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正式发布,一共21条修改建议中,涉及到”监察“的有11条之多,并建议在“第三章 国家机关”下增加全新的第七节“监察委员会”。与此同时,截至2月25日全国31个省区市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产生,这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过关键性节点。
关于监察体制改革,此前已有迹可循。2016年10月27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发布,其中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首次并列提出”。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直至2016年12月26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在三省市施行。
参与此次监察体制改革决策咨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对《中国新闻周刊》指出,国家监察委不是一个党的机构,它和党的机构“合署办公”;但它也不是政府机构,因为它已经从政府机构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个跟政府“平行”的机构。因此,它就是一个国家监督机关。
国家监督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这些都是平行的。马怀德认为,中央将此次改革定性为重大的政治改革,是由“一府两院”变成“一府一委两院”,其中“一委”即国家监察委员会。而这个“一委”,对“一府”“两院”都有监督职责。
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内领导干部,而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不论是党员、民主党派还是无党派,只要是公职,都在监察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只要行使公权力、由财政供养,都算广义的公务员。因此,监察范围还包含法院、检察院、医院、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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