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前些年,公知拼命鼓吹要赦免资本的原罪,怕的就是那些来路不正的财产总有一天受到清算,而现在这么一个所谓的“物权”高于“人权”的歪理邪说一出来,那么他们的财产的“物权”无论来路正还是不正,都不但高于别人的“人权”,甚至还间接高于国家的“主权”了,当然他们这一小撮人想让此变成像美国那样的资本家的“物权”高于国家的“主权”的现实还不那么容易。但是最起码他们可以忽悠没有文化的普通百姓,为他们所代表的一小撮人的为非作歹寻找理论依据。
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件发生以后,在网络上一开始曾经出现一种前所未有的情况,也就是说,仅仅就事论事,众说纷纭,没有过去的公众舆论事件那么营垒分明,无论左中右,都有两种相反意见,或者认为那些人该杀,法院应该判于欢无罪;或者认为法不容情,法官的判决无可挑剔。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用《环球时报》评论员的文章的说法就是因为“于欢案这样的情况,不涉及意识形态,更无任何政治色彩,它就是一起案件判得是否合理的问题。”《环球时报》评论员的评论是否中肯,咱们暂且不考究,因为这不是本文的主题,而随着争论的深入,舆论逐渐聚焦到与此密切相关的另外一个问题上——高利贷。
争论双方开始营垒分明了,而且政治色彩开始凸显,自由派的对立面抓住了“高利贷”这个事件的导火索穷追猛打,是进攻方;而自由派方面则拼命维护“高利贷”的所谓的正当性和必要性,是守方。
下面的就是自由派方面维护“高利贷”的种种奇谈怪论——
之前就曾经有多名公知为“高利贷”摇旗呐喊:
陈志武认为:“只有放开民间金融,包括高利贷,才能更好地配置资源,促进经济的增长。”
茅于轼认为:“高利贷不是剥削,是利国利民大好事。”
许小年认为:“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必须降低金融行业的准入门槛,允许各类民营小型金融机构进行尝试,而其中最便捷的方法就是东南沿海的地下钱庄的合法化。”
其中尤其是茅于轼,曾经多次在推动高利贷方面摇唇鼓舌,晒他自己在推动“高利贷”方面的“丰功伟绩”,不过,他给“高利贷”换了一个名字——民间小额贷款。
而“财新网”就更加直接:
【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什么所谓的“高利贷”,所有的“高利贷”都是法律“发明”出来的。我们常常把“高利贷”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但导致黑恶势力横行的根源恰恰不在于“高利贷”本身,而在于禁止和限制“高利贷”的那些法律政策,是这些法律政策把相当一部分的所谓“高利贷”借款交易排除在了国家公力救济机制之外,任由它们进入无节制的私力救济领域。要知道,一旦公共暴力缺位了,那私人暴力就一定会出现,“辱母杀人案”就是这么发生的。】
而且更加搞笑的是,对于欢的母亲由于还不起“高利贷”而导致受辱和引发她的儿子捅死捅伤那些人的事件,网络上有人还对此进行了理论化,叫“物权”大于“人权”。
乖乖,这世界上的歪理邪说,只有你没见过的,没有自由派人士们想不出来的,前些年,他们紧密配合美国的全球战略,把“人权”抽象化,然后让它高于“主权”,为当代法西斯的侵略行为辩护甚至涂脂抹粉,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他们中间的某个人、个别人、一些人、少数人自认为或者美国和西方认为他们的“人权”受到了“侵犯”,那么,美国和西方就有了对这些国家发动战争的“正当理由”。而现在,比“人权”更加高的东西出来了,那就是“物权”,出处还是来源于西方,这么一来,“主权”、“人权”和“物权”之间的关系怎么样呢?
用简单的数学式表示,因为A>B,B>C,所以A必然>C。同时,从逻辑学的“关系判断”的原理解释,这叫做“关系的传递”,因此按照自由派人士从西方淘来的这歪理邪说,就会得出“物权”>“人权”>“主权”这么一道奇怪的不等式来,这个问题先打住,在文章的后面才展开论述,咱们还是首先回到“高利贷”问题上来,看看“高利贷”是如何“利国利民”的?它给广大民众和中小企业带来了些什么,下面我们用事实和统计数字说话——
央行发布的《2016年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73家。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最多的地区分别是:江苏省629家,在全国占比7.25%;辽宁省559家,在全国占比6.45%;河北省450家,在全国占比5.19%。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小贷公司实收资本8233.9亿元。
这些都是工商登记在册,能够统计出来的数据。而在这些之下,类似于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的地下高利贷组织,数量有多少,则无从得知。
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高利贷关键词,显示了近4万个结果,其中民间借贷7127个,非法占有4206个,高利贷3662个,利息13761个。而其中的各类刑事案件屡见不鲜,非法拘禁罪频现,不乏追讨高利贷最终引发致人伤亡的极端事件。
高利贷实际上就是民间借贷,利息很高且多为复利,本息计算犹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因此高利贷历来是被认为一种不道德的债权。高利贷的催收者一般不会通过法律途径催缴,而是通过恐吓、打伤、骚扰或其他威胁手段催缴。在民间,管放高利贷者叫“大耳窿”,据说这个词出自香港,因为早期香港有些专门放高利贷的印度人,喜欢在耳朵上穿孔戴环,耳垂吃重下垂使耳洞看起来很大,就有人将这耳洞和债务的无底洞联想到一起,而创出“大耳窿”的叫法。而“大耳窿”们通常雇请一批黑社会人员作为打手去“讨债”,或者“大耳窿”们本身就是黑社会,在这次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事件中,这一个特点就比较明显。
高利贷在中外历史上,历来处于被道义批判的位置。这是因为高利贷就是赤裸裸的剥削财富的方式。常见的高利贷多为骗局,有赌局设套,合作投资设套等等。
马克思认为:高利贷资本具有着严重的剥削性特征,他以小生产者的存在为条件,它不仅剥夺小生产者生产的所有剩余产品,甚至于侵吞他们的生产资料,小生产者在没有任何财产可以出卖的时候,甚至卖儿卖女,卖身为奴来偿还债务,高利贷成为封建时代平民破产的重要原因。
在2015年新发布的《民间借贷法》中,有明确规定,年利率在24%以内的受法律保护,24-36%之间的,双方可以自由协商,而超过36%的年利率则不受保护。所以,一般认为,年利率超过36%,即可视为高利贷。这其实是给高利贷,各类小额担保公司开了一个游走于法律边界上的口子。
但实际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民间的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还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环球时报》发表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教授的文章《应推动高利贷入刑》指出:
【据统计,中国民企的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仅占10%,银行贷款占25%,企业自有资金占65%。尽管民间借贷所占比例不高,但风险却高得多,一旦陷入财务困境,后果非常严重。毫不夸张说,高利贷是可能置民营企业于死地的“毒药”。
违法的高利放贷不受法律保护,这确定无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经还款的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年利率超过36%的借贷属于违法性质。
但是,现行法律对违法高利货的处罚力度还不够。现有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法律不予保护”,是指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违法高息时,法院不予支持。但事实上,高利贷从业者很少会寻求司法途径,往往是釆取侵害债务人合法权利的手段进行追讨,甚至与黑社会相勾结,对债务人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甚至暴力加害,从而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
针对非法的高利放贷行为,《刑法》中除“高利转贷罪”外,并没有直接将高利贷定为犯罪。在国外,立法惩治高利贷是普遍的做法。打击非法高利贷应该成为我国的法律政策。建议全国人大以刑法修正案增设高利货罪,在合理明确“高利”标准的基础上,将职业放高利贷者纳入刑事犯罪的范畴。对其放贷之后出现的暴力追讨、侮辱债务人人格等行为予以从重处罚或数罪并罚。】
面对上述的大量事实,请问茅于轼,这就是所谓的“利国利民大好事”?
当然,对于茅于轼这种认为汉奸是英雄,争钓鱼岛没有意义的人,他的话只能是倒过来听的,因为他代表一小撮人的利益,并且站在大多数人的对立面,我们只需要把他当成反面教员就得了。
还有那个“财新网”的高论,尤其值得认真说道说道。
“财新网”称:
【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什么所谓的“高利贷”,所有的“高利贷”都是法律“发明”出来的。我们常常把“高利贷”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但导致黑恶势力横行的根源恰恰不在于“高利贷”本身,而在于禁止和限制“高利贷”的那些法律政策,是这些法律政策把相当一部分的所谓“高利贷”借款交易排除在了国家公力救济机制之外,任由它们进入无节制的私力救济领域。要知道,一旦公共暴力缺位了,那私人暴力就一定会出现,“辱母杀人案”就是这么发生的。】
“这个世界上本来就没有什么所谓的‘高利贷’”吗?我们用事实说话:
高利贷是个古老的话题。自从有了货币,社会生活中就伴随着高利贷的影子,近几年来,中国民间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根据《法治日报》2012年3月11日的报道,温州半年中就有107人因民间借贷涉嫌非法被捕。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在回答记者关于浙江吴英案的提问时,就回答了有关民间借贷的问题:“外国高利贷的管理一直较规范,有成熟的经验,可为我们管理民间借贷提供借鉴。 ”
把钱借出去该不该收取利息,自古以来就争论不休。很多古代先贤认为放贷不应该收取利息,例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认为,放贷收取利息无异于盗窃,不但不合乎道德,也是非法。古罗马哲学家加图也写道:“收取利息就是谋杀!”
由于传统思想文化和宗教都倾向于禁止放贷收取利息,所以,“高利贷”和“利息”这两个概念在过去具有相同的内涵,都是指借贷中除了本金额外收取的费用。
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年—1780年)写道:“如果放贷人依据契约把钱借出去,除了收取本金外,还额外收取费用作为对放弃货币使用权的补偿,认为这笔费用合法的人就把它叫‘利息’,而认为这笔费用非法的人就把它叫‘高利贷’。” 根据西方学界的解释,现代意义的“高利贷”,就是“超过法定最高利率的非法借贷”。可见,称得上高利贷的,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充要条件,其一是利率异乎寻常地高,其二是非法性。如果只是利率高,而不是法律所禁止,也不构成高利贷。
在允许借贷利息存在的经济体中,多数国家都立法规定允许的最高利率,借贷超过法定最高利率就构成高利贷。高利贷属于非法,如果利率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很高,则构成严重的刑事犯罪。
在美国,反高利贷法属于州法律,各州自己规定法定最高利率。美国有的州对高利贷的认定,消费者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例如,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个人贷款利率超过30%就被认定为高利贷,企业贷款利率超过50%才被认定为高利贷。
另外,美国联邦政府还有个《反欺诈腐败组织法案》,该法案规定,如果利率超过各州规定的法定最高利率的两倍,不管是金融机构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都构成“放高利贷罪”,这属于联邦重罪。
美国法律还规定,如果放贷人索取的利率高于所在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则该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放贷人则没有追索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权利。
美国各州的法定最高利率差别很大,多数在10%左右,如阿拉巴马州为8%,伊利诺伊州为9%。有的州根据贷款性质和类型以及贷款额度的大小,规定不同的法定最高利率。
佛蒙特州的最高法定利率为12%。佐治亚州的最高法定利率在3000美元以内为年利率16%,超过3000美元则为月利率5%,而且规定,贷款低于250000美元必须以单利计算利息,不得计算复利(驴打滚),并在借贷协议上写明此条款。
从上面的事实说明,高利贷不仅是中国有,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有,尤其是作为所谓的“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同样有,并且为高利贷的认定划了界限,还设有“放高利贷罪”这个罪名。
财新网反对把“高利贷”与黑恶势力联系在一起,认为
【“导致黑恶势力横行的根源恰恰不在于‘高利贷’本身,而在于禁止和限制“高利贷”的那些法律政策,是这些法律政策把相当一部分的所谓“高利贷”借款交易排除在了国家公力救济机制之外,任由它们进入无节制的私力救济领域。要知道,一旦公共暴力缺位了,那私人暴力就一定会出现。”】
那么,什么叫“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呢?
公力救济(public remedy),是保护民事权利的主要手段,指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行使诉讼权,诉请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公力救济又可分为公助救济和公权救济。
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行走于公力救济边缘的私力救济,是人类社会最初的权利救济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私力救济依然保持了它自己的领地,与公力救济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维护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请注意,财新网在这里偷换概念,罔顾“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一个大前提,把超过或者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的所谓“民间借贷”都定性为放高利贷者的“合法权益”,认为是由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不把“高利贷”列入国家公力救济机制保护的范围,即不使用公共暴力去保护放高利贷者的“权益”,于是才有放高利贷者借助“私人暴力”即通过黑恶势力去维护所谓的“权益”的情况出现。什么逻辑?连在美国都不受法律保护,甚至构成违法犯罪的高利贷,却要中国政府把它列入国家公力救济机制保护的范围,否则他们就要借助黑恶势力的力量去维护所谓的“权益”,而且责任在中国政府不在他们。笑话!打个比方,就好像甲向乙贩卖毒品,乙欠甲的毒资没有给或者没有马上给,结果甲找人把乙打死或者打伤了,甲还振振有词地说,这都怪政府没有通过公力救济机制确保他能够收回毒资,因此,要么政府应该通过立法保护毒品交易,让毒贩能够全额收回毒资,要么责任不在毒贩而在政府。
财新网文章的作者的逻辑应该是厨师教的吧?
下面话题回到题目上来。
所谓的“物权”高于“人权”,我一开始以为又是公知们杜撰出来吓唬人的,上网一查,所谓的“物权”高于“人权”原来是这么回事——
罗马法理论曾经最早提出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分问题。
到了11-13世纪时,注释法学派代表人物伊洛勒里乌斯(Irnerius)和亚佐(Azo)首先开始使用jusinre(对物权)一词;其后注释法学派对其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并开始将jusinre与jusinpersonam相区分,其后的奥尔良法学派则提出了介于二者之间 的意义重大的jusadrem,这些概念构成了近代大陆民法上对应概念的原型。由此,在权利话语语境的转换下,中世纪大陆法学家们受罗马法诉讼格式的启发,诠释出了对物权 和对人权 的概念,建立了初步的对物权学说。 但对物权的真正发展则是由于日尔曼法的特别作用,在更晚近的时代,这样一种信念得到了巩固:即对物权和对人权的区别有其日尔曼法上的起源 。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就能形成完整的不动产物权性。也就是说,指向物的任一种类请求权均可经由占有或登记而具有物权性,不仅是那些使设定负担之物的所有权人具有容忍或作为义务的权利,而且那些使不动产的现时所有权人负有履行义务的权利,也都可被设置为物权。普鲁士法甚至同等地承认,基于物的转让或直接归属的优先购买权和买回权也是物权性的。 在这样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受到康德伦理人格主义哲学的影响人只能是目的,而不能成为手段,近代法宣布,任何个人都是不服从于他人支配的人格主体,因此,只有物才可成为直接受支配的标的,这样19世纪萨维尼重建罗马法体系时,民法上区隔债与物又被赋予了鲜明的哲学基础 。 至此物和人的分野也构成了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基本区分,不过相较于数世纪前英美法系从客体认识角度做出的实产和属人财产区分,这一分类已建立在从主体进行认识的角度上。
上面的论文啰啰嗦嗦,有人根据对这些来自外国的理论的理解对里面的有关概念进行了如下的简单明了的解释——
对世权又可称绝对权或对物权,对人权又可称相对权或对人权。划分的标准是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对世权是对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如所有权。对人权是对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债权人仅能向特定债务人主张权利。
1、债权是请求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支配权,其可以直接支配自己的物,并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债权是对人权,而物权是对世权。
3、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物权是绝对权,其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即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
按照上述理论,“物权”对世,是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是相对权,于是绝对高于相对,这也许就是某些自由派人士望文生义抛出所谓的“物权”高于“人权”的理论,并且把此作为高利贷及其采取非法的追讨方式合法化的理论依据吧?
偷换概念忽悠人是自由派公知的一大强项,他们在套用这一理论依据的时候,考虑到的只是吴学占拥有他贷给苏银霞的高利贷款的“物权”,出于站在维护高利贷的合法性的考虑,他们自然就从西方的理论中生搬硬套得出所谓的“物权”高于“人权”,即得出吴学占的“物权”高于苏银霞的“人权”的结论了。
说到这里,请各位注意很重要的一点,当年自由派人士兜售“人权”高于“主权”的歪理邪说的时候,这里的“人权”概念是抽象化的,可以是一个人、个别人、也可以是少数人、一部分人,只要他们自己或者美国佬认为这一个人、个别人、少数人、一部分人的“人权”受到了“侵犯”,外国势力就有了对相关国家发动战争的“合法”理由;而到了山东聊城的事件这里,“人权”变成了具体的,即苏银霞的“人权”,而吴学占的“物权”又被抽象化了,按照他们的歪理邪说,无论吴学占对于苏银霞的这种债权是否合法,是否受到法律保护,这种权利都高于苏银霞的“人权”,公知们基本上是靠这种拥有一定文化知识的优势,常常通过诡辩术忽悠没有文化的普罗大众,导致某些人被他们卖了还帮着数钱。
这是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骗术之一,那么骗术之二是什么呢?
按照之前公知们所说的“人权”高于“主权”,现在又说“物权”高于“人权”,于是便形成了本文题目所说的奇怪的不等式——“物权”>“人权”> “主权”。从广义上说,全中国的所有公民的“物权”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从中国当今的实际情况看,是哪些人在整天嚷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呢?另外,他们是在关心拾荒的大爷大妈的捡垃圾的筐不受侵犯吗?他们是在关心流落街头的乞丐的那张破被不受侵犯吗?他们的确是打着这样的的幌子的。然而,一小撮人是怎么样拥有腰缠万贯的这些财富的,他们就闭口不谈了。前些年,他们拼命鼓吹要赦免资本的原罪,怕的就是那些来路不正的财产总有一天受到清算,而现在这么一个所谓的“物权”高于“人权”的歪理邪说一出来,那么他们的财产的“物权”无论来路正还是不正,都不但高于别人的“人权”,甚至还间接高于国家的“主权”了,当然他们这一小撮人想让此变成像美国那样的资本家的“物权”高于国家的“主权”的现实还不那么容易。但是最起码他们可以忽悠没有文化的普通百姓,为他们所代表的一小撮人的为非作歹寻找理论依据。
这就是问题的实质。
(以上部分材料,来源于《辱母杀人”案的警示:高利贷合法化该终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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