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新闻网站发出了一个开宝马的男子与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因为交通事故而发生冲突的视频,最终骑电动车的男子把开宝马的男子砍伤致死。事件发生后,超过百分之九十五的人都为骑电动车的男子叫好,纷纷赞扬他勇敢,更说他的这种行为是为民除害的行为,这是为什么呢?难道人民群众都不懂法吗?
我们先来看看事情发生的经过:
从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宝马车强行插入非机动车道,别住了(或者稍有剐蹭)电动车,按照一般人的道德共识,应该是宝马司机赶紧下来对骑电动车的人赔礼道歉,可是,宝马司机不仅没有赔礼道歉,反而对骑电动车的老哥大打出手,我们可以看到,骑电动车的老哥在这个过程中一直是被动的招架,而那个宝马男子打了人家后还不罢休,回头从车里拿出一把砍刀,追着砍骑电动车的老哥,砍了几刀后,刀脱手,被骑电动车男子拾起,反过来追砍宝马男子,最终的结果是宝马男因为伤势过重而死亡!
毋庸讳言,我的观点和大多数人一样,认为这个宝马男死有余辜,同时,我还要为这个骑电动车的男子点赞,为什么?因为我觉得这是我们社会中鲜有的好人胜利坏人倒霉的事例!
在以往的很多与豪车发生剐蹭事故的新闻中,贫穷的一方有的捶胸顿足痛哭流涕,更有甚者甚者对开豪车的司机下跪求饶
在一则交通事故的新闻中,豪车司机强行并道全责,而无责的一方竟然也对豪车下跪,最后还是交警让那个下跪的司机站起来的!
所以,从这也就看出,今天我们的社会,很多人已经养成了一种对于比自己有钱的人奴颜媚骨的心态,因为今天的社会,有钱很多时候就是能遮天,让穷人只能面对黑暗!
而在宝马男和电动车男子的事故中,我们可以感觉到电动车男子那种不卑不亢的态度,我想,这也是为什么老百姓都对这个男人赞誉有加的原因吧,面对对方有钱有势,这个男人没有躲避也没有逃跑,而是在据理力争,对于他们那种蛮不讲理的也做了克制性的抗争,并没有说不敢还手,直到最后,宝马男欺人太甚,不仅打人还要砍人,才最后奋起反击,除恶务尽!
这件案子发生后,大部分的群众都希望法院能够给一个公正的判决,就是判处这个男人正当防卫,免于处罚,但是,有一些律师或者专家认为,这件案子或者会判防卫过当,甚至更严重会被判处伤害致死的罪名,持有这些观点的专家律师,都遭致了人们的恶评,也许这些专家律师他们比一般的群众更懂法律,但是,为什么却会不得人心呢?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很多时候总是与人民的道德判断两拧?难道法律不应该维护道德的正义性吗?
那些懂法律的人士们说,宝马男在刀被抢走以后,就停止了伤害,所以,这时候骑电动车的男子就应该罢手,那么我们看看,宝马男在刀被抢以后,飞速的跑向汽车,这时候,谁也不知道他会不会再拿出一把刀来,也不知道他会不会发动汽车撞死骑电动车的男子,如果是这样,那么骑电动车的男子就该白白的送命吗?前面的过程已经证明了,宝马男有强烈的伤害他人的意愿,这种时候,我认为骑电动车的男子危险并没有解除!
在大众的评论中,夸赞这个骑电动车的人是真男人,纯爷们的很多,更有人希望能够为这个男人颁发一个见义勇为奖,因为宝马男明显的具有黑社会性质了,明明自己没理还嚣张的打人砍人,所以骑电动车的人是在维护社会正义,还有人希望这起案件能够成为一个标杆似的判决案例,让更多的人面对罪恶敢于反抗,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正气充盈!
总之,民意是一边倒的支持这位骑电动车的男人,有人把他比作侠肝义胆的武松,有人认为他是一位除暴安良的勇士,我在昆山当地的论坛上看到,已经有人要发起为这位男子免于处罚的请愿
为什么大家都为这个男子担心?这是因为在大家的心目中,都认为这个男子是正义的,但同时大家也知道,在当下的法律框架下,这个男人可能会遭受到法律的处罚,而大多数的人的心目中,都希望法律不对这个男子的行为处罚,反而希望奖励 !当宝马男的身份被曝光之后,把骑电动车男子当成英雄的呼声更是高涨。
至于最后等待这位男子是怎样的判决,我们不知道,但是,我还想和大家唠唠我们曾经的律法是怎样界定这种先伤害他人却被反伤的行为的!
我们先说这个词,“正当防卫”,这个词古代的律法中没有,就从语法上来看,我认为,只要是定性为“防卫”的行为,一定是正当的,因为这代表着自己不是施害的主动者,而是被动者,所以,在我的心目中,凡是“防卫”的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甚至我希望法律惩罚那些有防卫能力却不采取防卫行为的人,因为只有人人敢于面对施害而防卫,施害才会减少,也就是面对侵害积极反抗,才是人间正道,只可惜,这种正道,在几十年里已经被湮灭,很多时候,我们的舆论都在歪曲反抗行为,诋毁反抗的思想,比如,天天宣传的都是面对伤害如何逃避,客观上,就是起到了助纣为虐的效果,导致我们社会正义不彰,邪恶横行,就如这起事件,可以想象得出,这个宝马男平素一定是欺负人欺负习惯了,面对一个男人不对他服软,就想施与更大的伤害,如果他第一次对他人施害,就面对的是顽强的反抗,那么可能这个宝马男就不会如此嚣张了!
这个道理,在古代的律法中都能很好的体现出来,比如,在左传中就提到,欲奸人妻女者,杀之无罪,被杀之人家属不可报复,在《周礼。秋官。朝士》说道:“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凡是盗贼“军”(这里当做侵害讲)乡里邻居和家人,杀之无罪,而现在的法律是遇到这样的事情最好是躲起来,别惹他们,否则的话,伤害到盗贼的话,你还要被判刑!而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唐律也道:夜里无故进入他人家里,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可以看出来,在古代的律法中,只要不是先行施与对别人的侵害,作为防卫一方,即便是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也做无罪论。为什么古人有这种认识呢?因为古人认为,凡是他人对自己的侵害行为,往往”起于仓促,不杀之反为彼所伤“,所以,在古代律法里,自然也就没有防卫过当这一说了!
就关于防卫的古今律法,谁更符合大众心目中的道德规范,相信大家心里也有一杆秤,无论谁跟我嚼现代法律的种种纷繁复杂的条款,我都坚持一点,那就是,只有坚决反抗,才是最有效的降低社会暴力的方式,真正弘扬正义的社会,无论法律和文化都应该鼓励反抗,只有那些想欺负人奴役人的坏人,才会去绞尽脑汁的污蔑和抹黑人们正义的反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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