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搜索:
网站首页 > 时事聚焦 > 深度评析 > 阅读信息
国家公布使用核武三原则,美、日傻眼了!作为一名中国人真的无比自豪!
点击:  作者:佚名    来源: 百事通  发布时间:2016-07-10 13:36:01

  

 

  中国媒体透露美国军方高层人士最近在不同场合多次询问中国军队高官,如果中国的核武器基地或其他核设施受到美国精确制导常规武器的打击,中国是否会用核武器进行反击。由于中国在拥有核武器的第一时间就公布了中国永远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原则。在后来的几十年里,中国多次声明严格遵守并且切实履行了有关核武器使用的原则。


  但是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以上中国核武器使用原则在今天严重阻碍和限制了我们利用核武器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神圣使命。

 

  因此,中国应该在不改变中国永远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核武器使用的修正案,也就是中国核武器使用三原则并且向世界公布。

  

 

 

  什么是中国核武器使用三原则?

 

  简单说就是中国在不改变中国永远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在三种特殊的情况下中国可以使用核武器反击敌人的进攻,而不必受到不首先使用和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原则的限制。

  

 

  这三种特殊情况分别是

 

  第一,在中国核武器或核设施遭受敌人各种常规武器袭击的情况下。

  第二,在中国航空母舰、战略导弹核潜艇遭受敌人核武器或常规武器袭击的情况下。

  第三,在中国本土重要设施、水利工程或居民聚居地遭受敌人袭击的情况下。

  

  

  

 

  我们必须正告美国的某些狂热好战分子,不要以为自己拥有一些高科技常规打击手段就忘乎所以。不要天真地认为可以发动所谓常规武器袭击来摧毁中国的核反击能力,而中国还会坚持所谓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原则,任由美国摧毁中国的核武库而无动于衷。

 

  上述想法是愚蠢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如果美国真的这么做,只能将美国人民、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带入彻底毁灭的危险境地,美国的某些人必须对此事后果的严重性和危险性有特别清醒的认识。

  

 

  另外,针对某些国家频繁叫嚣武装袭击中国的航空母舰和战略导弹核潜艇的企图。中国政府必须正告这些国家,航空母舰和战略导弹核潜艇是中国主权和领土的重要象征,对中国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某些国家、军队或武装分子敢于袭击上述目标,就是对中国核心利益的严重侵犯,是绝对不能容忍的严重战争行为。中国政府有权对武装袭击上述目标的国家、军队或武装分子首先使用核武器进行反击,而不必受到上述国家是否为有核国家、是否首先对中国使用核武器的限制。

  

 

  航空母舰和战略导弹核潜艇是中国国家的象征、是最重要的战略资产,任何对上述目标的武装袭击都会受到中国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武器的反击。中国正告有关国家不要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中国人民说话是算数的、勿谓言之不预。

 

  中国政府正告某些国家,任何针对类似三峡水利工程、中国重要的公路、铁路、民生设施、居民聚居地的武装袭击,不论是使用核武器还是常规武器,都必然遭受中国核武器的全力反击。

  

 

  任何国家都不能威胁到中国人民的生存权,一旦发生针对上述目标的武装袭击,比然会受到中国核武器的全力反击。在民族生存的问题上,没有任何条件可讲、中国必然会做出毫不留情的反击。

  

 

  现在中国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中国现在没有任何退路,只能克服一切干扰迎难而上,才能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梦想。中国人民是善良而宽厚的,但是并不代表中国软弱可欺,要知道惟有霹雳手段才显菩萨心肠。

  

 

  在这里,作为一名中国人,真的无比自豪!我们终于可以挺直腰杆对强权说不了!为祖国点赞!!(大家动动手,传播出去,向世界宣告:中国人再也不是东亚病夫”!堂堂正正做中国人)

  

 

  表达爱国之心,只需要支持一下我们的祖国让更多人看到。接力爱国正能量,从我开始!

 

责任编辑:高天
特别申明:

1、本文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观点,仅供大家学习参考;

2、本站属于非营利性网站,如涉及版权和名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做相应处理;

3、欢迎各位网友光临阅览,文明上网,依法守规,IP可查。

昆仑专题

热点排行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建言点赞
  • 一周
  • 一月
  • 半年
  • 图片新闻

    友情链接
  • 北京市赵晓鲁律师事务所
  • 186导航
  • 红旗文稿
  • 人大经济论坛
  • 光明网
  • 宣讲家网
  • 三沙新闻网
  • 西征网
  • 四月网
  • 法律知识大全
  • 法律法规文库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央纪委监察部
  • 共产党新闻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政府网
  • 中国新闻网
  • 全国政协网
  • 全国社科办
  • 全国人大网
  • 中国军网
  • 中国社会科学网
  • 人民日报
  • 求是理论网
  • 人民网
  • 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5015626号-1 昆仑策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