫情信息发布权的真实目的是什么》已经作出了详细分析,在这里就不再重复。
综上所述,如果这8个人发布的疫情信息是谣言,那么某些人有什么理由喋喋不休揪住不放,要求进行所谓的“平反”?如果不是谣言,某些人又凭什么拿这件事大做文章,鼓吹对谣言松绑?
8个人擅自向社会间接发表疫情信息是欠妥的,虽然事后证明他们的判断基本上正确,而当地警方对他们的处理没有问题,责任顶多在于当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由于没有对8个人进行任何处罚,因此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平反”、“纠错”问题,至于这8个人的社会评价,相信社会上已经给出了,精神可嘉,方法不当,如果说要吸取教训,那么只能是有关职能部门吸取,以后认真听取和对待下面的情况反映,而不是让广大民众“吸取教训”,以后在网络上看到一些信息就见风就是雨。
对于网络上喋喋不休对8个人事件的揪住不放的几种情况,可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善良的事后诸葛亮,告诉他们,那8个人的做法会导致的后果不会像你们想象的那么简单;对于希望任何人都拥有疫情信息发布权的人,应该让全社会明白,网络谣言对社会的危害性不亚于病毒肺炎,混乱的疫情信息只能让局面失控,导致更加可怕的后果;对于那一小撮借题发挥的别有用心者,建议大家不妨联系到这些人之前在网络上的所作所为,警惕这些人把水搅浑以后浑水摸鱼配合境外敌对势力达到政治目的。正如公安部长赵克志1月28日在公安部召开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暨全国公安机关视频会议上指出和提醒的,
【“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决防止公共卫生风险向社会稳定领域传导,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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