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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魂:关于“美商务部制裁中兴达成协议”的疑问
点击:  作者:忠魂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8-06-11 1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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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对此应对持有什么态度、什么原则?

 

  协议的行为是“行政处罚”,是一个国家对一家外国企业的行政处罚,对方是国家政府部门,该协议并非商业行为。中国多次明确表示,反对“长臂管辖”,既然反对,此次事件,就是迄今为止的最严重“长臂管辖”事件(但很可能不是最后一个),为何不出手?具体措施何在?

 

  2、第一次中兴的妥协协议,中国商务部是否应该介入?又为何不介入?如果介入的话,可能就不会发生此次的“第二次处罚”事件。

 

  3、考虑到事态的严重性,中兴是否还有权利作为中方的单独谈判主体,有权利接受涉及对方国家部门的协议?中国政府是否应该禁止中兴接受这个协议,并介入谈判?

 

  4、美商务部开出的超大额罚款,是否符合法律原则、是否正义?如果不是,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是否该有所作为?

 

  比如,对于不遵守中国法律以及中美建交基础“一个中国原则”的美国航空公司,中国商务部是否打算开出巨额罚款、并入驻工作组?

 

  对于美国限制芯片出口中国,作为反制措施,中国可以限制稀土出口美国。没有芯片,数年内中国能完成国产化,实现赶超;没有稀土,美国造不出物质元素。

 

  对于超出正常处罚范围的巨额罚款,作为反制措施,中国可以取消波音公司订单,挽回全部损失。外有空客公司、内有商飞,何惧之有?中国完全有能力反制,何必接受屈辱条约?

 

  5、除不合理巨额罚款外,美国要求其政府部门(“工作组”)正式入住中国企业(由此正式入住中国领土,成为除大使馆、领事馆外的一块“飞地”),此举是否符合“国际法?是否符合中国法律?中国政府是否应该允许此事最终发生,从而成为先例。此举是否侵犯中国主权?后续如何?假设美国借口“技术要求”,派出美军人员组成该“工作组”,甚至穿军服“工作”,我国该如何处理?

 

  6、美国是否会籍此深度控制中兴?

 

  “匹夫无罪,怀璧其罪”,使用中国产路由器,则无法使用美国产路由器。由于使用中国路由器,会对美国“棱镜”等计划(参考斯诺登)造成困难。美国“贼喊捉贼”欲除之而后快。有理由怀疑美国会借此机会,深度介入甚至控制中兴通讯,并进而通过中兴,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中兴只是一家企业,美国“工作组”则是美国国家部门,背后还有美国著名的国家强力机关;美国策反中方人员发展间谍之事并非不存在。更何况,协议本身就规定了美国随时可以重启禁令,何况还交了罚款和押金,中兴有不得不低头的嫌疑。)

 

  如果此协议威胁中国国家安全,中国商务部以及其它国家部门是否有责任、有义务出面审核、叫停此协议?

 

  即使允许接受协议,中国国家安全部门是否也应该进驻中兴,对美国“监督工作组”的工作,进行监督?

 

  7、允许中兴接受这样的协议,是否损害中国人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是否损害世界人民心中中国政府的威信?从而使得美国在此次事件中,除罚款等实质获利外,展现了无可置疑的霸权?这样的后患与中兴一家之生死,孰轻孰重?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究竟该如何考量?

 

  考虑到协议的严重性,如果同意中兴作为主体此次接受协议,则开了非常恶劣的先例。美方是否会得寸进尺:今天是中兴,明天是华为(见新闻:美国会再次针对华为“出手”:将审查其与谷歌合作),后天是中石油、中国银行等等。今天涉伊朗,明天涉朝鲜,后天涉委内瑞拉、俄罗斯等等。涉及政府层面的事件,且协议内容后果严重,中国政府不应置之不理。否则,以后如何鼓励中国企业走出海外?如何开展一带一路建设?

 

  8、一切都并不晚,美国商务部能叫停中兴,中国商务部同样可以。只是,有关部门是否该决策这样做?有一句经常说的话:“战场上得不到的,谈判桌上也别想得到”,可我想说:“战场上不会失去的,谈判桌上可能轻易失去!”,这样说是有着深刻道理的。想想近代史,中国到底是通过战争中失去的多,还是通过“协议”失去的多?

 

  综上,我以为此“协议”问题很大,后患很多,不可接受。谁能为我解答这些疑问!?

 

  (来源:昆仑策网【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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