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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操呢?某三甲医院多位领导疑似参股民营医院,把本院大批患者导入参股医院治疗
点击:  作者:记者    来源:大医道  发布时间:2017-05-19 09:53:13

 

       【医道君按】:近日,中央媒体报道了“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让患者到民营医院治疗做检查”的新闻,很多患者投诉,本来是到总医院看病,却被大夫介绍到民营医院看病拿药。报道发出后,包括宁夏卫生计生委在内的多部门组成调查组,对此事开展了调查。

当然,调查的结果雷到了很多人。这家民营医院名叫宁夏慈济医院,法人代表,竟然是原宁夏总医院的副院长!而慈济医院的多位股东,也分别在宁夏总医院担任副处长等职务,可谓实权在握。据统计,慈济医院有6名股东,都和总医院领导干部名字相同。

医道君认为,大医院患者转诊到民营医院,并不完全是错误的。按照分级诊疗思路,如果患者病情已经稳定,进入到了康复阶段,那就有必要转到基层的康复医院进行后续治疗。而如果是小病常见病,也应该在基层首诊,符合转诊条件的再转到上级医院进行治疗。这其中的基层医院,既包括公立医院,也包括民营医院。

但总医院的情况,显然与此不同。据了解,这6位干部股东,每人在慈济医院的出资金额都超过千万。慈济医院不是非营利医院,这意味着股东们可以享受分红,赚的钱很大一部分都能进自己腰包。经济利益刺激下,铤而走险也在情理之中。

宁夏总医院的案例,肯定不会是最后一例。他们完全可以借着政策的“东风”,既打着分级诊疗、医联体的旗号让病人下转,又能不动声色地填满自己的腰包。但最终损害的,却是医院本部的效益和声誉。所以,医道君认为,各级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对这一点严防死守,尤其要密切关注公立医院现任领导、前任领导在民营医院参股的情况,及时将隐患扼杀在萌芽中。

 

 

日前,有央媒报道了“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让患者到民营医院做检查,不仅未给患者带来便利反而增加了就医成本”的新闻,新闻主要内容是,宁夏总医院,经常会把来看病的患者引到民营的慈济医院去看病拿药,患者怨声载道。

宁夏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两家医院没有“托管关系”。此外,慈济医院也不是宁医大总院集团的会员单位。那么,问题来了,一家综合实力强大的三甲医院,怎么引着患者去不知名的民营医院?

多位领导名字相同

工商登记查询系统显示,这两家医院确实有联系。慈济医院很多股东和总医院领导的名字相同。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宁夏慈济医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10000万,法人代表徐克宁,共有7名股东。其中,徐克宁出资16.25%,而张晓东、李景学、王瑞君、赵国华、马晓怡均分别出资1275万元,占股均为12.75%

对比宁医大总医院官网发布的相关消息,以上慈济医院的这六名股东,和总医院的六名领导干部名字相同。慈济医院的法人代表叫徐克宁,总医院的原副院长也叫徐克宁。

根据总医院官网消息,20147月,徐克宁还以医院领导身份出席活动。又比如慈济医院的股东张晓东,总医院医务处的一位副处长也叫张晓东。总医院医务处工作人员证实,张晓东目前在职。

慈济医院的另一名股东--李景学,总医院也有一名领导干部叫李景学。2013年,他的职务是总医院的比价办副主任。201609期的期刊《医院管理》中,李景学发表了《现代医德医风建设的实践路径》,作者单位显示:宁医大总院审计处。

记者还查询发现,慈济医院的股东王瑞君、赵国华、马晓怡,均和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名字一样。这六个人共计认缴出资8000万元,占据了宁夏慈济医院80%的股份。这究竟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记者就此向总医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求证,得到的答复是:“关于这个事情,现在没有经过卫计委的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发声。”

 

 

宁夏医科大学总院医务处副处长张晓东和慈济医院股东张晓东同名

多点执业?

 

 

宁夏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总医院领导干部参股民营医院的情况,目前正在调查,预计本周会出结果。“包括个人股份、账目流水、工商注册,两家医院的关系等,我们分了好几个组,纪检监察、监督、财务已经全部入驻,现在还没有结果,领导要求尽快,看这周能不能出结果。”

上述人士指出,这其中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调查取证需要时间,但上级要求必须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及时向社会通报最新进展。“我们不敢保证他们后期有没有利益交集,这个我们要严肃查处。领导非常重视,我们也和老百姓有同样疑问,想实事求是地向社会进行公布。有些取证需要依法依规地进行取证,需要过程。”

此前,宁科大总医院医务处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慈济医院不是宁科大总医院集团的会员单位,总院和慈济医院也没有签订托管协议,只是总院的很多医务人员在慈济医院多点执业。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郑雪倩认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能否入股民营医院,必须参考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但不管能否入股民营医院,都不能“假公济私”,损害患者利益。“例如北京,公立医院院长就明确不允许私自到别的医院去任职。那边有我的股份,我要给那边医院创收,这种行为就是对病人不负责。不是说入股可不可以,关键是你的入股行为不能影响到我的医疗行为,对患者带来不利和损害。”

来源:央广网

责任编辑:向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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