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况视频截屏,被告人为李明哲。
李明哲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感谢执法单位文明办案,过去在台湾接触到对中国大陆有偏见的媒体的一些报道,中国大陆的法治、执法状况有很大不同,让我对中国大陆有重新的认识”,他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李明哲被抓后,笔者曾在今年3月29日写过一篇题为《台湾李明哲为何在大陆被抓?》的文章。当时,笔者判断李明哲在大陆主要从事了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两大违法活动,一是在大陆从事鼓吹台湾“价值”,扰乱民心;二是串联大陆人士从事颠覆活动。 从昨天庭审公开的资料来看,李明哲涉嫌的犯罪行为与笔者的判断基本相同。当然,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嫌犯罪事实更具体。其中主要有: 成立组织,攻击国家,灌输西方价值观,图谋推翻国家政权 2012年,李明哲与大陆居民彭宇华成立“梅花公司”,李明哲任副经理、彭宇华任总经理。“梅花公司”是一个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组织,制定了组织纲领,确定了组织架构和成员分工。在梅花公司的《计划书》中写明:希望透过网路为平台,从全国建立8个QQ分群,最终建立到每个地级市有一个群,以此为组织扩展基础,希望在2017年可以扩展到100万人,然后也提出“颠覆国家政权”的阶段性工作,前期自主,中期整合革新,最终达到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2012年9月,李明哲加入“围观中国”QQ群,上传一些发展西方及台湾“政治民主”的资料,在网络及线下活动中散布恶意攻击抹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以及中国大陆现行制度的言论。李明哲担任“围观中国”华南群的群主,针对网路上的热点事件进行炒作。 串联、蛊惑大陆人士,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 他们炒作、发布活动讯息,并号召群友过去参加,李明哲去过广东、广州、深圳、广西、福建参加管理干部的聚会,或其他群的聚会,利用这个聚会,散布一些恶意攻击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在2015年的6、7月间,李明哲通过网路,讨论以暴力方法,颠覆国家政权的过程当中,表示“我从来不排斥要暴力革命,暴动是迟早的。” 李明哲还在大成立了一个“公民学堂”,多次以文字或演讲的形式,对中国现行制度进行攻击,鼓吹西方体制。 以上这些并非本文的重点,这些内容在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上都可以找到。 本文要讲的是,围绕此次庭审台湾社会及部分西方媒体所表现出来的一些丑态,以及通过这些丑态证明对于危害中国国家安全行为必须加以严厉打击的必要。 一、台湾绿营的无赖与无知 对于李明哲的庭审,台湾绿营延续了之前一贯的做派,认为李明哲是NGO组织人士,关心中国大陆的公民社会与民主发展,透过网路社群及其他方式与中国大陆朋友交流,宣扬分享民主、自由、政党政治的经验及理念,对于追求民主自由与人权保障普世价值的行为,均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大陆对他的庭审是“政治迫害”,是“演戏”。 台湾《自由时报》的报道。 台当局发言人黄重谚表示“蔡英文非常重视,希望大陆尽早放人”;台陆委会评论大陆庭审“过程未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宣称“陆方应做出符合普世价值及人权潮流的合理处置”。 时代力量党团总召徐永明在脸书上发文称,“李明哲被北京拘捕将近半年,没人知道这段时间他受到多少恐吓或威胁。只能在信息完全不公开的情况下,被迫配合演出一出‘认罪’的戏码。李明哲的家人仍身在中国,人身安全随时处在风险中。” 台湾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执行长高荣志表示,这次李明哲案庭讯辩论细腻,检方与辩论律师多次提及证据完整性、关联性这些相当细腻的法庭程序。显示一切都是事先安排好,只是照本宣科。 在李明哲事件上赚足政治资本的李明哲之妻李凈瑜,在此次来大陆之前继续高调表演,对媒体发话说李明哲如果认罪是“被认罪”,在参加旁听庭审后,在旅馆秀手肘字样:“李明哲我以你为荣”。 李明哲之妻李净瑜参加一审旁听。 大陆庭审李明哲,允许李明哲的母亲和妻子参与旁听,允许台湾有关媒体参与旁听;庭审公开直播,用时达4个多小时;李明哲的犯罪事实一一展示证据,而李明哲对其犯罪证据予以了承认;辩护人进行了充分辩护等等,这些台湾绿营竟然全不放在眼里,只用一句“被认罪”就全盘否认。甚至,庭审程序细腻、证据完整也被认为有错。那怎样才算是正确? 如果质疑庭审的真实性,为何不举出具体事实来,比如哪一件证据是假的,比如李明哲如台湾绿营先前说的受到了哪些虐待?再比如李明哲“被认罪”的具体表现及事实?还有,李凈瑜在来大陆之前对媒体说的李明哲“被认罪”为何有“未审先判”的能力? 这一切台湾绿营都答不出来,也不会去应答,只会喊三个字“被认罪”。这不是无赖是什么? 李明哲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大陆,违反的是大陆的法律,受到大陆法律的审判正当明确,名正言顺。 认为台湾、西方的普世价值优越你尽可以在台湾、西方宣扬。跑到大陆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传送资料,举行演讲、组织活动的宣扬,煽动大陆民众推翻大陆政府,更扬言“我从来不排斥要暴力革命,暴动是迟早的。”,这仅仅是“与中国大陆朋友交流,宣扬分享民主、自由、政党政治的经验及理念,对於追求民主自由与人权保障普世价值的行为”?在中国境内犯罪,理所当然适用中国法律,为何要“符合普世价值及人权潮流的合理处置”?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即使在“普世价值”的西方,许多国家也是不允许的。台湾民进党当局及绿营政客学西方的“普世价值”只学了一点皮毛,就拿它来当为李明哲脱罪的借口,对大陆的社会制度、价值观全不当回事,以为用台湾的流氓手段就可以在大陆起作用,这正是台湾民进党当局及其政客的无知! 二、西方部分媒体双重标准的无耻 对中国庭审李明哲涉嫌颠覆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西方一些媒体一方面为台湾帮腔,一方面再次使用双重标准对待。其中,《美国之音》、英国《BBC》、法国《法广》跳得最欢。他们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性质、中国社会制度指手画脚,讥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只会发生在“独裁”“集权”的中国。 《美国之音》的报道。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难道只有中国才有吗?其实大多数国家都有这样的法律条款,这里就包括了西方的美国、英国和法国。 下面,我们专门来看看美国的这一条款是怎样规定、实施的。 《美国法典》第225章第2385条,明确规定了“颠覆政府罪”,写明:以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行为属于违法,违法者将被罚款或最高判处20年有期徒刑,判刑之后5年内不得在美国政府担任任何公职。 违法行为有:任何蓄意鼓吹、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或暗杀政府官员的方式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以及州、领地、特区、占领地政府或下属政治部门政府的行为;任何蓄意导致推翻或摧毁这类政府,印刷、出版、编辑、发表、传播、销售、散发或公开展示书面或印刷材料,煽动、劝说或教唆他人有责任、有必要、值得或适于以武力、暴力方式或企图颠覆或摧毁美国政府的行为;任何组织、帮助或试图组织社团、团体和集会,教唆、鼓吹或怂恿以武力、暴力方式、或者以这类社团、团体或集会成员或隶属人员身份故意从事颠覆或摧毁政府的活动。 美国的这项法律也称《史密斯法案》(Smith Act)。 美国《史密斯法案》。 1940年后,美国根据《史密斯法》,起诉了215人,其中1949年——1957年,美国共产党人(CPUSA)近150人因“煽动颠覆国家政府罪”遭到起诉,98人被定罪判刑、驱逐出境。整个美国共产党被摧毁。 共产党领导人史密斯法庭审判。 这也是为什么美国对共产党尤其恐惧的原因。 美国可以用“煽动国家政权罪”对美国共产党组织进行摧毁,对共产党人进行判刑,难道中国就不能对企图颠覆中国的政治组织及其人员进行审判?这不是典型的双重标准是什么? 同样,在英国、法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同样也有类似的“煽动国家政权罪”法律。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世界上任何国家对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组织和人员,都不会听之任之,无论社会制度如何。至于将西方的政党轮替与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混为一谈,纯属偷换概念,不值一驳。 其实,西方对中国的双重标准,不仅仅体现在“煽动国家政权罪”这一项,只要是中国依法处理他们视为符合西方价值观,对西方有用的人,他们都会使用双重标准。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 从台湾社会的反应及西方媒体的宣传,更说明中国对李明哲涉嫌煽动国家政权罪的审判,是保证中国国家安全,维护国家尊严正当的、必须的行为,不容任何人说三道四! 对李明哲的审判也是对那些打着各种旗号,实质上企图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的中外组织(势力)和个人的一次警告,让他们知道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违法必究!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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