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是党的生日,也是香港恢复主权的纪念日,无论内地还是香港,都应是个大喜的日子。然而,在香港,7月1日却并不愉快。
据环球时报报道,7月1日早上,一波极端“港独”分子就以侵占道路等方式试图扰乱特区政府回归周年的升旗仪式,未果后下午则做出更过分的事情——包围、攻击立法会。根据环球时报的报道,这些“港独”暴徒,光天化日之下用铁棍、铁笼车撞击立法会玻璃大门,撞破大门后冲入立法会大楼,对楼内设施肆意打砸破坏。如此行为,已经不是正常的示威游行了,而是赤裸裸的暴动。
看到这种行为,内地人肯定会有些不解,这些人如此嚣张,警察去哪里了?警察去哪里了?警察被这些暴徒打得不敢出头了!
就在6月30日,香港还发生了一件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却又实实在在发生的事情。谭咏麟、钟镇涛、梁家辉等著名演员都走上香港街头,与一些游行群众一起“撑警”。啥事“撑警”?就是警察不行了,顶不住了,这些演艺界人士和一些香港市民看不过去了,上街表达对警察的支持。
香港警察,眼睁睁看着暴徒却无法有效维持秩序,最后逼得市民上街支持,这说起来简直是笑话,然而这却实实在在发生在了以所谓“法治”著称的香港。在香港,暴徒竟然有了打砸破坏立法院和攻击警察的“自由”,这哪里有法?哪里有治?光天化日之下,一些“港独”如此嚣张而得不到惩治,这是香港精英之过,是港人之悲哀!
为啥说是香港精英之过?因为“港人治港”。为啥说是港人之悲哀?因为香港再烂,也不过是一个城市,对内地的影响大概也就是一根毛线吧,香港走向没落并不影响深圳的奔跑。所以,最终谁倒霉谁知道。
言归正传,香港这事怎么来的?
最近的事情的起点,就是香港“修例”事件。香港为什么要修例?原因很简单,这个法律漏洞不补上,会出现什么情况呢?据媒体报道,2018年2月,香港一名男子在台湾杀害女友抛尸后潜逃回港。警方破案后,因香港与台湾之间没有签订司法互助安排和移交逃犯协议,该男子无法被移交至案发地台湾受审。面对这一重大法律漏洞,为避免严重犯罪分子逍遥法外,香港特区政府于今年2月15日向立法会提出建议草案,推动修订《逃犯条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简称修例)。
像香港这么大的法律漏洞,这种事在内地根本不可能发生,内地法律早就规定好了两种原则:属地和属人。直白说,中国人在境外犯罪中国法律可以管,外国人在中国犯罪中国也可以管。然而,香港这个号称“法治”社会的地方,却允许罪犯逍遥法外。更可恶的是,一个人如果在内地犯罪了,跑到香港后,内地警察竟然没办法要求港警配合抓人并引渡。想想看,多少境外的台湾电话诈骗犯都被引渡回到了大陆,结果已经回归的香港却不能向大陆引渡罪犯,真的是岂有此理。
本届香港特区政府是负责任的,林郑月娥是过去几届特首中可谓最有担当的一位。过去几个月的时间里,香港特区政府为了修复这个漏洞,不遗余力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做好公众咨询、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数次调整草案内容,确保修例工作符合基本法规定、彰显公平正义、体现社会共识。香港大部分人对修例也支持。然而,事情却并非那么简单,“港独”和一部分相关利益者与境外势力勾结,最后通过大规模的示威游行以及搞街头暴乱,最后迫使林郑月娥政府放弃了“修例”。
林郑月娥政府放弃了“修例”并未让那些“港独”分子和一些别有用心的势力放弃野心,反而助长了他们的气焰。之后,这些“港独”分子和别有用心的势力不断发动事件,与警察在街头进行大规模对峙,用石头砸警察······总之,他们企图颠覆香港特区政府的野心正在不断膨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香港演艺界人士和香港市民才看不下去了,才有了6月30号大规模的“撑警”运动。
我们知道,2014年香港有“占中”,现在又有因“修例”而引发的暴动,引发这种事件的罪魁到底是谁?问题的根源在哪里?
该事件背后有三大罪魁:
一、“港独”分子。
“港独”分子是一批吃里扒外、痴心妄想、被殖民者洗脑及被西方势力驱动的一群人,这群人谋求的是将香港从中国分裂出去,做的是实现香港“独立”的大头梦。这批人,近些年在西方势力的支持下和香港法院的纵容下,已经变得越来越猖狂,越来越突破危险界限。
二、西方势力。
虽然香港1997年就回归了,但以英国、美国为首的西方势力,依然对香港觊觎很多,特别是英国,在香港教育、媒体、司法体系埋下非常多的引线,至今依然对香港有很大的影响力。而且,以英美还把香港作为对内地间谍活动的桥头堡。
三、一些操弄香港法律的利益集团。
这些利益集团包括在香港干一些危害国家安全事情的“港独”分子和违法分子等;一些在大陆犯了法躲到香港的有钱人;还有一些试图一直把香港当成独立王国的利益集团,譬如香港的法官等司法人士等。
那么,这一事件的根源又是什么呢?其根源就是:香港完全独立于港府、立法会的香港法院,主要并非由真正为香港服务的港人担任,而是由外国人和双国籍的香港人担任,这导致了这些人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基本不站在香港和中国立场上的,而是站在西方立场上的。
香港法官到底什么情况?据媒体报道,香港特首梁振英2016年1月 4 日签署委任状,任命 17 人为 2016 年新一届香港终审法院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其中常任大法官 3 人,分别为李义法官(Roberto Alexandre Vieira),邓国峥法官(Robert TANG Ching),霍兆刚法官(Joseph Paul FOK),非常任法官 14 人。17 人中仅有 2 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双重国籍或他国国籍。香港高等法院的法官情况也类似,多是外籍或双重国籍。
这看看上边的所谓香港法官们,有几个是中国人的脸?只有可怜的一个!这些人,在国家重大利益立场上,他们根本不是中国人,也不是真正的香港人,他们会站在中国利益和香港利益立场吗?香港好坏,他们依然担任大法官。所以,他们的利益取向,是不可能站在中国立场和香港立场的,他们只会用意识形态来给中国制造麻烦!
他们到底站在谁的立场上,过去有太多案例。对于“港独”分子破坏香港秩序,搞“港独”活动,香港警察把他们抓了,法院立刻就放了。然而,当香港警察执法的时候对犯罪人员进行打击时采取了暴力手段,反而警察要被判刑。譬如,在“占中”时制造事端的“港独”分子,判刑以周算,很快就出来了;香港警察呢?7名香港警察,因为在“占中”过程中履行职责而被香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破坏秩序的“港独”抓了判几周,恪守职责维护秩序的警察被判两年,请问港警哪里还敢维护秩序?大家尽量躲着,免得被香港法官判刑啊!
我们都知道,香港司法体系之所以有这样的机制,是因为《基本法》。其实,在《基本法》草拟时法官的国籍问题就曾有过深入讨论,香港之所以有很多外国人担任法官,一种普遍认为的原因有三:一是香港保留普通法制度,要有深谙普通法的人才;二是香港作为一个国际城市,一直是百川汇聚,唯才任命;三是香港的司法界原来也有不少外籍法官,所以当时《基本法》规定,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外,其他法官在《基本法》中并没有对国籍有明确限制。
法官的任命方面则是由一个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然后由行政长官任命,由立法会通过。在判案过程中,法院仍可继续参考其他普通法地区的司法判例作为依据。终审法院设有外籍非常任法官,这些法官皆是普通法地区顶尖法官,包括有英国,澳洲和和新西兰等地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除了精通普通法外,在意识形态上都是外国人,所以在政治上不可能倾向中国。
在上述所谓的三个原因中,香港要有深谙普通法的人才,难道香港这个地方连几个深谙普通法的人才都找不到一定要找外国人?过去找不到,现在都回归快22年了还找不到?如果真找不到,那咱是不是可以放在全中国范围内来找?这都是说不通的理由。香港作为国际城市,难道就要外国人当法官了?那么,纽约、华盛顿、伦敦······这些是不是国际城市?他们有没有让中国人去当他们终审法官的?第三个理由更可笑,原来司法界有外国法官那是因为香港是英国殖民地,1997年香港都回归了,主权都收回了,还能和1997年以前一样吗?
所以,上述所谓三个理由都是荒唐且的,是应该修正的。哪怕是普通法,谁规定的香港法院的判例都要大量遵循西方国家的判例?
就现在的香港法治体系而言,本质上是违反“港人治港”的“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现实情况,香港的法治体系不是港人治港,而是外国人治港。
香港法治体系有必要做出调整,以有利于执行“一国两制”的基本精神。那么,香港法治体系该怎么改革呢?
一、遵循“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由人大对《基本法》作进一步法律解释。
坚决执行“一国两制”中“港人治港”的基本精神,规定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法官必须由港人担任,双重国籍或外籍均不得担任法官。我们需要把香港的司法权力从外国人手中给拿回来。
二、编纂香港《法典》。
司法是一国主权,中国虽然实行一国两制,但香港主权依然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怎么可以随便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呢?普通法国家与国家之间有很多完全不同的判例,这是由不同国家的国情决定的,美国不可能完全参考英国的判例去判案,英国也不可能完全参考美国的判例去判案,香港当然也不应该随便就拿着其它国家的判例来裁判香港的案子。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编纂香港《法典》,法官判案要据典而判,不能随便找案例。
三、制定判例引用法。
如果一定要引用其它国家的判例,那么也要制定严谨的《判例引用法》,不能说法官想怎么引用就怎么引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去引用,不能允许法官在应用判例时夹带私货。
四、建立改革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建立完善的独立委员会委员产生机制。
《基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很显然,这个独立委员会在推举法官方面拥有绝对的权威,如此权威的机构却没有产生机制,这简直是太随意、太草率了。没有产生机制,这就变成了小圈子随便玩弄的权力,公权岂能如此?
这样的独立委员会,务必根据《基本法》制定出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机制和相关的规定,并且制定委员的权责利、任命、任期等等规范,由此才能让香港法律界不会出现小利益集团掌控香港法律的局面。建议,可依据基本法制定《法官推选委员会法》,独立委员会必须依法运行,推荐法官不能根据私交,而是必须有法定的程序和资格。
香港是法治社会,香港市民需要一个法治社会来维系他们的繁荣,绝不能让一小撮洋人把整个香港社会给搞乱了,坏了大规矩,伤了港人的大利益,破坏了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香港法制体系存在巨大缺陷和漏洞,这不但影响到了香港的长治久安与繁荣,更影响了“一国两制”的顺利推行。试想,如果香港的法治体系成了“港独”份子的保护伞,那香港还能好吗?还会好吗?香港岂不成了给国家添乱之地?如此哪里还有发展机会?如此下去,香港经济过不了多少年恐怕就只能和甚至一个区媲美了。
香港的法治体系需要改,要深化改革,要坚决执行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决议精神推进改革。香港是中国的领土,哪怕是“一国两制”,那也是在“一国”的基础上“两制”,不能让“两制”成了滋生港独的制度。
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是法外之地!岂容外国人掌管法治命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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