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问题普遍且严重。村官涉黑具有通过黑恶途径非法操控选举、利用职务便利攫取非法利益、使用暴力手段形成非法控制、通过利益输送寻求政治庇护等行为特征。黑恶势力侵蚀农村政权组织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有着严重危害。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是农村自治与民主实践问题的缩影,国家正式控制力量势弱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制度供给不足也是诱发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
中国14亿人口中有近8亿是农民。这8亿农民居住在70万个行政村,由500万名村官进行管理。尽管我们已经基本实现了从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的跨度,但农村依然是国家政权结构的基石。某种意义上而言,农村的前途和命运直接决定了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正因为此,历届领导人一直高度关注农村事务,强调农村发展与稳定的重要性。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做起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两条线皆是如此。经济上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一直到近些年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和新农村建设,都是要给予农村更多经济自由、赋予农民更多发展权利、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让市场因素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主导作用。经济上要实现自由,政治上就应当实行民主。为配合经济上的改革,中央决定推行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自己管理和决定农村的事务,这样做同样是为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中国的民主改革和实践有其特殊性,这一点自不待言。实行基层民主、村民自治,农村事务处理、资源分配的权力实际上掌握在村官手中,农村的发展与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村官如何行使他们的权力。现如今,村官们不仅普遍贪腐而且涉黑倾向问题严重。农村吏治问题显然已成肘腋之患而非疥癣之疾,其潜在影响可能还要在若干年后才能充分显现。
(一)村官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勾连形态
从农村政权组织与黑恶势力的勾连形态来看,村官涉黑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由红变黑型”,由村官蜕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晚清著名小说家李伯元在《活地狱》一书中形象描绘了封建官僚的“政治追求”:“千里为官只为财”。在当代农村许多村民竞选村官的用意大抵也是如此,而当权力不足以实现其目的时,就诉诸于、依附于或者委身于暴力。典型的如河南郑州魏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魏某某原系郑州市某村村主任。2007年魏某某注册成立某建筑公司并任该公司负责人。2008年国家重点工程某客运专线要从被告人所在村庄经过,魏某某便凭借其村主任身份,网罗本家族无业人员为合伙股东,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魏某某为首,家族成员为骨干和一般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此外还有广州茶叶专业批发市场黑恶势力暴力垄断案。广州南方茶叶市场是全国最大的专业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市场所在地某村地区,其中三任村委书记在当选村支书后,不仅“接管”权力还“接管”了控制茶叶市场的黑社会势力,充当黑社会势力保护伞,欺行霸市,攫取非法利益。
2、“由黑变红型”,由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包装”成村干部。这是村官涉黑的普遍形态,典型的如湖南郴州特大涉黑案陈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上世纪80年代初至2008年,被告人陈某某团伙不断网罗“两劳”释放人员等,以火拼、故意伤害等方式不断吞并周边黑恶势力,最终形成了多达70余人、组织层级分明的特大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主要头目是陈某某、戴某某、许某某三人。这一涉黑组织插手经济纠纷,涉足煤矿、冶炼厂、沙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领域,串通招投标,强揽工程;同时在多个宾馆、酒店、市场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充当黑保安、收取保护费等,不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靠“黑”起家后,陈某某团伙努力寻找政治靠山。他们不断拉拢腐蚀干部,在当地建立起了复杂的关系网络,并不断向农村基层政权渗透。该组织通过暴力、贿选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组织头目都曾担任村干部。其中,陈某某当村主任9年,戴某某当村主任、村支书7年,许某某当村主任、镇人大代表5年。农村黑恶势力通过暴力、胁迫、贿赂等非法手段当选为村干部,再利用村干部身份和职务便利对村务资源进行非法控制,并且对组织的犯罪行为加以包庇,形成“以黑变红”、“以红护黑”的犯罪循环。
3、“境外入侵型”,境外黑社会组织入侵境内基层政权。这是黑社会侵蚀农村政权组织的新形式,也是危害最大的一种形式。典型的如香港黑社会“新义安”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来自香港的向某某及杨某某,原为汕尾市陆丰大安镇人,后移居香港加入“新义安”,迅速上位高层成员,其中向某某与另一名骨干成员黄某自1994年始,多次回到家乡陆丰大安镇等地招揽成员,并开设神坛举行入会仪式,以扩充其势力,蓄谋取代及垄断基层党政组织,黄某其后因病死亡,而向某某则继续在当地招兵买马。在“新义安”的骨干成员唆使下,当地黑帮涉嫌参与殴打及杀人等严重罪行;另外,大安镇一些基层干部及群众参加该黑社会组织后,充当“新义安”的马前卒,通过施以小恩小惠,利用封建迷信等方法,不断拉拢群众入会。这种形式的村官涉黑犯罪虽然为数不多,但是不容忽视。因为境外黑社会组织发展成熟,经济实力雄厚,更容易拉拢腐蚀境内农村政权组织,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危害也就更大。
(二)村官涉黑犯罪的行为特征
1、通过黑恶途径非法操控选举。根据2010年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黑恶势力要想取得农村事务的管理权,就必须通过村民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这是黑恶势力侵蚀农村政权组织最为关键的一步。以上三种形态的村官涉黑,无一例外都存在着以暴力、贿赂等非法手段操控选举,使自己或者组织骨干成员当选为村官的行为。以河北省保定市刘某民涉黑案为例,刘某民自2001年担任曲阳县七里庄村村主任、2003年任村书记以来,通过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先后将被告人刘某强、井某会、刘某军等人笼络到身边。通过安排进入村两委会、安排入党、发奖励、发补助、为违法犯罪者“平事”等手段拉拢、控制组织成员,将多名组织成员提拔为村干部,使其言听计从,从而掌控了七里庄村的管理权。海口市梁某成涉黑案也较为典型。2008年前后,被告人梁某成纠集、拉拢一帮两劳释放人员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2010年10月,被告人梁某成、梁某河为顺利当选为新坡镇梁沙村村长、副村长,因镇政府推迟选举日期,便召集被告人周某、梁某宏、梁某斌及梁某丁等十余人到镇政府闹事,要求更改选举办法,立即进行选举,干扰选举。梁某成还曾以每张选票100元的价格向梁沙村村民购买选票。
2、利用职务便利攫取非法利益。黑恶势力以各种非法手段操控选举当选村干部,其目的不只是为了获取政治身份和政治荣誉,更主要的是通过掌握村庄管理权控制村集体资源,进而将权力“兑现”;或者利用村官身份从事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刘某民案为例,七里庄村位于曲阳县新兴工业园区、教育城项目等直接影响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地理位置。在七里庄村土地征用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民利用职务便利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影响力,伙同该组织其他成员,对位于本村的教育城项目、廉租房工程项目建设设置阻力,影响和阻挠工程施工,给开发商施加压力,迫使开发商向其行贿,从而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在工业园区征地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民指使该组织成员多次对村民使用暴力手段,迫使村民不敢提出合理的经济要求,将应当支付该村的国家土地补偿款据为己有。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敛财达7100余万元。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涉黑副镇长房某成(号称建国以来北京市最大的涉黑案),在其担任李老公庄村支书期间,在旧村改造等事项上也曾大肆中饱私囊。
3、使用暴力手段形成非法控制。黑社会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架构、从事的违法犯罪活动类型可能不同,但是有一种行为特征是共同具备的,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法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暴力形成对群众以及竞争对手的心理强制,使群众不敢反抗、竞争对手不敢对抗。这一点在村官涉黑案件中也不例外。以房某成案为例,房某成在村里成立了一支“护村队”。在村民眼中,“护村队”其实就是房某成的“打手队”。1996年,房某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部分村民上访反映旧村改造问题,引起房某成不满。后来他唆使王某臣、孙某等人将一名上访村民肆意殴打。甚至公权力机关也惧怕其暴力对抗。据当时一位村领导回忆,每当村里有人打架闹事,接到报警赶来的当地派出所民警往往先询问打架事件中是否涉及到“房书记”,得到否定的答案后,才敢上前处理。河南巩义村官贺某卫涉黑案中,贺某卫在当地大量网罗社会闲散人员、两劳释放人员,成立“贺氏镖局”,并且专门成立“武器库”,购置砍刀和特制钢管,日常统一保管,行动时统一发放。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该团伙通过“接镖”、“出镖”的暴力方式介入民间纠纷、基层选举,称霸一方、为非作恶,甚至多次结伙侮辱、奸淫当地妇女。上述案件中,黑恶势力的暴力手段连公安民警都惧怕,普通村民被欺压的程度可见一斑。
4、通过利益输送寻求政治庇护。村官涉黑违法犯罪、横行乡里,除了倚仗手中的权力和暴力,大多数背后还有保护伞提供庇护。这些保护伞或者是通过花钱收买或者是培植亲信上位。房某成案中,4名为房某成团伙充当“保护伞”的民警也已经受到法律的惩处,其中包括原通州公安分局大杜社派出所所长和通州公安分局刑侦支队原负责人。房某成涉黑团伙的多起案件,均被一些涉案民警包庇,致使团伙成员未及时受到法律制裁。在梁某成案中,2010年新坡镇要选举新坡管区书记,梁某成出面做家族成员的工作,为梁某渊拉票。梁某成通过做工作为梁某渊拉得选票300余张,最后梁某渊顺利当选。当选后梁某渊自然要为“家族”利益服务,利用职务便利包庇、纵容梁某成黑社会团伙违法犯罪。
(三)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倾向的危害
1、政治上的危害:损害基层民主实践。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本意是在农村基层践行政治民主,现在的村官涉黑倾向使这一制度实践发生异变。邓小平指出:“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我国80%的人口是农民。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村官贪腐蛮横犹如“土皇帝”,使得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异变成另外一种专制,严重挫伤村民参与村务治理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动摇村民对基层政权组织的信心,进而形成一定的离心力,影响农村的稳定与和谐。在某些场合下,涉黑的农村政权组织倚仗暴力公然与执法机关对抗,使上级机关不敢监督和管理,国家体制力量在农村一级基本失效。在刘某民案中,刘某民组织手下暴力团伙,对依法履行职能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公然对抗公务执行活动;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询问当事人时,闯入派出所对当事人进行殴打,公然对抗公权力,其行为严重破坏了政府的管理职能,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涉黑村官的行为失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冲突造成对乡村权威结构的冲击,极易引发村民对抗地方党政组织的群体性事件。这样的事例也不鲜见,更加影响农村政权的稳定。
2、经济上的危害:妨碍农村经济自由。政治体制改革根本上是为了经济发展服务。在农村实行民主和自治,就是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经济的积极性,解放农村生产力。农村经济改革后,农业经济开始市场化,生产要素和产品通过市场而非权力来分配,希望通过充分的竞争达致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村官通过权力和暴力双重手段实现资源垄断,农村经济体制变得既不“计划”也不“市场”,而是演变成类似封建乡村地主土豪的垄断和集中分配制,经济自由被严重破坏。在河南省光山县村委会主任蔡某某涉黑案中,其领导的犯罪集团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在北向店乡的煤炭经营配套服务权、渔行的管理权、花炮承包经营权、生猪屠宰管理权、乡环卫公司的主管权,承揽了乡计生办、高山粮库和卫生院的部分工程建设。在白云区朱某康涉黑案中,朱某康通过暴力、恐吓、贿选等手段干扰基层选举,强夺白云区某村的村长之位,并从2001年一直连任至案发。朱某康团伙强占某医疗器械公司承租的400多亩山地进行非法经营,两次指使曾某洲等人纠集100多人,持棍棒、大刀前往该医疗器械公司及其承租的山地进行“摆场”,并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该医疗器械公司的老板及员工搬离。得手后,又拒不支付山地业主方任何租金。农村黑恶势力在经济上的各种垄断行为,最终都会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抑制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3、文化上的危害:破坏传统礼治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法合一的社会。《唐律疏议》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和“礼”都是维持社会秩序所依靠的力量。不同的是,法律是靠国家的政治权力来推行的,而“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是经过教化养成的一种主动服膺于传统的习惯。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维持更多地是依靠民间法即传统乡村社会中的礼俗、人情、乡规、族约等地方社会组织和群体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而非国家法的强制性力量。这种隐性的礼法规范形成传统乡村社会文化上的行为约束力量。上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生活在农村的人都有过这样的记忆,彼时的乡村是一片宁静祥和之所,邻里和睦、长幼有序、互帮互助,通过暴力团伙实现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极为少见,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礼治文化和宗族权威的规范效力还在。如今,涉黑村官在乡村透过暴力建立统治、维护秩序。农村的暴力文化割裂了传统乡村熟人社会温情和睦相处的交往规则。暴力文化是可以习得的,在政权组织都已涉黑的农村,村民更是逐渐听命于暴力、趋附于暴力,甚至解决个人事务的纠纷也开始考虑依靠暴力团伙。传统乡村社会礼治文化的行为规范和秩序维持功能因此而分崩离析。
【 节选自《政法论坛》2014年第2期。原标题《中国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及其遏制》。作者系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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