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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贵生:何谓“政治敏感性话题”?——从互联网群组管理《规定》说起
点击:  作者:郝贵生    来源:昆仑策网  发布时间:2017-09-15 15: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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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月7日,国家网信办公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规定》,笔者基本赞成,其原因如下:

 

  第一,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互联网群组其连接组织成员的特殊关系尽管不同于以往社会任何其他社会组织。但人是有社会性的。这种互联网群组也必定是一种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社会组织中,其成员一定有权利、义务,同时也有责任。责任的含义有二:一是自觉自愿为组织做奉献,二是组织活动中一旦出现问题,其成员特别是负责人一定要承担受批评和程度不同地受惩罚、制裁等责任。

 

  第二,唯物史观认为,任何民主、自由都是有条件的。互连网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互连网群组中的任何成员当然也包括群组的群主其言论和行为也必然受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制约。如果违法违纪,受到批评、制裁也是必要的。不仅互联网,任何场合、条件发布违法违纪的言论都是错误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不许发布或受到法律规定和道德谴责的内容与其他社会组织的言论、行为内容应该是有共同性的。

 

  因此《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微信群要规范管理。任何发言都要担负法律责任。包括群里普通成员尤其是群主(当然这里的群主与其它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完全相同。这不是本文的阐述重点,不再赘述)。

 

  但笔者在网上和微信群、微信圈中也看到一个似乎是《规定》的补充内容即9种“消息”千万不能发的帖子。这九种消息大部分内容都是违法违纪内容。但也有个别内容含糊不清。典型的就是第1条:“政治敏感性话题不发”。那么笔者的疑惑就产生了:究竟什么是“政治敏感性话题”?社会生活中究竟哪些内容属于“敏感性话题”?“敏感性话题”都等于违法违纪吗?为什么“敏感性话题”一律不准发呢?……

 

  笔者查阅了《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第906页对“敏感”一词做如下解读:

 

  “生理上或心理上对外界事物反应很快:有些动物对天气的变化非常敏感。他是一个敏感的人,接受新事物很快。‚易于引起反应的:征地拆迁是个敏感问题。”

 

  从这个解读可以看出,“敏感”一词既是一种生理活动,也是一种心理活动。无论作为生理还是心理活动,都有“敏感”主体和“敏感”客体。从接受外部事物反应的“敏感”主体看,有反应相对快的,有反应相对慢的。于是人们把对外部事物反应快的人称之为“敏感性”的人。从“敏感”客体看,有些事物容易引发他人反应,有些且不易引发他人反应,甚至完全引发不了他人反应。于是人们把前者就称之为“敏感性”事物。

 

  在辩证法看来,“敏感”的主体和客体都是相对的。一个“敏感性”的主体对这一类“客体”事物反应很快,对另一类“客体”事物就不一定反应很快,甚至完全没有反应。同理。作为“敏感性”客体可能引发某些“主体”人的较快反应,但并一定容易引发其他“主体”人的较快反应,甚至完全没有反应。那么究竟哪些事物引发哪些人的“敏感性”行为,既取决于“敏感”客体,也取决于“敏感”主体。这就必须坚持辩证法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一般来说,一个事物作为客体能否作为“敏感性话题”及能否引发作为“主体”的人“敏感性”特征,既取决于“客体”自身的性质特别是对“主体”的利益关系,也取决于“主体”自身的素质、利益需求、立场、世界观、思维方法等因素。离开这些具体条件、因素,根本无法抽象界定哪些事物是“敏感性”话题,哪些是非“敏感性”话题。

 

  从笔者对“敏感”一词的理解中可以看出:“敏感性”的心理或活动既不是法律用语,也不是道德用语。同理“敏感性话题”也同样不是法律用语,更不是道德用语,不是对事物的是非、善恶、真假的判断。因此“敏感性话题”在互联网特别是微信群、微信圈中“不发”的理由究竟为什么?究竟是哪家的法律内容和道德内容呢?为什么作为“敏感性话题”的内容就不能发表和转发呢?这一条内容究竟出自谁之手?禁止“敏感性话题”的提法本身是道德问题?法律问题?还是发布此规定者的自身立场、世界观和素质问题呢?

 

  也许有人会讲,“敏感性话题”是个不言而明的有所特指的内容,是一个潜规则。即主要指政治上一切批评、指责权力者、引发权力者“较快反应”的言论。因此在互联网上经常可以看到,对某些掌握权力(甚至包括掌握资本、文化等权力)的人或组织,发表批评或不同意见的文章及有关内容,往往很快就被删除,并附“该内容涉及违法”的告知。然而这方面的内容究竟如何“违法”却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完全依凭删除者的意愿任意主观断定。删除者口口声声依法办事,但他们不讲任何具体理由,主观随意给某些文章扣上“违法”的帽子就任意删除,这种行为难道不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吗?请问网络信息的各级管理者们,这种主观、任意的“违法”现象还少吗?为什么对这种“不讲任何道理的任意删除文章的违法行为”不做任何自我批评、检讨或制裁呢?

 

  客观地说,一些批评或一些与主流媒体见解、观点不同的文章、言论等确实可能引发某些权力者的“敏感”。但这种“敏感性话题”当今社会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间接否定和攻击四项基本原则、鼓吹历史虚无主义、普世价值理论、污蔑、诽谤无产阶级革命领袖特别是对毛泽东的造谣、污蔑的言论、文章、视频等。这类“话题”对于真正的共产党人和社会主义者来说,对于热爱共产党、热爱毛主席、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广大人民群众来说,确实属于“敏感性话题”。

 

  在笔者看来,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对这类“敏感性话题”不仅在互联网群组中,在我们国家任何范围和场合下,都应该是禁止内容,不仅是不道德,而且是程度不同的违法现象。对这种“敏感性话题”管理者删除笔者举双手赞同。但删除的原因不是因为它是“敏感性话题”,而是因为它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或污蔑攻击毛泽东等。

 

  第二种“敏感性话题”就是人民群众敢于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特别是对建国以来的历史包括文革和改革开放历史重新给于实事求是的评价,对一切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给于迎头痛击,对于当今社会现实和当政者的某些路线、方针、政策及造成的严重恶果给予批评和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所有这种现象及有关言论确实可能引发某些“权力者”的“敏感”。

 

  这种“敏感”也有两种:一种是热烈欢迎的很快反应。他们能够从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主动参与的行为及对掌权者的批评建议中汲取对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事业有益的内容。而引发这种“敏感性”的主体必须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真正的共产党人。另一种引发较快反应的“敏感性”主体就是害怕社会主义民主、害怕人民群众行使做社会主人权利的、立场和世界观已经部分或完全转移到少数人方面的一些当权者或公知者。近些年来,党中央已经揭露或没有揭露出来的党内大批腐败分子把上述现象都是看做“敏感性话题”的,但这种人的“较快反应”绝不是主动欢迎和接受,而是反感甚至是抵制、压制和打击报复。这是由他们的立场和世界观所决定的。

 

  因此对“敏感性话题”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我们既不能说一切“敏感性话题”都不能发,也不能说一切“敏感性话题”都能够发。总之,不能以是否“敏感性”话题定性为是否违法违纪行为而决定能够发布、转发的理由。

 

  但是,任何稍有政治常识的人都心知肚明,对某些特别“敏感”的权力者而言,他们眼中的“敏感性话题”实质是笔者前面分析的第二种“敏感性话题”,但并不是“较快”地接受、欢迎的“反应“态度,而是厌恶、反感、讨厌、拒绝、压制、打击、报复。其中重要手法、手段就是莫须有地给你扣上“违纪违法”帽子。但是这种人又不敢直接了当说明他们“敏感”的具体内容,于是就笼统地用“敏感性话题”一词把一切批判和否定他们的人及其言行不加任何分析地直接间接扣上“违法违纪”者的大帽子而否定之、删除之,甚至追究责任之。


  如果这样解读“敏感性话题”的含义,那么只能说明“敏感性话题不发”就是直接间接剥夺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践踏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但实际上,某些权力者对那些攻击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污蔑仇恨毛泽东的思想言论却并不当做“敏感性话题”,不仅在某些主流媒体上,而且在互联网群组中甚至予以绿灯而大力放行之。也就是说,这些人也是对“敏感性话题”有所区别的,并不是一切引发“较快反应”的社会问题都是他们禁止之列。

 

  笔者至今不明白,那个“九条”究竟是否《规定》的补充内容?推出者究竟出自于何种动机和目的?如此能够做到“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吗?如果这“九条”内容特别是第一条“敏感性话题不发”的内容不是“规定”的补充内容,而是某些人制造思想混乱,生编硬造强加给《规定》的子虚无有的东西,那么请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公开发表声明,予以澄清和辟谣。因为这种“谣言”客观上已经对互联网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一些人正是借口“敏感性话题不发”这一条,把有关纪念毛泽东和宣传毛泽东思想的文章,把有关对改革开放中存在问题提出批评质疑等文章,一律看做“敏感性问题”而禁止发表或转发。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导致互联网群组这一社会现象的出现,对社会的发展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有可能为各种错误思潮包括资产阶级自由化、普世价值、人本性自私论、历史虚无主义等各种剥削阶级观念的泛滥提供了一定的场合和条件;另一方面也一定会对社会发展特别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深入传播和影响,对社会文明的发展起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人民群众要做社会主人这一历史发展的客观的必然的趋势起极大的促进作用。

 

  人民群众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互联网群组等现代形式、手段、方法行使自己做社会主人的权利,行使对各种社会问题发表见解,对党和国家各级领导发表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近些年来互联网群组的迅猛发展引发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积极关心和参与政治的热情和态度愈发高涨的状况,正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群众主人意识、主体意识觉醒和发展的显著标志。


  作为各级党和政府的“权力者”,应该把它看做熟悉和了解民情、民声的一个重要窗口,看做连接与人民群众关系的最好的纽带,看做激发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更好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动力,尽最大努力发挥互联网群组的积极因素,而不应该无限夸大其消极因素,甚至站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面,用“敏感性话题”之类的各种所谓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方法,压制和打击人民群众做社会主人和行使主人权利。

 

  最广大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不可抗拒的社会发展潮流和客观历史趋势。做人民民主的引领者,而扫除一切绊脚石,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历史责任,也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希望!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天津师范大学教授;【原创】来源: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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