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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 : 侮辱英烈,求锤得锤,没毛病!
点击:  作者:郭松民    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18-05-29 11: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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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说过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有案例将其“激活”,就有一桩日后必成经典的案件撞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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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市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迅速介入。经收集相关证据,5月24日,银川市检察院针对该市居民蒋某某在网络微博上发布侮辱、亵渎英雄烈士言论行为,依法立案。


  这将成为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宁夏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这起案件的信息量很大,选择几个要点一一点评:


  中国有句古话叫求仁得仁,蒋某某的行为则是求刑得刑,也只能说两个字:“活该!”

 

  银川警方的做法迅速正确,也有小的瑕疵,即依照《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但银川市检察机关却是在“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才介入的,这显然是警方的工作失误。不过问题不大,因为英烈保护法刚刚生效,各部门的熟悉、磨合需要时间。

 

  蒋某某在自己的微博中说,“要是把我抓了说明公民就没有言论自由了”,似乎无论他怎样胡说八道,也无论他的言论给社会或其他公民造成怎样的伤害,社会都不应该对他进行惩罚,这表明他对“言论自由”的概念完全一无所知。

 

  这里暂且不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就用自由主义理论来分析,蒋某某的观点也站不住脚。


  约翰·穆勒(John Stuart Mill)是英国著名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巨。《论自由》是穆勒的政治学名著,首次出版于1859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同时也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一道,被视为报刊出版自由理论的经典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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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部著作中,自由的要义被概括为:

 

  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

 

  这就是约翰·穆勒所划定的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1903年当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到中国来时,书名就叫《群己权界论》。


  那么,蒋某某的言论有没有“危害他人利益”呢?


  首先,他的这段话表露了对董存瑞、黄继光的牺牲幸灾乐祸和讥讽的情绪,这对两位烈士亲人的情感构成了严重伤害。

 

  2016年,邱少云烈士的弟弟邱少华,就是因为网络大V作业本在微博中流露出对邱少云烈士的牺牲幸灾乐祸和讥讽的情绪,而将其告上法庭,并忍死等到法庭出具了胜诉判决书后才溘然长逝,【点击阅读】可见这类言论对烈士亲人的伤害是何等严重。

 

  遗憾的是,在当时的舆论氛围中,邱少华老人只向作业本和无良企业加多宝索赔1元人民币【点击阅读】,这样低的赔偿金显然不足以震慑那些肆意侮辱烈士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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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这次蒋某某的案件,被告蒋某某能够被法院处以一笔和他造成的危害相称并足以以儆效尤的惩罚性罚金。


  其次,蒋某某的这段话,也伤害了广大社会公众的感情。

 

  2015年12月21日上午,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原《炎黄春秋》执行主编黄钟、洪振快和郭松民之间因后者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荣誉而起的民事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黄钟、洪振快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出具了一份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决书。

 

  这份判决书中有这样至关重要的一段话,这里不避繁冗,将其引用在这里——

 

  ……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构成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历史记忆,他们的大无畏牺牲精神和坚贞不屈的民族气节,已经成为中华民族感情和精神世界的重要内容。“狼牙山五壮士”即为其中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英雄事迹,体现了中华儿女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的伟大精神,坚定了无数中华儿女奋勇抗敌的决心。在此问题上,我国社会公众的共识是一致的。《细节》一文虽然在形式上是对我国抗日战争史中的具体英雄事迹细节的探究,但它实质上是对这起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尤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细节》一文通过强调不同史料之间的差别甚至是细微差别,试图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应该说,该文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在此意义上,两原告作为作者和编辑,应当预见到该文所可能产生的评价,并因此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


  这段判词构成了今天《英雄烈士保护法》的法理基础,即侮辱烈士,就意味着“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相当于侵权在先。

 

  在当年没有英烈保护法的情况下,法庭只能要求侮辱者“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不支持他们咄咄逼人地起诉因“民族和历史情感”受到伤害而奋起反击他们的人。

 

  在今天英烈保护法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自然就要追究他们“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的责任并要求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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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蒋某某的这段话还有更为严重的问题,即他用所谓“没有意义”公然否定了解放战争的意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意义。

 

  正如笔者在此前的诉讼中多次指出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革命建国”,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是建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的基础之上的。

 

  解放战争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高潮,否定解放战争就否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而否定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就等于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正当性、正义性,这当然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由此三点,我们是不是可以判定蒋某某的言论其实与言论自由毫无关系,而是给烈士亲人及社会公众的情感都造成了伤害,并且给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了一定危害呢?

 

  蒋某某的言论还明显具有挑衅性,如果不给予他相应的惩处,刚刚生效的英烈保护法将毫无尊严。


  银川市检察院决定依据英烈保护法起诉蒋某某,这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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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某某说“要是把我抓了说明公民就没有言论自由了,这个国家就完了”,笑话!听任你们侮辱烈士,解构共和国的立国基础而不反击,这个国家才会完。而对蒋某某以及一切侮辱烈士的人进行依法起诉和惩处,这个国家只会变得更加强大!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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